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仕宁, 毛孟涛,陈岚,程重庆 争议解决部 金杜律师事务所

 栏目编者按:随着国际贸易、投资活动的日益频繁,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跨境争议,国际仲裁是公认的首选争议解决方式。然而,国际仲裁与国内仲裁程序有着巨大的不同,且更加繁复,使得不熟悉国际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处于天然的劣势之中。金杜的国际仲裁团队成员分布在北京、上海、深圳、香港特别行政区、悉尼、墨尔本、珀斯、伦敦、马德里、布鲁塞尔、迪拜、东京、纽约和硅谷。国际仲裁微课堂系列文章由中国和澳大利亚的国际仲裁团队成员联合撰写,内容涵盖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投资仲裁,旨在从国际仲裁从业律师的角度,为读者介绍国际仲裁知识及分享经验。如能对国际仲裁参与人起到增益作用,我们将倍感鼓舞。本系列文章将在金杜研究院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欢迎关注。

仲裁费用贯穿争议解决的始终,一方面当事人缴纳的费用是支撑整个仲裁过程的唯一经济来源,另一方面仲裁费用制度也将直接影响仲裁员的选择甚至影响整个仲裁程序的推进。在我们此前的文章中初步介绍了仲裁费用的构成。其中仲裁员收取的费用是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国际仲裁中,仲裁员费用的计算方式因仲裁类型、仲裁机构和仲裁程序的差异不一而足,我们将在本文中就一般性规则作出说明,以便当事人了解与仲裁员费用相关的基础概念,帮助当事人作出更为合理的选择。

一、决定仲裁员费用的主体

视双方当事人是选择临时仲裁或选择将争议提交常设仲裁机构仲裁,仲裁员费用的确定方式存在很大不同。

(一)临时仲裁

若争议双方选择临时仲裁,一般仲裁员费用的确定取决于争议双方与仲裁员之间的合意。双方当事人应在仲裁程序的初期与仲裁庭就仲裁员的费用进行沟通,并达成书面协议。该等书面协议除规定仲裁员收费的方式、相关费率之外,最好对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下(如双方最终进行和解或申请人撤销仲裁、仲裁员辞任或被替换、庭审被取消等)仲裁员的费用也进行规定,以避免出现上述情况时对仲裁员的收费产生争议。

(二)机构仲裁

若争议双方选择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则仲裁员的收费将由仲裁机构根据其仲裁机构的规则来确定。双方当事人通常无法影响及决定仲裁员的收费方式以及最终仲裁员费用的确定。[1]

除此之外,仲裁机构通常在最终确认仲裁员费用的数额时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视乎案件的复杂程度、整个仲裁程序的耗时、仲裁员的勤勉和效率以及时间投入等,仲裁机构会在依据仲裁机构规则确定的仲裁员费用的合理区间内,对最终的费用数额进行调整。[2]并且,首席仲裁员的报酬一般会高于共同仲裁员的报酬。[3]

仲裁庭通常会在出具仲裁裁决之前,与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庭的最终费用,并将该等费用列明在仲裁裁决之中。

二、仲裁员费用的计算方式

就仲裁员费用的具体确定方式,目前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标准。现行的计费方式主要包括按争议金额收费和按小时费率收费。

(一)按争议金额比例收费

按争议金额的一定比例来计算仲裁员的报酬是目前国际上最普遍适用的方式。国际主流的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IC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以及相当多的国内的仲裁机构等均规定了以此种方式来确定仲裁员的报酬。并且,仲裁机构会根据案件争议金额的大小,分不同区间以超额累进制的方式来确定适用的比率。以此种方式确定的仲裁员的报酬亦有上限。[4]以此种方式确定的费用覆盖自仲裁员被指定起至做出最终裁决止的仲裁员的全部活动。

在确定案件的争议金额时,如果被申请人同时提出了反请求,则反请求所涉及的金额需要与申请人请求的金额相加,以此来确定总的争议金额。

因为案件的争议金额一般可通过客观标准确定,因此,此种计费方式较为直接与简便,并且当事人在提起仲裁前即可对仲裁庭的费用进行提前预判,具有较大的可预见性。但此种方式并不会考虑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仲裁员实际为案件所投入的时间,因此在部分案件中可能无法真实反应仲裁员的时间投入与专业付出。

(二)按仲裁员小时费率收费

另一种主流的确定仲裁员费用的方式为按仲裁员的实际工作小时数和小时费率收费。例如,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即规定,除非有特殊情况,仲裁员的报酬须视案件的复杂程度和所需仲裁员的特殊资质等,按照每小时不超过500英镑的标准进行计算。[5]仲裁员小时费用的数额主要取决于该仲裁员的资质、专业背景、从业年限等。

