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今年的审判实践表明,当商业协议的当事人对限制性条款存在争议时,法院倾向于维持限制性条款的效力,理由是当事人属于专业的商业人士,应已更充分地了解此类限制或听取相关意见。
法院在审理有关限制性条款的争议时,需结合协议整体的上下文进行解释。除此之外,为排除限制性条款的适用,一方必须证明限制性条款不仅等同于贸易限制,而且不具有合理性。
法院在排除适用有关员工股东和商业协议中包含的限制性条款时似乎较为宽容。法院认为,如果当事人为限制持股员工在某一规定期限内的行为而约定限制性条款,而该条款仅在员工股东失去股东身份后才生效(理论上此种情况可能发生于员工股东离开公司多年后),那么该条款依然具有可执行性。
上述期限和更宽泛的限制安排仍应根据股东协议的整体上下文进行合理性评估,否则此类限制性条款仍将具有可执行性。
同样,对于经验丰富的当事人签订的商业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能够证明限制性条款是为了维护合法的商业利益,并且在安排的更大背景下是合理的,法院即倾向于维持此类条款的可执行性。
如果限制性条款是在商业环境中作出且被视为具有合理性,那么英国法院很可能认定此类条款具有可执行性。因此,当事人在协商拟定限制性条款时,应确保在考虑此类条款的期限和目的时小心谨慎,这一点至关重要。对于试图排除限制性条款适用的人而言,下文中的案例是一种提示。
2020年2月
Guest Services Worldwide Limited诉David Shelmerdine [2020] EWCA Civ 85
事实
Shelmerdine先生是Guest Services Worldwide Limited(“公司”)的股东,并根据股东协议(“协议”)向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协议将Shelmerdine先生归为“员工股东”——既是公司的股东,也是代理人、董事或员工。
协议包含限制性条款,其中包括一项竞业禁止条款,禁止员工股东在持有公司股份期间以及失去股东身份后的12个月内从事竞争对手的业务。在Shelmerdine先生决定不再向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并随后失去股东身份后,公司向英国高等法院申请禁令,以阻止Shelmerdine先生使用公司产品,并声称其违反了协议所载的限制性条款。
高等法院驳回了公司的主张,并认定涉案限制性条款不可执行,理由如下:(a) 该限制性条款的期限不可执行,因为12个月超出了保护公司商业利益的合理必要时间,以及 (b) 该限制性条款适用于同时为公司员工及股东的员工股东,因此,如果某人不再属于公司员工但仍持有公司股份,该限制性条款不再适用。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判决
上诉法院推翻了高等法院的判决,并着眼于两个主要问题:(i) 期限和 (ii) 解释。
关于期限问题,法院认为,虽然涉案限制性条款等同于贸易限制,但12个月的期限并非不合理。法院指出,“公司存在正当利益阻止员工股东与其在业务上开展竞争”。法院进一步指出,公司和Shelmerdine先生均属于商业协议中经验丰富的当事人,因此不存在谈判能力失衡的情况。此外,双方在协商时应当意识到,任何离职的员工股东都可能同时或在不久后失去股东身份。
关于解释问题,法院认为,协议所用语言的客观含义应当放在整个协议的事实和商业背景下进行理解。协议包含对(了解业务的)员工股东的限制等,目的是保护公司、公司商誉及其股价。因此,高等法院应当将限制性条款解释为,即使员工股东失去股东身份,也将继续受到限制。12个月的期限应当自员工股东失去股东身份之日起计算,而非自其离职之日起计算。
2020年5月
Quantum Advisory Ltd诉Quantum Actuarial LLP [2020] EWHC 1072 (Comm)
事实
2004年,某公司与若干个人共同成立了某合资企业,提供养老金咨询服务(“原公司”)。三年后,各方由于利益分歧,同意对原公司进行重组。经重组,创设了新的实体Quantum Actuarial LLP(“Quantum LLP”),即本案被告。在重组过程中,涉及由原公司将其业务转移至Quantum LLP以开展类似业务,同时保留其名称和现有客户。根据设想,此类客户直接与原公司对接,而非Quantum LLP。
Quantum Advisory Ltd(“原告”)与Quantum LLP通过协议(“服务协议”)正式确定了上述安排。服务协议包含对原告有利的标准限制性条款,Quantum LLP在服务协议期间以及服务协议期满或终止后的12个月内均受上述条款约束。举例来说,该条款禁止Quantum LLP招揽或吸引原公司的现有客户或为其提供服务。
服务协议的初始期限为99年的固定期限,这意味着限制性条款的效力长达100年(初始期限加期满后的12个月)。值得注意的是,服务协议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协议。出于商业原因,Quantum LLP决定退出上述安排,理由是该限制性条款等同于不合理的贸易限制,因此不可执行。
判决
高等法院认为,出于以下原因,贸易限制原则不适用于服务协议中的限制性条款。
尽管乍看起来,Quantum LLP的贸易似乎受到了服务协议的限制,但这其实与其他贸易限制案件的情形并不一样。在本案中,法院认为服务协议是“为解决专业人士间相互竞争的需求和利益而专门制定的协议”。Quantum LLP是为重组之目的而成立的,在此之前不存在任何业务,即其没有其他存在的目的和理由。如果不存在服务协议,Quantum LLP也不可能成立——其成立的唯一目的就是经营原公司的业务。法院认为,服务协议是“提供贸易机会的一种手段”,而非对贸易的限制。
法院认为,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同意限制其未来与非合同当事人进行贸易的自由,就可能存在贸易限制。对当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综合考量,可以为此类限制提供合理性解释。谈判能力不平等是认定贸易限制的考虑因素之一,但并不一定能够证明贸易限制的存在或证明其不合理。最后,合同对价可能与贸易限制的正当性存在关联,但其必须与合同履行的收益相区别。
Quantum LLP在与原告协商拟定服务协议时,并未就任何合同收益进行谈判,也未要求缩短合同期限。此外,其并未获得任何独立的法律意见。法院认为,当事人都是“经验丰富、聪明、能言善辩且能力出众的商业人士,能够照顾自身利益”,因此,必须根据服务协议本身的具体条款和情形审查该协议。当时,双方均认为服务协议的条款是公平的,其中的限制性条款也是合理的。因此,法院认为此类条款具有可执行性。
要点总结
通常,英国法院关于限制性条款和贸易限制的判决大都涉及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贸易限制原则更有可能得到适用,因为雇主与员工之间往往更多地存在谈判能力失衡。然而,法院在排除适用有关员工股东和商业协议中包含的限制性条款时似乎较为宽容。
英国法院认为,如果当事人为限制持股员工在某一规定期限内的行为而约定限制性条款,而该条款仅在员工股东失去股东身份后才生效(理论上此种情况可能发生于员工股东离开公司多年后),那么该条款依然具有可执行性。
上述期限和更宽泛的安排仍应根据股东协议的整体上下文进行合理性评估,否则此类限制性条款仍将具有可执行性。
同样,对于经验丰富的当事人签订的商业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能够证明限制性条款是为了维护合法的商业利益,并且在安排的更大背景下是合理的,法院即倾向于维持此类条款的可执行性。
鉴于英国法院目前倾向于就这一问题进行整体分析,因此,各方在拟定限制性条款时需谨慎考虑关于期限、目的和地理位置的约定,以保护公司的合法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