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邰红  王晓东  黄海波  韦嵥

2019年11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2127号和4212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第96196505.3号专利有效。本案涉及专利审查实践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支持的问题,为化学领域专利中普遍存在的参数限定、数值范围和“坏点”等所引发的支持性问题等的判断提供指引。在化学化工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蓬勃发展的当下,越来越多的发明创造采用新的测定和表征手段并以参数限定的方式体现在专利文件中,因此该决定的审查思路和结论具有典型意义。在本文中,本案代理律师团队梳理了本决定的概况,以供读者参考。

一、本案发明创造介绍

该发明创造涉及基于氧化锆和氧化铈的组合物。氧化锆-氧化铈体系是被广泛使用的催化剂体系,例如在汽车尾气处理中作为催化剂或者催化剂载体,将尾气中的一氧化碳、烃、氮氧化物等有害气体转化为二氧化碳和水等无害物质。氧化锆-氧化铈体系通常以固溶体形式存在,本专利的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能够在高温下使用也具有高比表面积且为单一相固溶体的组合物。

二、案由

(一)涉案的两位无效宣告请求人分别于2018年12月29日和2019年5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罗地亚化学公司名称为“基于氧化锆和氧化铈的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和用途” 的第96196505.3号发明创造提出专利无效申请,请求宣告该专利权利要求1-39全部无效。

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

“1、一种基于氧化铈和氧化锆的组合物,以氧化物形式表示,其包含至少40重量%的锆和至多60重量%的铈,其特征在于在1000℃下煅烧6小时后的比表面积为25-51m2/g和它们以立方或正方晶系结晶的氧化锆的单相形式被提供,其中氧化铈为固溶体。”

两位无效宣告请求人的主要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包括:

(1)权利要求1中氧化铈的氧化锆的组分含量概括过宽,而本专利实施例具体说明的范围较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期在权利要求的宽范围中均能够实现1000℃下煅烧6小时后的高比表面积和氧化铈在氧化锆中的单相形式的产物。

(2)本专利的11个实施例中,实施例1、3、10在1000℃下煅烧6小时后的比表面积未达到25-51m2/g,存在明显的“坏点”,说明采用本专利的方法并不必然获得权利要求1限定的比表面积数值的产品,如何获得这一产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含糊不清的。

(3)CN1038032A(以下称为CN032’)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在实施例16中公开了1000℃下煅烧10小时后的比表面积值为23.1m2/g,可以推论1000℃下煅烧6小时后的比表面积值处于权利要求的范围,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新颖性。即使该特征被认为是区别,也给出了例如通过掺杂元素、或增大起始原料比表面积等来进一步增大比表面积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1月1日作出第42127号和4212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第96196505.3号专利有效。

三、本案的焦点问题

(一)权利要求1是否概括过宽

请求人的主要具体理由包括:权利要求1中氧化铈和氧化锆的组分含量范围概括过宽,而本专利实施例的含量范围为氧化锆63-80%、氧化铈17-37%,范围较小,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1中“氧化铈为固溶体”的含义含糊不清,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从属权利要求中对掺杂元素的组分、含量范围、原子比例等均存在相似问题,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合议组认为:

权利要求是否得到支持的判断,应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立场,在准确把握发明构思的基础上,厘清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对现有技术的贡献后,进行客观、准确的判断。

由本领域相关常识以及本专利之前现有技术的内容来看,采用氧化铈在氧化锆中的固溶体原料用作催化体系已经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因此在锆、铈固溶体体系中,何种含量比例的氧化铈、氧化锆能够形成固溶体体系本身、以及添加的掺杂元素等已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技术。而根据本专利的相关记载,本专利的目的在于得到能够在高温下使用也具有高比表面积的组合物,本专利对现有技术的主要贡献在于采用了特定的制备方法步骤得到相应的产品,氧化铈、氧化锆含量本身并非本专利的贡献所在,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相关指引下有能力获取氧化铈、氧化锆的比例

由前述分析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氧化铈为固溶体”的含义;在锆、铈固溶体体系中,何种含量比例的氧化铈、氧化锆能够形成固溶体体系本身、以及添加的掺杂元素等已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技术;“氧化铈和掺杂元素是固溶体”的含义也是清楚的;在锆、铈固溶体体系中,添加的掺杂元素种类、含量,以及何种含量比例的氧化铈、氧化锆能够形成固溶体体系本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技术,且本专利对现有技术的改进并不在于此;由于氧化铈、氧化锆固溶体体系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熟知的,因此“锆盐”、“铈盐”、“掺杂元素”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选择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预测“掺杂元素加入到通过加热所得到的反应混合物中”的方案能实现发明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预测采用“硝酸铈铵”同样能实现发明目的。

(二)权利要求1的范围内是否存在“坏点”是否概括过宽

请求人的主要具体理由包括:即便在本专利的11个实施例中,仍有实施例1、3、10的在1000℃煅烧6小时后的比表面积未达到25-51m2/g,即存在明显的“坏点”,这也说明采用本专利的方法并不必然能获得权利要求1限定的比表面积数值的产品,而如何获得这一产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含糊不清的,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合议组认为:

对于请求人提及的“坏点”而言,尽管实施例1、3、10的在1000℃煅烧6小时后的比表面积未达到权利要求1限定的25-51m2/g,但需注意的是,本专利在授权阶段曾对权利要求书作出过修改,目前的权利要求书是在原始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了限缩而得到的。原权利要求1限定的相关技术特征为“在900℃下煅烧6小时后的具有的比表面积至少为30m2/g”,实施例1-11均满足最初这一限定,而经进一步限缩后,有部分实施例不再满足限缩后的特征限定也属正常,并不能因此而得出必然不支持的结论

