作者:张守志 熊焰

2019年7月15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仲”)通过了修改后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称“《2019规则》”)及附录收费标准,《2019规则》及其附录收费标准将于2019年9月1日正式施行。

一、《2019规则》的主要变化

 

《2019规则》对现行规则的修改主要涉及仲裁收费标准的革新、简易程序相关规定的调整、多份合同合并申请仲裁条款的增加、紧急仲裁员程序条款的修改。

1、仲裁收费标准的革新

根据现行北仲仲裁规则,仲裁收费标准适用仲裁规则附录1;对于国际仲裁(涉港、澳、台仲裁参照适用国际仲裁的相关规定)的收费,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仲裁规则附录2。

附录1及附录2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不同:

  • 附录1: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及“案件处理费”,均以案件争议金额为基础计算。
  • 附录2:仲裁费包括 “立案费”、“案件管理费”及“仲裁员报酬”。其中,“立案费”、“案件管理费”以案件争议金额为基础计算;“仲裁员报酬”可由当事人约定按照小时费率计算,或者在当事人未约定按照小时费率计费的情况下以争议金额为基础计算。

由于实践中罕有当事人约定适用附录2,附录1乃北仲收取仲裁费的一般标准。适用现行规则附录1的收费情况如下表:

单位:人民币元

争议金额 案件受理费 案件处理费 总额
1,000 100 5,000 5,100
50万 13,550 1,1000 24,550
100万 18,550 1,6000 34,550
500万 30,550 32,000 62,550
1,000万 45,550 47,000 92,550
4,000万 135,550 112,000 247,550
1亿 315,550 172,000 487,550
5亿 1,515,550 572,000 2,087,550
10亿 3,015,550 1,072,000 4,087,550
40亿 12,015,550 4,072,000 16,087,550
100亿 30,015,550 10,072,000 40,087,550

《2019规则》不再就国内仲裁收费及国际仲裁收费做任何区分,而是规定所有案件均适用《2019规则》附录1《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收费标准》,并将收费项目统一分为“仲裁员报酬”及“机构费用”。其中,“机构费用”以案件争议金额为基础计算;“仲裁员报酬”可由当事人约定按照小时费率计算,或者在当事人未约定按照小时费率计费的情况下以争议金额为基础计算。

如按照争议金额计费,适用《2019规则》附录1 的收费情况如下表:

单位:人民币元

争议金额 仲裁员报酬1 机构费用2 总额
1,000 12,000 5,000 17,000
50 万 17,000 8,000 25,000
100 万 23,000 11,750 34,750
500 万 39,200 23,350 62,550
1000 万 80,000 46,000 126,000
4000 万 190,000 141,000 331,000
1 亿 376,000 291,000 667,000
5 亿 1,436,000 1,061,000 2,497,000
10 亿 2,636,000 1,961,000 4,597,000
40亿 8,636,000 7,061,000 15,697,000
100亿 18,000,000 8,761,000 26,761,000

注1:仲裁员报酬最高不超过18,000,000元。

注2:机构费用最高不超过 8,761,000元。

此外,就仲裁费用问题,《2019规则》附录1规定,北仲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加收一定比例的仲裁员报酬和机构费用,上述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仲裁依据为多份合同;当事人约定语言为双语或多种语言;其他特殊情况。

可以看到,相比于现行规则,《2019规则》的收费标准存在以下变化:

  • 仲裁收费项目统一变更为“仲裁员报酬”及“机构费用”。
  • 允许当事人约定按照小时费率计算仲裁员报酬。
  • 明确列举了可在前述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收取仲裁费的具体情形。
  • 最低收费由现行的5,100元提高到17,000元。
  • 设置了最高收费,仲裁费总额最高将不超过26,761,000元。

2、简易程序相关规定的调整

《2019规则》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金额由100万元提高到了500万元。同时,相较于现行规则,《2019规则》附录1增加规定:

  • 争议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当事人约定适用普通程序的,按照适用普通程序的最低费用确定仲裁员报酬和机构费用。
  • 争议金额超过 500 万元,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按照适用普通程序应当收取的仲裁员报酬的60%收取仲裁员报酬,但最低不低于39,200元;机构费用按照普通程序的标准正常收取。

3、多份合同合并申请仲裁条款的增加

《2019规则》第八条增加了针对多份合同合并申请仲裁的规定。在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时,当事人可以就多份合同项下的争议在同一案件中合并申请仲裁,由北仲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

  • 第一,多份合同的仲裁协议内容相同或相容。
  • 第二,多份合同存在主从合同关系,或多份合同当事人相同且仲裁标的为同一种类或有关联。

4、紧急仲裁员程序条款的修改

与现行规则相比,《2019规则》对紧急仲裁员程序的修改主要包括:

第一,现行规则规定,“案件受理后至组成仲裁庭之前”,当事人可向北仲申请指定紧急仲裁员;《2019规则》规定,“组成仲裁庭之前”,当事人可申请指定紧急仲裁员。

第二,《2019规则》增加规定,当事人申请指定紧急仲裁员及采取临时措施,应当在书面申请中写明:当事人基本信息;申请临时措施相对方当事人的有效送达方式;申请指定紧急仲裁员及采取临时措施的理由;申请临时措施的具体内容;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三,《2019规则》增加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北仲或紧急仲裁员可以采取电子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文件。

