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晓荃(金融资本部)钟鑫(金融资本部)李钟源 金杜律师事务所

一旦某种东西可以交易流通,其就拥有了融资的能力。

在去刚兑降低市场利率的大背景下,目前市场上现有的标类/非标类产品收益不断走低,资产配置的需求促使市场中介需要开辟新的战场,向资产来源细分板块的纵深挺进。

不良资产的处置方法,也将从原始的买卖关系,发展出额外的利益分享和风险分担机制,我们预计整个市场将催生各种富有创意的新招式,而随着参与者的增加和更多资金的流入,不良资产的可融资性(finance-ability)将随着风险偏好的转变而由0迈步走向1。

而我们曾经忽略的司法程序中,其实早已孕育着这种可能性。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这个规定中的“第三人”可以通过构建SPV的方式产生时,融资路径已经顺理成章,可套用目前市场上诸多现有融资模式。所谓老瓶可装新酒。

例如我们最近正参与的一个真实的交易,如图:

交易的核心其实还是在于债权的转让,只不过此时的债权已经是进入司法执行阶段的债权。融资方通过司法程序取得了资产的控制权和处置权,接下来就是程序所需时间完成变现,在这个过程中就可以通过设立SPV落实与资金方的融资安排,从而将司法程序未来可能实现的现金流通过融资的方式变现,解决流动性的问题。

资金方而言,需要针对此类交易发展新的风控能力,至少做到:1)有能力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于司法程序的现状、是否提供了足够的控制权和处置权以及是否会收到其他因素和利益相关方的影响做出判断;2)对于被查封资产的后续变现能力有客观务实的评估能力;3)合理评估其参与相关司法程序并从中能够获得相对确定的收益的能力。

受疫情和全球经济不景气的影响,现有资产的产权必然会发生流转,而非交易的流转过程中,各类诉讼和司法程序必然将贡献不少资产来源。而要做好此类资产的出售和融资,必然要求专业机构同时拥有专业的融资结构设计能力和对诸多司法程序的精深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