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静 叶万理 知识产权部 金杜律师事务所

2020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于2020年7月31日试行。完善类案检索机制是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中第26项改革举措“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机制”中的具体措施之一,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法院亦在积极探索类案检索机制。《指导意见》的施行对于统一裁判尺度、增加诉讼当事人对于法律适用结果的可预测性具有积极的意义。

《指导意见》概述

《指导意见》共14条,重点内容如下:

  • 类案的定义(第1条)

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案件。

  • 类案检索的适用范围(第2条)

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类案检索的包括四类案件:1)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2)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3)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4)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

  • 检索范围和方法(第45条)

检索的范围按照效力等级不同依次为: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3)本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4)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例。除指导性案例外,法院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检索的方式包括关键词检索、法条关联案件检索、案例关联检索等。

  • 类案识别和比对(第6条)

承办法官对待决案件与检索结果进行相似性识别和比对,确定是否属于类案。

  • 检索报告或说明(第78条)

对于要求类案检索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在合议庭评议、专业(主审)法官会议讨论及审理报告中进行说明或制作专门的检索报告归档备查。说明或报告应当包含类案裁判要点、参照参考类案情况的分析说明等。

  • 结果运用(第9条)

对于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除非与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被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对于其他类案,人民法院可以作为裁判的参考。

  • 法官回应(第10条)

《指导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提交类案作为诉辩理由的进行回应。对于指导性案例,人民法院应在裁判文书中说理部分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对于其他类案,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的方式予以回应。

  • 法律分歧解决(第11条)

对于类案规则不一致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综合法院层级、裁判时间、是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等因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等规定,通过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解决。

简评

中国是成文法国家,传统上,判例在司法审判中所起的作用是有限的。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致力于在先案例在司法审判中的指导作用,以力图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本次发布的《指导意见》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重视判例的又一个重要举措。虽然《指导意见》更多地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统一裁判尺度的角度进行明确,但这也给予了当事人积极向法院提交类案检索结果,支持诉辩主张提供了有益的思路。

具体来说,《指导意见》明确了类案检索的适用范围、检索范围和方法、检索报告或说明以及因类案裁判规则不一致产生分歧时的解决机制。对于复杂、新类型案件审理的强制类案检索制度,对于人民法院统一裁判尺度具有积极的意义。《指导意见》明确了援引类案的效力等级,即:“指导性案例——最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最高院生效裁判——省高院参考性案例、生效裁判——上一级法院及本级法院生效裁判”,对当事人检索案例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此外,《指导意见》除沿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关于适用指导性案例的规定(第9-12条),对于指导性案例之外的其他类案,《指导意见》还明确法院可以作为裁判的参考,对于当事人提交的其他类案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的方式予以确认。

《指导意见》适用于所有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因而对于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均适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是中国较早引入和试验诸如专门化法院法庭、案例指导等多种统一裁判尺度措施的领域之一,类案检索制度的实施将进一步增强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一致性以及当事人对裁判结果判断的可预测性。

结合《指导意见》的上述新规,我们建议当事人采取以下措施,使人民法院能够积极援引类案的裁判要点对案件进行审理:

  • 充分重视案例在法院裁判中所起的作用,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不仅要重视成文法规定,还需要进行类案检索,以支持相关诉辩观点。
  • 参照《指导意见》关于类案的定义以及案例效力等级的要求检索和提交案例。我们建议按照待决案件的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与类案进行比较,充分利用数据库资源锁定关联程度最高的案例,按照案例的效力等级向人民法院提交。同时,应全面检索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同等效力的在后关联案例,确保提交的类案具有《指导意见》所规定的参考价值。
  • 积极检索各地法院对于提交类案参考的程序性规定,包括提交文书的格式、对于类案内容的概括方式、提交时间以及发表意见的方式等。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曾发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工作实施指南(征求意见稿)》,对于先例的发现、提交和审理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当事人应当积极检索、了解审理法院的相关具体规定,按照要求及时提供可供参考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