第四,根据现行规则,指定紧急仲裁员及申请临时措施的收费按照申请的临时措施的数量收取,如申请一项临时措施,收费为10,000元;每增加申请一项临时措施,增加收费2,000元。而按照《2019规则》,申请指定紧急仲裁员及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包括:机构费用10,000元+紧急仲裁员报酬(最低20,000元,北仲可根据具体情况加收;当事人可约定按照小时费率计费)。

二、《2019规则》的主要亮点

《2019规则》一经发布即受到广泛关注,其中与仲裁费用相关的革新尤其受到业内的一致好评。

1、仲裁收费与国际接轨,更加透明、合理、灵活

第一,普遍观点认为,由于境内仲裁机构一直以来采用“案件受理费+案件处理费”的收费模式,当事人并不清楚仲裁机构收取的仲裁费的内部分配及用途,其本质是以仲裁机构为核心、模糊了仲裁机构的服务性质。《2019规则》突破现有制度的惯性制约,参照国际的仲裁收费制度,改为收取“仲裁员报酬+机构费用”且仲裁员报酬占较大比例,这不仅增加了仲裁收费的透明度,亦确立了仲裁员的核心主导地位,有利于促进仲裁庭对案件的积极投入及提供更加高效的仲裁服务。

事实上,北仲在现行规则附录2中已经做出仲裁收费与国际接轨的有益尝试,但因现行规则附录2仅仅在国际仲裁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的情况下才得以适用,实际适用空间较小。《2019规则》将所有案件的收费标准统一变更为“仲裁员报酬+机构费用”,从根本上革新了仲裁收费制度,实质性地推进了我国仲裁制度的国际化。

第二,按照现行规则,案件争议金额较小时,仲裁收费偏低,甚至可能存在仲裁收费不足以覆盖仲裁员及机构成本的情况。《2019规则》提高了小标的案件收费,同时降低超大标的案件的收费并设置封顶费用、以帮助当事人有效控制争议解决成本,使仲裁收费整体更加合理。

现行规则与《2019规则》仲裁收费情况对比如下表:

单位:人民币元

争议金额 仲裁费总额
现行规则附录1 《2019规则》附录1
1,000 5,100 17,000
50万 24,550 25,000
100万 34,550 34,750
500万 62,550 62,550
1,000万 92,550 126,000
4,000万 247,550 331,000
1亿 487,550 667,000
5亿 2,087,550 2,497,000
10亿 4,087,550 4,597,000
40亿 16,087,550 15,697,000
100亿 40,087,550 26,761,000

第三,《2019规则》允许当事人(包括国内仲裁案当事人)约定仲裁员报酬适用小时费率,亦是接轨国际的重要举措。

在国际仲裁中,按时计费是一种通行的计费方式,主要的国际仲裁机构,例如国际商会仲裁院(“ICC”)、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等,均规定或允许当事人约定按照仲裁员的小时费率计算仲裁员报酬。

而境内仲裁机构普遍按照争议标的额进行固定收费,有时并不能反映仲裁员实际付出的时间成本及精力,尤其在小标的额案件中,以标的额为基础收取的仲裁费往往过低,不利于仲裁员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在大标的案件中,按照争议标的进行固定收费,又可能令当事人承担相对过高的仲裁费用。此外,境外仲裁员往往习惯及偏好按照小时费率计费的模式,以争议标的额为基础的计费方式不利于吸引优秀的境外仲裁员参与境内仲裁机构的仲裁案件。

《2019规则》允许当事人约定按照小时费率支付仲裁员报酬,为当事人提供了收费模式的可选择性,有利于当事人按照案件的实际情况更加灵活地确定仲裁员报酬。例如,在争议标的较小,但案件事实及法律关系复杂且意义重大的案件中,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报酬按照小时计费,以使仲裁员报酬更合理地体现仲裁员的工作负荷;而在超大标的(如50亿元以上)案件中,当事人亦可选择仲裁员报酬按照小时计费,以控制仲裁成本。同时,允许当事人按照小时费率支付仲裁员报酬,与国际通行实践接轨,更容易获得境外仲裁员的认可、提高境内仲裁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

2、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调整,更加顺应实际、尊重当事人合意

根据北仲现行规则,简易程序适用范围限于争议金额100万元以下的案件,适用的空间偏窄,与中国内地的经济发展及北仲受理案件争议金额的实际情况已不甚匹配,亦不利于充分发挥简易仲裁程序高效、灵活及经济性的特点。

《2019规则》将适用简易程序的争议标的调整到500万元以上,并允许当事人在争议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时约定适用普通程序,或在争议金额超过 500 万元时约定适用简易程序。《2019规则》一方面适度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以顺应经济现状,另一方面避免了纯粹以争议金额为标准的“一刀切”的做法,明确了当事人对仲裁程序作出特殊约定的权利,通过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使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具有了一定弹性,有助于当事人在仲裁程序的效率、经济性与案件审理的充分、公正性之间寻求平衡。