2019年,北京仲裁委员会通过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及附录收费标准的修改内容中,也新增了当事人约定情况下,仲裁员报酬可以按小时计费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在主流仲裁机构中独树一帜地同时规定了按争议金额和按小时费率计费这两种计费方式。当事人可以视其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的计费方式。若双方当事人无法就采取何种计费方式达成一致,则HKIAC默认将适用按小时费率计费的方式。

按小时费率计算仲裁员费用的方式可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较为准确地反映出仲裁员的时间投入与专业付出,是一种较为公允的计费方式。但此种计费方式建立在仲裁员诚实地纪录其实际工作时长与当事人的信任的基础之上,相应地可能会存在仲裁费用难以预测和控制的风险。因此,通常首席仲裁员会负责监督仲裁庭申报的小时数是否合理。

此外,通常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其小时费率由当事人和仲裁员自行协商;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的小时费率由仲裁员和双方当事人共同确定。但上述小时费率均不得超过仲裁机构规定的上限,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并获得仲裁机构的同意。

(三)仲裁员的花销

除以上依据争议标的或计费时间产生的仲裁员费用外,绝大多数的仲裁机构规则还要求当事人支付仲裁员因行使其仲裁职责所产生的合理花销,如差旅、文印和秘书费用等。对于类似花销具体的合理包含范围,当事人可以与仲裁机构进行确认。

三、减少仲裁员费用的情况

在仲裁程序开始后,若仲裁员辞任或因不适格而被替换,或者因为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或申请人撤回仲裁请求等,而导致仲裁员最终没有做出仲裁裁决的,该等情况均会导致仲裁员无法全数获得其报酬。仲裁员在此种情况下能获得的报酬须进行个案判断。

(一)仲裁员辞任或被替换

在仲裁程序开始后,若仲裁员辞任,仲裁机构通常会视乎仲裁员是否有合理理由辞任来确认仲裁员可获得的报酬。若并不存在辞任的合理理由,除减少仲裁员报酬外,该仲裁员可能还需承担因其辞任而导致的额外费用。此外,若仲裁员因为其公正性受到合理怀疑、缺乏相应的资质或因身体/心理原因而无法胜任工作,而被其他仲裁员所替换,则仲裁机构通常会根据该仲裁员的过错程度、该仲裁员已经为案件所作的工作等,酌情对其报酬进行减除。[6]

(二)当事人和解或申请人撤回仲裁请求

若因双方当事人就争议进行了和解,或因申请人撤回了其仲裁请求而导致仲裁庭最终没有出具仲裁裁决,仲裁机构同样会视仲裁员已经为案件所作的工作、案件的复杂程度等确认仲裁员可以获得的合理报酬。双方当事人并不可以没有最终做出仲裁裁决为由,拒绝仲裁员获得合理报酬的请求。

四、取消开庭的费用

一些较为复杂的商事仲裁案件的审理需要较长的准备周期,可能会消耗该案仲裁员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并致使其失去其他有时间冲突的收入机会。但现实中常见的是,预期的仲裁会因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等原因而取消或推迟,这就使得仲裁员因为这种临时的取消而产生了一些不便或损失。基于此类情形的存在,仲裁员就可能收取“取消开庭的费用”,来补偿其机会成本。

(一)当事人事先同意的取消开庭的费用

大多数仲裁机构认为,仲裁员若想要收取这笔费用,必须在接受委任时得到当事人的明确同意。在未与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情况下,仲裁员要求收取取消开庭的费用,否则就拒绝开庭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因此对取消开庭费用款项的收取,应当在委任时即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在双方确定开庭时间后,仲裁员就可以马上要求支付这笔费用,而且将来若庭审取消亦不退回该笔费用。甚至,仲裁员在最初约定该等取消开庭的费用时,就要与当事人约定,若双方当事人届时不支付这笔费用,则仲裁员有权取消已确定时间的庭审,以免出现双方不支付这笔费用但又坚持开庭要依期进行的情况。

(二)仲裁规则规定的取消开庭费用

某些仲裁机构会在其仲裁规则中明确规定,在取消案件审理的情况下可收取取消开庭的费用,但必须符合某些特定条件。[7]

如果双方既没有事先的明确约定,所在的仲裁机构也没有规定取消开庭费用,仲裁员实际上很难收取该笔费用。

五、快速程序和紧急仲裁的仲裁员费用

对于争议金额较小的案件,依据一些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可以适用快速程序。一般而言适用快速程序的案件耗时更短,因而可以节省仲裁员的工作时间,相较于一般程序可以节省一部分费用。

对于当事人需要申请临时救济的案件,一些仲裁机构允许进行紧急仲裁。仲裁机构一般会对紧急仲裁程序制定专门的收费细则,比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伦敦国际仲裁院和国际商会仲裁院等。

