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叶永青 马晓煜 金杜律师事务所

2020年2月6日,为了进一步抗灾防疫,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一气连发三个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即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8号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9号公告”)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10号公告”)。上述三个公告涵盖了与新冠状病毒疫情有关的公益捐赠、受疫情严重影响的企业、参与疫情防控的企业和医护工作人员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处理。此外,财政部还联合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11号公告”),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文件的发布不可谓不及时,对大家关注的问题都做了回应,我们在简要总结之后,也提出进一步的问题希望在实践中完善。

首先,对单位和个人的公益性捐赠,9号公告做了最大化的优惠处理。

  • 税务处理:
    •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均允许全额税前扣除
    • 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扣除的范围:
    •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捐赠的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或
    •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
  • 扣除要求:
    • 直接向医院捐赠的,需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其次,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根据8号公告享受以下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优惠政策:

  • 其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当期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再折旧分期扣除
  • 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即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上述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今年的经济形势存在不确定性,相关的企业业务都可能受到一定影响的情况下,是否明确上述的扣除应当都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并且同样将亏损结转延长到8年值得进一步考量。

第三,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8号公告规定其在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需注意的是:  

  • 亏损结转期限延长的规定仅限于困难行业企业在2020年发生的亏损
  • 困难行业企业需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 属于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
  • 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第四,对于其他疫情防控助力企业,可以根据9号公告和11号公告享受以下优惠:

  • 企业在疫情期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 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 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考虑到免征增值税会涉及到增值税进项转出和进项税划分的问题,可能会影响对相关企业的支持力度,那么,对于相应的服务免征增值税是否可以改为增值税零税率?如此,既可确保该等服务无需缴纳增值税,也避免了进项转出和进项税划分的问题。此外,上述增值税免税期间是否应该针对疫情所属期间对应的月份?毕竟如果在一个月内进行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分别核算及相应进项划分其实会加大企业的合规成本。同时,对于生活物资的跨省运输,如果涉及湖北或封闭政策下的疫区是否可以出台特殊的政策?这些都可以进一步考量和明确。在特殊时期,给出更大的优惠也许是一个选择。

最后,10号公告还出台了以下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 参与疫情防控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各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未来对于此类类似的税收文件,对于依据公开透明原则取得的补助和奖金,能否不再限定于按照各级政府规定的标准才可以享受免税优惠,这样可以避免各地区的差异政策。

上述各税收优惠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由财税部门另行公告。那么,对于1月份已经发生的交易是否允许申请退税,申报时是否需要支持文件等,未来也期待总局和财政部的进一步明确。

以上述四个文件为良好的开端,我们相信会有更多的政策对企业抗疫提供强大的支持,天佑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