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根据西班牙法律,对于合同的存在和效力而言,适用形式自由原则(西班牙《民法》第1278条)。因而,特定形式的要求只是针对特定法律交易的一种特殊要求(例如,抵押的生效,要求取得公契并在土地登记处登记;又如上文所述赠与的形式要求)。

在订立协议时,双方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因此,即使是口头协议,也可以实现产权的有效转让。如上文“基于特定合同,通过交付取得财产”部分所述,重要的是,产权存在(口头/书面形式的私人合同或公契),且买方占有相关物业。

因此,虽然不是必要要求,但市场普遍做法是在公证员面前正式签署公契,使物业转正规范化。在规范化之前,双方通常会签订私人买卖协议,并由买方支付部分售价(一般约10%);直到取得公契,物业占有权才发生转移,而售价余款也在那时支付。

实践中,出于保留证据的目的,买卖协议多采用书面形式,经公证员公证并在土地登记处登记。尽管登记并非产权有效转让的强制性要求,但通过这一市场普遍做法,买方可自卖方(即土地登记处相关房产的登记拥有人)善意取得有价值对价,随后买方通过登记该交易,获得对抗第三人的法律保护。由于土地登记处的登记信息可赋予登记人以法律保护,因此产权保险在西班牙并不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