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arri Mendelsohn 金杜律师事务所
Towergate Financial (Group) Ltd 诉 Hopkinson [2020] EWHC 984 (Comm)
概要
本案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英国高等法院“远程”审理的首批案件之一。
法院审理面临的初步问题是如何解释适用于股份购买协议条款的赔偿通知条款。
Towergate (买方)试图通过双方约定的一项赔偿条款免除自身承担在交易交割前出现的历史不当销售索赔引发的某些责任。为此,买方根据股份购买协议向卖方送达了通知。本案争议焦点涉及通知条款中规定的时间要求。
如下文所述,高等法院判定卖方胜诉。高等法院认为“尽快且在任何情况下均在【本】协议……日期满七周年……之前”发出通知的义务构成双重先决条件,并根据本案事实驳回了买方的索赔主张。这种性质的双重先决条件可在买方提出索赔时为卖方提供双重保护,即提前通知卖方可使卖方有足够时间收集整理信息和准备答辩以及确定提供赔偿的最后期限日。双方未能遵守该条件的两个方面可能导致索赔无效。
从根本上而言,本案再次提醒我们,对于适用于保证和赔偿主张的通知条款,在起草时其措辞须清晰明确,才能实现通过该条款想要达到的商业(和实际)目的。
案情
2008年8月5日,买方根据股份购买协议条款从受托人Mitchel Hopkinson先生和Mark Howard先生处购买了金融咨询公司M2 Holdings Limited (“目标公司”)的全部已发行股本。
根据该股份购买协议,卖方承诺就其在拥有目标公司股权期间因金融产品历史不当销售而产生的某些专业过失责任向买方提供包括最多990万英镑赔偿金在内的赔偿。据估计,该过失责任导致买方承担的负债和费用“可能超过5,000万英镑”。
该赔偿约定涉及的通知条款摘要如下:
“除非尽快且在任何情况下在……本协议签署七周年之前向所有保证人发出相关事项或事情【……】的书面通知,否则买方不得向保证人提出任何索赔,且保证人不就任何事项或事情承担任何责任。”
本案相关背景介绍如下:自2012年年中起,金融市场行为管理局(FCA)就审查目标公司某些历史交易事宜与买方进行了多次接触。到2013年初,FCA已就目标公司向客户提供的建议指出了“若干重大问题”。于是,2013年3月5日,买方编制了一份列明潜在索赔的内部报告,并提交保险公司(“2013年通知”)。
2014年,FCA经审查发现,许多情况下,目标公司向客户提供的许多建议并不合适,且可能导致支付赔偿。最终,于2015年7月29日,买方根据股份购买协议条款向卖方送达了潜在赔偿通知(“2015年通知”)。
买方声称2015年通知有效,其认为该通知仅需在“七周年”之前而非“尽快”送达卖方即可,并提出,“尽快”送达通知的义务不够明确,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买方进一步表示,从另一个角度来看,2015年通知确实是“尽快”送达的。
卖方辩称,有效通知必须同时满足相关条款的两个部分,即该条款规定的双重先决条件。 “极具讽刺意味”且值得一提的是,卖方的论点与其早先以2015年通知不够充分也不够具体为由申请推翻即决判决的主张完全相反,且该主张并未获得法院支持。
判决
高等法院在作出判决时从语义角度解释了相关条款,认定通知条款规定了两个不同的条件,即通知应(a)尽快;且(b)在七年内发出。
高等法院认为:
- “尽快”这一措辞有助于卖方及早收到潜在索赔的通知,从而能够迅速进行抗辩,包括允许卖方获得与索赔相关的所有信息并针对该索赔采取应对措施。因此,该条款直接关乎卖方是否能够提前收到通知。
- “自协议签署之日起七年内或之前”的措辞规定了卖方作出赔偿的最终截止日期或时效期限,这实际上设定了双重先决条件。
高等法院在进一步审议2015年通知是否是“尽快”送达的问题后认定仅凭买方已根据FCA的审查结果而向其保险公司发出通知这一事实,对于确定通知条款中所述的引发索赔的“事项或事情”显然具有重大作用和意义。
因此,买方因受其自身行为的阻碍,加上其无法证明2013年通知和2015年通知之间的延迟的合理性,法院认定买方未尽到“尽快”送达通知的义务,丧失了根据股份购买协议赔偿条款主张索赔的权利,并因此驳回了其针对卖方的索赔。
案件启示
对双重先决条件的解释可能会有利于卖方,并在买方提出索赔时为卖方提供双重保护,即提前通知卖方可以使卖方有足够时间收集整理信息和准备答辩以及确定提供赔偿的最后期限日。双方未能遵守该条件的两个方面可能导致索赔无效。
然而,各方须了解,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立场仍不确定。在今年早些时候的Damoco (Bermuda) Limited 诉 Atlanta Bidco Limited一案中,法院认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晚于2019年6月30日”的措辞十分模糊,因此必须将商业背景纳入审议范围,而且法院还认为,交付交割账目的义务应在账目被审计后而非之前履行。
未来缔约方应在其签署的合同中考虑以下因素:
- 使用“尽快”等词语可能会无意中在更明确的时限内施加滚动时限(即构成双重先决条件)。
- 买方应在起草合同中纳入诸如“未能这样做并不会使通知无效”的条款,以削弱与“尽快”发出通知或类似规定相关的任何主观因素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