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素芳、孙兴、吴振 公司业务部 金杜律师事务所

前言

原产地,即货物的生产地,在国际贸易中被形象地称之为商品的经济“国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会根据本国的利益考虑,按照进口产品的不同原产地,分别给予不同的关税待遇。例如,进口原产于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商品的,可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对进口特定原产地货物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对有贸易保护的需要而加征报复性关税等。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认定成为国际贸易中一国采取的关税待遇、贸易措施等能够得到有效实施的前提。

一、原产地申报合规是非常重要但易被忽视的一环

众所周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价格、原产地等。如果构成申报不实的,将面临行政处罚。如果构成故意偷逃应纳税款的,则可能被认定为走私行为。申报不实违规是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中较为高发的一种案件类型。以金杜律师事务所海关团队对2019年上海海关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的统计研究为例,其结果表明进出口环节申报不实或者未申报是最常见的违法形式,而对商品归类、价格、原产地三大税收要素的申报不实违规占据了全年处罚案件的“江山半壁”[1]。因此,防范好日常进出口经营活动中的申报不实违规风险已然是广大进出口企业在贸易合规领域的核心工作之一。

在实践中,对于商品归类和完税价格,企业普遍认识到了其中的技术难度和易错程度,因此关注度较高,相应投入的管理资源也较为充足。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企业通过设立严格规范的流程、引入关务系统支持、甚至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等用以完善和加强对商品归类和完税价格的风险管理。但是对原产地申报而言,通常认为其判断和申报依据较为直观,只需依照产品包装或贸易单证体现的信息进行申报即可(尤其是非优惠原产地申报),相对易于管理,企业会倾向于认为原产地潜在申报不实的风险不高,进而未施以足够重视。

然而,如古人所言“最是平流无石处,时时闻说有沉沦”,风险总是隐藏在风平浪静中。近年来,受国际贸易摩擦以及种种特别关税措施的影响,我们观察到陆续有企业已经在“原产地申报”这个平时容易被忽视的风险点上踩雷,并且原产地申报不实违规的案件数量仍有不断上升趋势。

基于近期海关对外公布的原产地申报不实案件以及相关项目经验,我们对原产地申报的风险点、海关执法关注点以及如何更好的加强管理相关风险等方面进行总结和分析,为广大进出口企业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近期原产地申报的风险点和海关执法关注点

  1. 非优惠原产地的申报风险日益凸显

根据享受关税政策的不同,原产地申报可以分为“优惠原产地”和“一般(非优惠)原产地”。“优惠原产地”可以适用优惠的关税安排,最具代表性的是在自由贸易协定项下适用“协定税率”。由于协定税率往往低于最惠国税率,以往海关工作重点主要在于对优惠原产地瞒骗的风险防范(例如防范使用虚假原产地证书申报等行为)。而随着我国贸易摩擦的日益增多,加征关税措施亦随之频出,相关加税措施实施的关键则是基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原产地认定。因此,海关在执法实践环节越来越关注对非优惠原产地货物的监管和审查。

  1. 非优惠原产地有复杂专业的判断规则

依照相关法规,中国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主要可以分为完全获得标准和实质性改变标准。而对于实质性改变的确定,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此外,对于列入《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的货物,还需按清单中列明的具体标准判定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可以说,对某些特定进口商品的原产地判定其专业性和复杂程度不亚于对某类特定产品进行税则归类。

  1. 各国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尚未统一,导致原产地判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

与商品归类协调制度不同,目前WTO层面仅有通行的原产地原则而尚未达成统一的一般原产地规则,立法实践上各国还是分别制定本国的原产地认定具体标准。以中、美两国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实质性改变”标准为例,中国的“实质性改变规则”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原产地条例》”)和《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设定,这也是中国海关判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主要依据;而美国海关则是依赖一系列的法院判决、海关条例以及海关解释对“实质性改变”进行个案的分析和判定。因此,即便是针对同样的产品,由于认定“实质性改变”标准的差异,很有可能在进口方海关和出口方海关出现完全相反的判断结果。

