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2019年12月3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意大利奢侈品牌宝格丽与湖南德思勤投资有限公司等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做出二审判决,认定宝格丽公司第3811212号“BVLGARI宝格丽”商标为第14类“装饰品(珠宝)、表”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继而认定被告在中国长沙开发的商业楼盘及宣传资料中以突出方式使用“宝格丽”、“宝格丽公寓”等标识的行为构成对宝格丽公司第14类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判决侵权方连带赔偿宝格丽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由于本案一审法院并未在一审判决中就“BVLGARI宝格丽”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进行认定,加之在全国法院已较少在民事侵权案件中认定驰名商标的背景下,二审法院改判作出驰名商标的认定具有重大意义,充分体现了中国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的“因需认定”原则。对于宝格丽而言,本案是其“BVLGARI宝格丽”商标首次在民事侵权案件中被中国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此次认定“BVLGARI宝格丽”商标可以跨类至不动产服务领域获得驰名商标保护,对宝格丽在中国大陆的品牌维护和商业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的深远。

宝格丽(BVLGARI)创立于1884年,系意大利著名的奢华珠宝、腕表、手袋、香水及配饰品牌。近年来,宝格丽大举进军高端酒店、度假村及公寓市场,其授权开发的项目包括宝格丽巴厘岛度假别墅酒店、北京宝格丽酒店、上海宝格丽酒店、上海宝格丽公寓等等。2014年宝格丽公司在中国大陆启动“宝格丽”酒店和公寓开发项目,但在项目启动后发现,湖南德思勤投资有限公司等(简称“德思勤”)在长沙开发的商业楼盘及宣传资料中以突出方式使用了“宝格丽”、“Baogene”、“宝格丽公寓”等标识。宝格丽公司遂联合其中国子公司宝格丽商业(上海)有限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方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通过诉讼施压,德思勤公司在一审诉讼期间主动撤换和销毁了涉案楼盘中的侵权标识。2017年12月2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德思勤公司停止相关侵权行为,并赔偿宝格丽方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一审判决认定宝格丽公司在第36类“商品房销售;不动产服务”上已在中国大陆取得商标注册,故无需就第3811212号“BVLGARI宝格丽”等商标是否构成驰名作出判决。

宝格丽公司与湖南德思勤投资有限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高院。广东高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诉讼期间,宝格丽公司先后在第36类不动产相关服务上取得4件商标注册,故原审被告在该案诉讼前实施的侵权行为并未侵害在诉讼期间注册的4个注册商标权。但是,由于宝格丽公司在一审中既请求认定其第14类“BVLGARI宝格丽”注册商标构成驰名商标、请求跨类保护,又主张被诉行为对其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宝格丽”、“BVLGARI”等商标构成侵权,故仍有必要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并据此判定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相关法律责任。一审和二审中,宝格丽方提供了大量关于“BVLGARI宝格丽”商标在珠宝、配饰、手表等商品上多年以来的销售、宣传证据,遂二审法院据以认定第3811212号“BVLGARI宝格丽”商标经过长期、大量的使用和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享有较高声誉,达到了驰名的程度。最终,二审法院认定德思勤方使用与涉案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侵犯了宝格丽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将赔偿金额提高到3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