由本专利说明书的整体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获取相关指引以得到进一步限缩后比表面积的产品,具体而言:本专利说明书提及了组合物中可以包含掺杂元素;还记载了 “二氯氧化锆特别适合于获得最高比表面积的产品”,即明示了为获取高比表面积的产品可以选用二氯氧化锆作为原料;还记载了进一步可选取的熟化等步骤,其中暗示了比表面积的值可能与熟化步骤相关;并且,通过上述内容的指引,并进一步结合本专利实施例1-11的具体步骤和比表面积值,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获知,在热水解和共沉淀方法的基础上,进一步选用能够提高产品比表面积的原料,和/或采取熟化后中温煅烧的步骤,即可以获取相应比表面积值的产品。因此,如何获取权利要求1的产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并非是含糊不清的。

(三)权利要求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关于新颖性,请求人认为:1、CN032’公开了氧化锆稳定的铈氧化组合物在900℃空气中焙烧10小时时在X衍射图上显示出氧化锆的四方晶体曲线,由此可知实施例16的产品在1000℃下焙烧后为单相;2、实施例16在1000℃下焙烧10小时后的比表面积值为23.1m2/g,极为接近权利要求1限定的比表面积下限值25m2/g,而随煅烧时间延长比表面积会下降,因此在1000℃下焙烧6小时后比表面积值必然高于25m2/g。因此CN032’实施例16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CN032’不具备新颖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由CN032’及现有技术的相关内容来看,该类用于催化剂产品的铈、锆基组合物,在高温环境下仍具有较高稳定的比表面积值是本领域的普遍追求、CN032’和本专利也均对这一值进行了测试,同时如何提高这一值也是本领域的普遍关注焦点,本专利对现有技术的贡献也正在于此,因此对这一值进行推定和判断时应较为审慎。

首先,CN032’实施例16公开的比表面积值为1000℃下焙烧10小时后的值,而并非权利要求1限定的1000℃下焙烧6小时后的值,因此CN032’至少未明确公开这一技术特征。由CN032’和本专利实施例的结果表明,CN032’产品的整体比表面积值低于本专利的比表面积值,而这一不同理应是由二者产品制备方法不同所导致的,尽管随煅烧时间延长比表面积值会下降,但请求人只是断言CN032’实施例16的产品在1000℃下焙烧6小时的比表面积值必然会在25m2/g以上,而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对此进行证明,因此合议组对这一断然性的推定不予支持。综上,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CN032’不具备新颖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创造性,请求人认为:1、CN032’的其它部分给出了如何在CN032’实施例16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大比表面积的启示,如通过增加掺杂元素、或增大起始原料比表面积值等;2、结合其他证据,也可以提高产物比表面积;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上述手段来提高产物比表面积。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基于前述理由,本案中对比表面积值的判断应审慎。1、CN032’采用的方法为浸渍法,与本专利的热水解法和共沉淀法均不同,CN032’的方法制备得到的1000℃下焙烧10小时比表面积值最大即为实施例16的23.1m2/g,且在该实施例中,也已经加入了掺杂元素Y2O3,其比表面积值也未达到本专利限定的范围,因此难以得出加入掺杂元素可以得到如本专利比表面积值的产品的结论;而对于起始原料比表面积而言,尽管通常情况下产物比表面积会受到起始原料比表面积的影响,但由于这一影响并非是线性的,并且对于某特定的制备方法而言,其制备得到的比表面积值理应存一定上限,并非随原料比表面积值的增加而无限增加,因此通过增加原料比表面积值的手段能否获得如本专利的产品仍需进一步证据支持或说明,与此同时,基于CN032’浸渍法原理,在其原料比表面积增加后能否保证原料的混合均匀及产物的单一相也需要进一步证据支持或说明,而请求人对此并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或进行原理性解释说明,因此在目前证据的基础上,尚不能得到通过这些手段必然可以获取具有本专利限定的比表面积值产物的结论。2、所要结合的其他证据的制备方法与CN032’不同,因而导致将其他证据的步骤应用至CN032’的方法时存在适配性的障碍,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二者结合。综上,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此外,合议组还针对修改超范围等问题进行审查,最终宣告本专利维持有效。

四、代理律师观点

本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权利要求是否得到支持的判定方式是具有代表性的。关于权利要求是否得到支持,国家知识产权局进一步确认了关于权利要求是否得到支持的判断,应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立场,在准确把握发明构思的基础上,厘清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对现有技术的贡献后,进行客观、准确的判断。

具体而言,支持问题的判断中,一方面,对于发明点相关特征,应该持审慎的态度来判断其对现有技术作出的贡献,并进一步判断所概括的范围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另一方面,对于非发明点的特征,在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和现有技术的相关指引,在不花费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容易地进行调整时,可以不要求这些非发明点的特征限定到非常具体的小范围。另外,对于产品权利要求中的含量特征之外的参数限定特征,也应当考虑其在发明创造中的作用,不应当仅以部分实施例未实现该参数而认定存在无法实现技术效果的“坏点”。在发明点在于采用新方法制备新产品时,如果根据专利说明书的整体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获取相关指引能够得到要求保护的产品,则应当认定该产品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

由于化学化工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进一步关注物质的微观结构和性质,在传统的含量等表征手段的基础上,还进一步采用新的测定和表征手段深入研究发明创造的本质,并以参数限定的方式体现在专利文件中,从而参数限定、数值范围、“坏点”等问题往往成为权利要求的支持性判断中的焦点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2127号和42128号决定进一步确认了在支持性判断中应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立场,以发明构思为起点,判断说明书是否给出了充分的指引以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实现其效果,不应当忽视参数限定的作用而仅根据非发明点的特征过宽或存在疑似“坏点”而认定不支持。这样的认定方式在化学领域的发明创造乃至所有领域的发明创造中具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