3、允许合并申请仲裁,增加了规则确定性、利于减少诉累

北仲现行规则允许对已经存在且正在进行的多个仲裁案件“合并审理”[i]或“合并仲裁”[ii],但并未明确规定当事人是否可就多份合同“合并申请”仲裁。鉴于中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确立的“一案一诉”的民事程序法一般原则,在缺乏仲裁规则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仲裁申请人就多份合同合并申请仲裁,容易引发被申请人的异议,且在“合并申请”仲裁的基础上作出的仲裁裁决在境内面临被认定为违反仲裁规则进而被撤销或不予执行的风险。

《2019规则》规定“合并申请”仲裁的条款,增加了仲裁规则的确定性、为“合并申请”仲裁提供了明确的规则依据。相对于多个案件的“合并审理”,“合并申请”仲裁的目的及效果是将不同合同争议合并为一个案件,且“合并申请”仲裁的适用条件相比“合并审理”更为宽松;而相对于“合并仲裁”,“合并申请”仲裁避免了正在进行的不同仲裁案中仲裁庭组成不同情况下难以合并的尴尬。可以说,“合并申请“仲裁条款实际上减小了将同类争议或存在关联关系的合同及争议合案审理的难度,有利于仲裁庭对案件事实及法律关系进行全面考察后进行统一裁决,以促进争议的整体解决、减少诉累。

4、完善紧急仲裁员程序及收费标准,助力紧急仲裁员制度适用

紧急仲裁员制度可在仲裁庭组成前为仲裁当事人提供及时的中间性或临时性救济,以避免当事人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失、保障最终仲裁裁决的执行,对保护当事人利益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目前已为多个主要国际仲裁机构广泛适用。近年来,包括北仲在内的少数境内仲裁机构在仲裁规则国际化的变革中亦引入了紧急仲裁员程序,且北仲于2017年底受理了中国大陆首例适用紧急仲裁员程序的仲裁案件。《2019规则》在北仲适用紧急仲裁员程序的已有经验的基础上,对紧急仲裁员制度进行了完善。

与现行规则相比,《2019规则》将申请指定紧急仲裁员的时间由“案件受理后至组成仲裁庭之前”变更为“组成仲裁庭之前”,理论上提前了当事人申请指定紧急仲裁员的时间,允许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前即申请指定紧急仲裁员。此外,《2019规则》明确了指定紧急仲裁员及采取临时措施申请书应当写明的内容、允许北仲或紧急仲裁员采取电子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文件,均旨在便及有助于紧急仲裁员制度的适用。

《2019规则》采用了新的《关于指定紧急仲裁员及申请临时措施的收费标准》(《2019规则》附录2),将现行规则下按照申请临时措施的数量收费的模式改为“机构费用+紧急仲裁员费用”模式,同时允许北仲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加收紧急仲裁员报酬、允许当事人约定紧急仲裁员报酬按照小时费率计算,使紧急仲裁员程序的收费能够更合理、灵活地体现紧急仲裁员的实际工作量,与国际实践保持一致。

纵观《2019规则》对北仲现行规则的修改,其显著特点在于更加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增强了仲裁程序的灵活性、便利性及高效性。其中,《2019规则》对于仲裁收费制度的突破性改革,突出体现了北仲接轨国际的努力及敢为人先的魄力,对于提升仲裁员服务积极性、保证仲裁裁决质量、增加境内仲裁的国际竞争力等均有重大意义。

当然,《2019规则》仍存在值得进一步探讨之处,例如:是否可制定更为具体、合理的计费与收费细则及当事人对费用的异议规则,以打消境内当事人对按小时计费方式的疑虑?是否可以探索特殊情形下,如当事人和解、撤回申请等情形下的计费及退费规则?对于简易程序,在争议金额小于500万元,或争议金额大于500万元但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下,是否可考虑在案件复杂程度实际超出预期、仲裁庭工作量大幅超出简易程序一般规定时,允许仲裁庭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变更适用普通程序?等等。我们相信,北仲仲裁规则将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i] 北仲现行规则第二十八条(合并审理)规定:“(一)仲裁庭在满足以下各项条件时可以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仲裁案件合并审理:1.仲裁标的为同一种类或者有关联;2.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并征得其他当事人同意;3.仲裁庭组成均相同。(二)仲裁庭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合并审理的具体程序。”

[ii] 北仲现行规则第二十九条(合并仲裁)规定:“(一)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或者一方当事人申请且本会认为必要,本会可以决定将根据本规则进行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仲裁案件合并为一个仲裁案件进行审理。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合并的仲裁案件应合并于最先开始仲裁程序的仲裁案件中。(二)在决定是否进行上述合并时,本会将考虑相关仲裁案件所依据的仲裁协议的具体情况、案件之间的关联性、案件程序进行的阶段以及已经组成仲裁庭的案件仲裁员的指定或者选定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