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对于红筹企业来说亦是如此。2020年以来,在海外新冠疫情失控,中美贸易战不断持续等背景下,红筹企业赴美上市之路的节奏被打乱;而另一方面,随着国内科创板及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的推进和众多利好政策的出台,境内A股资本市场对于企业的吸引力逐渐上升,成为全球资本市场的避风港,而红筹企业回归A股的意愿愈发强烈。

2020年6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简称“《总体方案》”)[1],明确海南将打造引领新时代对外开放的鲜明旗帜和重要开放门户,持续释放更多政策红利。海南自贸港作为国内当前开放程度最高、优惠政策最多的地区,为众多有意回归A股的红筹企业提供了一个有益选择,而本文将从海南的政策优势出发,对红筹企业选择海南作为回归A股的上市主体注册地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红筹回归A股概况

红筹架构,是指中国境内的自然人或公司在境外设立离岸公司,并将境内公司的资产或现金流注入或转移至境外公司,从而实现境外公司海外上市融资目的的结构。

近年来,在A股推进国际化及增加开放性、包容性的背景下,推进红筹企业回归A股的具体政策陆续出台。2018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2]出台,正式允许试点红筹企业按程序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上市,但对市值和试点企业行业要求的门槛仍然较高。2019年,随着科创板落地,红筹企业发行A股股票或者CDR的政策日趋包容[3]。2020年4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创新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上市相关安排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26号),进一步降低了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的市值门槛[4]。随即,创业板注册试点文件亦正式允许红筹企业在创业板上市[5]。由此,一系列的利好政策及针对性安排解决了众多红筹企业回归A股存在的困惑和痛点,打通了红筹企业境内发行上市回归A股的道路,以最大限度助力红筹企业回归。

现行政策下,红筹回归存在以下路径可以选择:1、不退市回归;2、分拆回归;3、私有化/未上市红筹拆架构回归;4、私有化/未上市红筹带架构回归。其中,由于红筹企业在境内上市目前仍在试点阶段,且对于企业市值及科技创新能力等要求较高,目前仅存在华润微电子发行A股、九号机器人发行CDR等案例,多数传统企业红筹回归的方式为拆除境外红筹结构,将境外原股东下翻到境内,以境内公司作为上市主体直接上市。

二、海南自贸港的重大利好政策

(1)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世界上主要的自由贸易港普遍采用特殊的税制安排来配合其自由开放的程度以吸引投资,发展经济。《总体方案》明确提出,海南自贸港应以“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强法治、分阶段”为原则设计其特殊的税收制度,并应按照2025年前、2025年至2035年这两个时间段分别实施,以逐步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吸引力的税收优惠制度和体系。

根据《总体方案》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6月23日出台的《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简称“31号通知”)、《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以及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于2020年6月29日出台的《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3号),下文就海南自贸港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概要性介绍:

  1. 第一阶段:2025年前的主要税收优惠
  • 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其2025年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三个行业的界定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执行。
  • 针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其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上述可享受优惠的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 《总体方案》执行原产地政策、零关税“一负三正”清单及离岛免税政策,对实行“零关税”清单管理的货物及物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 此外,海南自贸港将适时启动全岛封关运作,在全岛封关运作的同时,依法将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简并成单一的销售税,在货物和服务零售环节进行征收。
  1. 第二阶段:2025-2035年的主要税收优惠
  • 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负面清单行业除外),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阶段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力度要大于第一阶段,受惠企业不再局限于鼓励类产业,只要不属于负面清单行业均可以享受15%优惠税率。
  • 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的个人,其取得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按照3%、10%、15%三档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二阶段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将不再局限于鼓励人才和紧缺人才,所有符合居住时间要求的纳税人均可享受该项优惠,且有望将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降低至15%以下。相比于第一阶段,优惠范围更广、优惠力度更大。
(2)投融资及金融政策开放

《总体方案》提出试点改革跨境证券投融资政策:支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注册的境内企业根据境内外融资计划在境外发行股票,优先支持企业通过境外发行债券融资,将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下放至海南省发展改革部门;探索开展跨境资产管理业务试点,提高跨境证券投融资汇兑便利;试点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境外上市外汇登记直接到银行办理。

