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运  汪镕  张玙诗

继2019年9月30日国务院颁布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管理条例》”)、2019年11月29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保监会”)颁布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后,银保监会又于2019年12月26日颁布了经修订的《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以落实和细化此轮银行业对外开放政策,优化营商环境。

一、法规政策时间表

自2017年以来,关于银行业的对外开放,监管部门已出台多项法规和政策:

2017年

3月10日 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原银监会”)办公厅颁布《关于外资银行开展部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7月5日 原银监会颁布经修订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11月10日 外交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新闻稿《中美元首会晤达成多方面重要共识》
12月13日 原银监会发布新闻稿《银监会积极稳妥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

2018年

2月13日

原银监会颁布经修订的《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4月27日 银保监会办公厅颁布《关于进一步放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有关事项的通知》
8月17日 银保监会颁布经再次修订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资实施办法》”)
10月25日 银保监会代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修订征求意见
11月28日

银保监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修订征求意见

2019年

5月1日 银保监会发布新闻稿《郭树清就银行业保险业扩大对外开放接受采访》
7月20日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发布11条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政策(即“国11条”
9月30日 国务院颁布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11月8日 银保监会就《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再次修订征求意见
11月29日 银保监会颁布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2月26日 银保监会颁布经再次修订的《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12月30日 银保监会颁布《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二、修改亮点

此次《实施办法》的修订,不仅仅是对此轮银行业对外开放政策的落实和细化,还进一步推进了简政放权和内外一致(即统一中资和外资银行的监管要求),并体现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最新监管动向。其亮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落实和细化银行业对外开放政策

《实施办法》最主要的内容是落实和细化此轮银行业对外开放政策,并且使《实施办法》与《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和要求相统一,并将此前已经颁布的其他监管文件中的新政策体现在外资银行管理的核心法规中。具体涉及以下方面:

(1)不再要求中外合资银行的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

(2)取消外商独资银行或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股东需满足的总资产要求;

(3)取消外国银行分行的境外母行需满足的总资产要求;

(4)允许外国银行在中国同时设立外国银行分行和外资法人银行(包括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但需确保独立性;

(5)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审批要求,并且取消了“等待期”(即外资银行在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之前必须开业满一定的期间)的要求,但相关审慎性条件仍适用,并且在开业时需提交人民币业务筹备情况说明。

2. 统一中资和外资银行的监管要求

由于外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持股比例上限已经放开,经《管理条例》的修订,外资法人银行与中资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已经统一,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审批和“等待期”要求也已取消,中资商业银行和外资法人银行可以开展的业务已无实质性差异。

为实现内外一致监管,《实施办法》进一步对中外合资银行的中方股东资格提出了一些要求,如要求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并对非金融机构股东提出了一些财务指标限制。这些要求与《中资实施办法》中关于商业银行境内股东的资格要求相一致,旨在消除潜在的监管套利空间。

同时,《实施办法》也相应增加了对于外资法人银行的外方股东以及外国银行分行的母行的出资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对于外资法人银行的股东以及外国银行分行的母行股东的穿透核查(包括其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的名单、有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情况、海外分支机构和关联企业名单)要求。

此外,《实施办法》参照《中资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增加了关于外资法人银行设置分行级专营机构的相关规定。分行级专营机构包括信用卡中心、小企业信贷中心、私人银行部、票据中心、资金营运中心、贵金属业务部,体现了近年来监管机构关于业务风险隔离的要求。

3. 强化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监管

自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三反意见》”)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陆续出台多项政策落实三反意见,不断加强金融系统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监管。在此背景下,《实施办法》新增多项与此相关的要求。例如,外资法人银行以及外国银行分行设立、开展新业务等均需提交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合规工作的证明材料;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中,也需要报送其接受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的情况,并提交相应承诺书。这些修订响应了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关于健全和强化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合规工作的监管要求。

4. 下放部分审批核准权限

在简政放权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实施办法》继续下放审批核准权限,将部分审批核准事项下放至银保监局或银保监分局办理。例如,外资银行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由银保监会下放至银保监局受理、决定。

此外,在优化政务服务和加强数据共享的趋势下,根据“变‘群众跑腿’为‘数据跑路’”的精神,《实施办法》更进一步简化了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材料要求,例如外资法人银行提交开业申请时无需提交开业验收合格意见书,外资法人银行申请筹建分行或分行级专营机构时无需提交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金杜观察

随着《实施办法》的修订完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基本落实了2017年以来银行业的各项对外开放政策,并对其中部分事项做出了细化的规定。

《实施办法》还特别强调了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特别规定优先,并明确银保监会可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查和决定机关进行动态调整,为进一步实施简政放权留出了灵活的政策空间。

外资银行的三大基础性法规的修订完成,为外资银行创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以使其更好地与中资商业银行开展合作与竞争,促进金融市场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