  1. 对于进口货物,应当依照中国原产地规则判定原产地

在非优惠协定下的跨境贸易中,一般都依据进口国的原产地规则对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进行认定。因此,对于进口货物应依据《原产地条例》规定的一般性原产地标准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如果进口方依据美国原产地规则认定的结果向中国申报原产地,并且与中国原产地规则判断结果不一致的,则中国的进口方仍可能被认定为原产地申报不实,需接受行政处罚。

  1. 实践中进口方独立判定货物原产地存在困难

按照国际贸易的商业惯例,对于非优惠原产地货物,进口方一般都依据出口方提供的资料信息(如发票、合同、原产地证书、往来邮件等)确认和申报进口产品的原产地。按照目前海关执法实践,如果供应商一方提供的信息差异导致进口方申报原产地错误,往往难于作为免责事由向海关提出。然而,要做到对进口货物原产地信息的独立判断,依据我国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相关规定,则必然要涉及到对进口商品使用的原材料商品税号和原产地、甚至成分构成价值比、生产加工工艺等信息的确认。但上述就判断原产地所需的信息而言,其完全不同于商品税号归类所需的信息(进口产品的材质、报验状态和功能用途等),大都属于供应商的商业秘密范畴,因而实际上进口方基本无法预先获知,这让进口方独立判定货物原产地产生了实际困难。

三、降低原产地申报风险的合规建议

  1. 申报前自检,定期开展风险筛查

建议企业应该首先加强对进口产品原产地申报信息的筛查,尤其关注以下几种情况:可能涉及特别关税措施的贸易国为加征关税方但原产地申报为其他国的以及出现过原产地申报信息变动的等,在充分了解产品进、出口两地的原产地规则的基础上,密切关注海关执法动态和法律法规更新情况,做好相关应对和准备工作。此外,从贸易合规角度,建议企业在内部建立起针对性的合规自检制度性,定期开展对进出口业务高风险领域的追溯性审查,避免违规风险出现累积“滚雪球”的情况。

  1. 用好预裁定制度

根据《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6号)的规定,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申请人可以就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或者原产资格向海关申请预裁定。预裁定决定有效期为3年,该预裁定对于其生效前已经实际进出口的货物没有溯及力。申请人在预裁定决定的有效期内进出口与预裁定决定列明情形相同的货物,应当按照预裁定决定申报,海关予以认可。因此对于原产地不确定的情况,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预裁定,降低申报错误风险。

  1. 对于发现错误的进行主动披露

主动披露是近年来海关推出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对于主动将存在问题向报告海关的企业,海关将会从轻或减轻处罚,符合特定条件的还可以免除处罚。根据2019年11月海关总署发布的161号公告(《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涉税违规行为进行主动披露的[2],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由此可以预见到主动披露新政在未来将会帮助企业以更低的成本合法解决合规问题。为此,建议企业在做好风险评估和筛查的基础上,对于潜在的问题及时向海关主动披露,争取享受海关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政策红利。

  1. 及时引入专业协助

海关缉私部门调查可能会导致出现大额罚款、主管人员责任、企业信用等级降级、声誉受损等不利局面。尤其是原产地相关案件,一旦出现申报错误,其被海关缉私部门按照存在“走私故意嫌疑”方向进行调查的风险尤其高。

对于原产地申报错误,我们观察到部分申报不实案例其根源往往在于适用原产地规则不同所导致,企业主观上并没有过错或者有意为之。为此,我们建议如发生原产地相关调查,企业应谨慎应对并尽早引入专业法律人士,协助提供专业意见并收集固定有利证据,在充分还原事实原貌的基础上做好释法和相关说明工作,以争取到相对有利的案件结果,最大程度降低不利影响。

综上,在当前国际贸易形势下,进口货物的原产地申报异常重要。原产地的确定本身非常专业。因此,企业应重视并加强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申报管理,充分运用好包括预裁定等制度提前确定原产地,降低原产地申报错误的风险;对于发现原产地申报错误的,及时向海关进行主动披露;对于面临原产地申报调查的,及时引入专业法律人士,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1] 我们在上海海关官方网站 – 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检索到上海海关在2019年度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共计1,065件,其中超过600起为涉及三大税收要素的申报不实案件,占比约56%。

[2] (i)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或(ii)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后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10%以下,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