此外,《总体方案》提出实行“极简审批”投资制度;制定出台海南自由贸易港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清单、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支持建设国际能源、航运、产权、股权等交易场所,加快发展结算中心。

投融资及金融政策开放有利于促进跨境资本流动自由便利,对红筹回归企业在海南相关产业的资金流动、投融资等方面都会带来更多发展促进。

三、选择海南作为境内上市主体注册地的红筹回归方案

(1)基本情况

考虑到海南自贸港的上述众多优惠政策,在红筹回归过程中,红筹企业首选海南作为境内主体注册地,带动境内运营主体整体上市。为方便论述,本文暂以股权红筹模式且拆除红筹架构为例,简述红筹回归方案。

(2)重组前基本示意图

 

(3)基本重组方案
  1. 第一步:在海南设立拟上市主体。由创始人A、创始人B、ESOP被激励员工组成的员工持股平台、财务投资人或其境内关联主体(例如与美元基金关联的境内人民币基金)在海南设立公司,作为回归境内上市的拟上市主体。
  2. 第二步:香港公司将其持有的WFOE 100%股权转让给海南公司。
  3. 第三步:香港公司在获得股权转让价款后,可以通过分红方式将资金划转至开曼公司回购创始人、其他投资人在开曼公司所持股份,从而实现境外投资人的退出。
(4)重组后境内基本示意图

 

 

四、选择海南作为境内上市主体注册地的优势

(1)复杂的国际政治经济环境下的应对策略

2020年以来,全球资本市场持续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国际经济环境日趋复杂。受中美关系紧张影响,中概股在美发展前景面临非常多的不确定性。红筹企业回归A股资本市场上市,不失为复杂国际政治经济环境下的一个应对策略。而海南自贸港作为当前国内开放程度最高、优惠政策最多的地区之一,为众多有意回归A股的红筹企业提供了一个有益选择。

(2)新设的海南拟上市主体结构和资产清晰

由创始股东在海南新设公司作为回归A股的拟上市主体,由于是新设公司,拟上市主体股权结构和资产清晰,有利于未来上市审核。

(3)有机会享受海南自贸港税收优惠及其他税收优惠

如上文所述,在海南公司作为境内上市主体开展实质性运营的情况下,有机会享受上文所述的企业所得税15%优惠税率、特定行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税,以及资本性支出折旧摊销优惠等。

海南自贸港推出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于高收入人群具备特殊的吸引力。按照目前的规定,满足特定条件的在海南自贸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将不超过15%,且其未来有机会享受更低的3%或5%的个人所得税优惠税率。同时,目前纳税人只需进行年度汇算清缴即可享受上述15%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操作简便,为纳税人省去了额外的程序性负担,提供了更多的便利性。

此外,在创始人股东、员工持股平台或财务投资人为中国税收居民个人或企业的情况下,在原先的境外红筹架构下,境内WFOE向香港公司分配股息时,需要在中国缴纳5%或10%的中国股息预提税,该等税负成本为额外的税负成本,创始人股东、员工持股平台或财务投资人不能就该等税负成本进行境外税收抵免;而红筹回归后,未来的境内上市主体(海南公司)从境内原WFOE取得的股息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享受中国企业所得税免税待遇。

(4)CRS和反避税背景下离岸地的税务优势被削弱

在全球反避税浪潮下,税收情报交换作为一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获取跨境税务信息的重要手段,在打击反避税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CRS”)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制定的一种税收情报自动交换的统一报告标准。通过CRS下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税收居民国(地区)的税务主管当局可以充分掌握该国(地区)税收居民的域外金融资产情况,并可就此展开对税收居民纳税义务履行情况的审查。目前,约100个司法管辖区的信息会被交换回中国,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常见避税地均在其列。

