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侯蓓蕾 陆凰腾 公司业务部 金杜律师事务所
前言
在我们往期文章中提到,多地电网企业陆续启动对光伏电站实际装机容量和发电量的专项稽查行动,这很可能是为了落实补贴新政文件下单个补贴金额而采取的“热身”行动。具体请见我们往期文章《补贴确权从目录到清单,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困”与“变”》[1]。本文将着重讨论目前光伏电站增容稽查情况、对项目补贴和电价的影响以及我们的观察与建议。
所谓私自增容,即未经电网公司的审批,光伏业主通过私自加装光伏板、逆变器等方式,导致光伏电站实际装配容量大于其在并网时与电网公司签约的容量,从而使得其实际发电量也可能大于电网公司核算的理论发电量。由于光伏行业欠缺执法部门,国家对私自增容又缺失明文条款约束,故此前相关部门对该问题并未采取有效措施,但私自增容的违规性质是不言而喻的。一方面,由于过去电网公司普遍按电站的实际发电量结算电费和补贴,私自增容通过扩容加大实际发电量,实质上是一种骗取补贴的行为。以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为例,补贴金额已从2013年的0.42元/kwh下降到2020年的0.08元/kwh(户用)与0.05元/kwh(“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的工商业)[2],未经批准私自加装则相当于领取了不该属于自己的高补贴;即便增容经相关发改委及电网公司批准或备案,新增的容量也应当适用新增容量并网后应适用的补贴金额,因此私自增容事实上是对国家现行补贴政策的违反。另一方面,私自增容还将影响整个电站系统的运行,并可能对电网线路造成损害,增加安全隐患。
补贴新政下,多地光伏电站被追究违约责任
我们注意到,该类违规行为自去年开始已逐渐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国家电网反窃电技术研究中心在2019年3月曾发布《关于发布光伏用户窃电、违约用电的预警通知》(窃电预警[2019]01号),指出光伏用户私自加装光伏板、逆变器增加上网电量,骗取光伏发电补贴,要求各地电网公司进行严查。随着2020年可再生能源补贴新政的实施,各地电网公司为落实补贴新政文件下核定单个项目补贴金额的要求,已于近期陆续启动对包括工商业电站在内的光伏电站实际装机容量和发电量的专项稽查行动,并已查处了若干私自增容、骗取补贴的光伏电站企业。
我们在项目过程中,曾电话咨询山东、江苏、河北、四川等地电网公司及国家反窃电中心相关人员,整治光伏电站私自增容问题已成为电网公司工作的新重点。对于该问题的稽查重点内容通常包括:是否私自增加光伏板数量或逆变器数量、现场计量接线异常、私自移动或改装计量装置、合同签约容量是否正确、是否发电消纳方式档案错误、支付补贴是否存在差错等,具体工作方式则主要为根据并网容量的理论月平均发电量,通过比对电网公司内部系统记载的实际发电量与并网容量,筛选出部分疑似超装的光伏电站,通过现场核查确认私自增容事实,并与公安部门合作执法取证。
典型案例回顾:
案例一:2020年7月,国家电网山东莱西市供电公司在其光伏违约查处行动中,发现莱西市开发区某光伏电站通过私自加装光伏太阳能板的方式,使得现场实际接入容量超出申请容量的部分达120kW。莱西市供电公司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相关规定,要求该电站企业退还额外领取的光伏补贴并承担违约使用电费[3]。
案例二:2020年5月,国家电网河北高碑店市供电公司对某能源公司进行用电核查。该发电企业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际容量超出合同容量的部分达274.18KVA,根据《电力法》和《供电营业规则》的相关规定已构成违约行为。高碑店市供电公司据此要求该发电企业承担违约使用电费。
我们的观察
为更好地落实2020年可再生能源补贴新政,电网公司对可再生能源电站实际发电量及装机量的监管趋于严格,光伏电站通过私增容量以期获取更多补贴很可能被要求承担违约电费、拆除加装的光伏组件等违约责任。尽管理论上电站企业可以申请办理增容手续,但这受制于电网公司的批准——在增容超过发改委项目核准/备案容量的情况下,还须就新增容量申请发改委的核准/备案,且增容部分应如何确定上网电价也因政策空白而存在不确定性(例如,按平价或是基于当年光伏竞价项目上网电价确定的某个电价)。
此外,根据可再生能源补贴新政的要求,单个项目的补贴额度应根据合理利用小时数核定,超过补贴额度的部分,国家将不再给予财政补贴,项目超额部分的发电量将按煤电标杆电价结算[4]。若前述按“合理利用小时数”核定单个项目补贴额度在今后实施,则即便通过增加装机容量提高了光伏电站发电量,也未必可以取得更多的补贴,私自新增的容量可能仅能体现燃煤电价的部分。
综上,我们建议投资者在对光伏项目尽职调查时,谨慎排查电站是否存在私自增容情况,从而更为准确地测算电站估值,并争取在投资完成前对存在的增容问题完成整改,以降低投后承担违约责任等或有风险。
[1] 参见https://www.kwm.com/zh/cn/knowledge/insights/from-the-list-to-the-list-of-subsidy-confirmation-rights-20200819。
[2] 参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1308/t20130830_963934.html),以及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20年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511号)(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004/t20200402_1225031.html)。
[3] 参见《警示!26.68万+6万!私自增容120kW骗补被处罚》,2020年7月27日,户用光伏网(http://guangfu.bjx.com.cn/news/20200727/1092044.shtml)
[4] 参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及能源局于2020年1月20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2020]4号)(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3/content_547414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