2019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简称“新《个人所得税法》”)引入了针对个人所得税的反避税规则。据此,对于个人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的安排,税务机关将有明确法律依据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纳税调整。比如,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针对中国税收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简称“受控外国企业”),其无合理经营需要而未分配的利润存在被税务机关视同分配给中国税收居民个人进而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务风险。因此,如果创始人为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则其持有的BVI公司或其他境外主体可能被视为受控外国企业,进而可能对创始人产生中国税务影响。比如,创始人持有的BVI公司取得的来源于上市公司的股息收入即使没有被分配给创始人也可能会被视同创始人已取得所得,需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特别是在CRS的背景下,创始人域外金融资产的信息被交换回中国税务机关的可能性大,税务机关可以借此展开对创始人纳税义务履行情况的审查。

基于以上,在CRS和反避税的大背景下,红筹架构下税收居民创始人和高管可能受到税务机关更密切的监管进而税务合规风险增加,而红筹企业回归A股上市如能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则可能实现税务成本优化。

五、选择海南作为境内上市主体注册地的限制

(1)拟上市主体需注册运营满三年

A股上市首发办法基本规定发行人应当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如选择海南作为境内上市主体注册地,需要提前着手准备。

(2)同一控制下的业务重组指标超100%需运营一个会计年度

从开曼公司层面和实际控制的角度来看,新设的海南公司与开曼公司下属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同一主体。因此,海南公司收购香港公司持有的WFOE100%股权很大程度上能够被认定为构成同一控制下重组。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对于同一控制下重组的,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100%的,为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发行人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

由于海南公司为新设公司,其收购WFOE100%股权时的相关指标预计超过100%,因此海南公司存在前述收购完成后运营一个会计年度后才可申请上市的可能性。由于海南公司作为上市主体本身应当注册运营满三年,可以考虑在等待期内即进行红筹回归的业务重组。

(3)红筹回归可能产生税务成本

一般情况下,无论是否以海南公司作为红筹回归的境内上市主体,红筹企业回归A股进行股权重组等交易均可能存在一定的税务成本。比如,香港公司将其持有的WFOE 100%股权转让给海南公司,属于直接转让境内公司股权,香港公司需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10%的中国企业所得税。此外,红筹架构拆除后、境内上市之前,企业可能需要对境内业务进行重组和整合,通常会涉及到股权转让、资产剥离、合并、分立等交易形式。在不能适用税收优惠的情况下,这些交易的标的额往往较高,因此可能产生较高的潜在税负。

(4)适用海南税收优惠需满足一定条件

如前文所述,海南公司享受税收优惠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比如,31号通知要求,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前提条件包括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同时,海南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60%以上必须来源于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需要留存备查企业进行实质性运营的相关情况说明,包括企业资产总额、收入总额、人员总数、工资总额等,并说明在自贸港设立的机构相应占比,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在红筹回归过程中,股权转让、资产剥离、合并、分立等交易可能可以适用税收优惠,但应满足相应的条件。

六、总结

总体而言,即便红筹企业选择海南作为回归A股的上市主体注册地存在一定限制要求,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建设确为党中央、国务院为打造我国对外开放高地的重要举措,其重大的税收及投融资领域红利必将吸引众多国内外企业,为有意回归A股的红筹企业提供了一个优质的上市主体注册地选择。海南自贸港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税制设计,必然成为海南吸引投资和高端人才,发展总部经济和离岸业务的重要保障。

[1]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规定,海南是我国最大的经济特区,具有实施全面深化改革和试验最高水平开放政策的独特优势。支持海南逐步探索、稳步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分步骤、分阶段建立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体系,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改革开放重大举措,是党中央着眼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深入研究、统筹考虑、科学谋划作出的战略决策。

 

[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规定,试点企业应当是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其中,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者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试点企业具体标准由证监会制定。

 

[3]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规定,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在科创板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之一:(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4] 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创新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上市相关安排的公告》(中国证监会公告[2020]26号)规定,红筹企业申请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适用《通知》《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证监会公告〔2018〕13号)等规定。其中,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的市值要求调整为符合下列标准之一:(一)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二)市值200亿元人民币以上,且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科技创新能力较强,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5]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6月修订)规定,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等规定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其股票或存托凭证在创业板上市。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在创业板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一)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二)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作者:  证券业务部 合规业务部 金杜律师事务所

 

 

 

 

 

       

参与编写的还有章懿娜,张霞,张蕊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