一般而言,紧急仲裁耗时很短,但需要在很短的期限内临时安排紧急仲裁员。仲裁机构一般按照管理费用加封顶或固定的仲裁员费用的方式收取紧急仲裁费用,并要求当事人在申请时预付费用。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规定管理费用为45,000港元,每名紧急仲裁员的费用不应超过200,000港元,当事人应当预付250,000港元。伦敦国际仲裁院规定申请费用为9,000英镑,每名紧急仲裁员的费用为22,000英镑,均需预付并且不可退还。国际商会仲裁院要求当事人预付40,000美元,其中包括10,000美元的管理费用和30,000美元的仲裁员费用。

在规定了以上封顶或者固定的仲裁员费用前提下,仲裁规则一般允许仲裁机构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比如案件的性质以及紧急仲裁员所做工作的性质和数量,决定增加紧急仲裁员的费用。

六、预付费用

由于裁决之后能否即时得到全部的仲裁员费用是仲裁庭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仲裁员就会通过要求当事人缴纳预付费用的方式作为推进仲裁程序的保障,[8]而不仅仅依赖事后对裁决书的留置权。

(一)仲裁机构对预付款的要求

仲裁机构一般会要求当事人支付仲裁预付款。因为仲裁庭不会在仲裁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推进仲裁程序。如果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足预付款,则仲裁庭可以裁决中止或终止仲裁程序,或在其已缴纳的费用范围内适当选择其中某些仲裁请求进行仲裁。实践中的做法通常是要求双方先“预付”一笔款项给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作为该款项的保管人。[9]

(二)一方拒绝支付预付款的情形

在某一方不支付预付款的情况下,其他当事人通常有义务代为支付预付款,双方对此费用承担连带支付的责任。否则,仲裁庭可指令中止或终止仲裁程序。若一方当事人代替另一方当事人缴付了要求的预付款,之后的仲裁过程中,依代为缴付一方的请求,仲裁庭可作出裁决要求补偿代缴的款项。[10]

(三)仲裁机构要求进一步预付费用

通常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或拒绝支付仲裁庭指示的仲裁费用,仲裁庭可指示其他当事人进一步预付同等数额的费用,以使仲裁得以进行(但须遵守仲裁费用的相关规则)。[11]

在此情形下,进一步预付费用的当事方可要求仲裁庭作出命令或裁决,将该数额作为违约方应立即到期和应付的债务,并附上利息予以收回,以弥补己方多支出的费用。

七、对裁决书的留置权

仲裁庭有权留置仲裁裁决书直至其收到全部未支付的仲裁费用,即仲裁庭作出了最后裁决书后,在当事人支付费用前暂时对裁决书进行留置,要求双方当事人支付全部未付费用后才予以发放。

(一)仲裁庭对裁决文书的留置权

仲裁庭拥有留置全部裁决文书的权力,以确保当事人支付未偿费用和开支。仲裁机构甚至可能因此拒绝和任何当事人沟通与裁决文书相关的任何问题,直到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对余下的全部仲裁费用和支出进行全额支付。[12]当裁决书准备发放至当事人手中时,仲裁庭可以要求当事人通过支付仲裁费的方式来领取裁决书,这也是行使留置权的方式之一。

(二)对仲裁庭留置权提出质疑或申请调整

如一方当事人因未全部支付或拒绝支付仲裁款,而被仲裁庭留置裁决书时,其可以当庭质疑仲裁庭对裁决书的留置行为。认为自己已经支付足额或超额费用的当事人可申请仲裁庭在作出裁决书后马上发放给双方当事人。

当然,如果仲裁庭已经得到足够的“预付费”存放在仲裁机构账户上,仲裁庭就不必再对裁决书进行留置,否则就有过度收费之嫌。[13]

综上,仲裁员费用因具体情况的不同,其计费规则和最终金额可能会有较大差异。国内一些当事人并不理解或熟悉其中一些如按照小时计费等规则,可能使得最终需要承担的费用超出自身预期。我们依然建议当事人在仲裁发生前,甚至在仲裁协议的制定阶段积极获取专业的法律意见,保证争议解决的经济性和可预期性。

脚注:

主要参考文献

  1. Gary B. Bor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Second Edition,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14.
  2. David ST. John Sutton and Gill QC and Gearing QC, Russell On Arbitration, Twenty Fourth Edition, Sweet &Maxwell, 2015.
  3. Gary B. Bor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Law and Practice, Second Edition,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16
  4. 杨良宜等著:《仲裁法:从开庭审理到仲裁书的作出与执行》,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1] 例如,《国际商会仲裁规则(2017)》附件三,第2条第(4)款规定,仲裁员报酬和开支应当按照国际商会规则的规定专门由仲裁院确定。当事人与仲裁员之间的单独报酬安排违背国际商会规则的规定。

[2] 例如《国际商会仲裁规则(2017)》附件三,第2条第(2)款规定,“仲裁院在确定仲裁员报酬时,应当考虑仲裁员的勤勉和效率、所花费的时间、程序进展速度、争议的复杂程度以及提交裁决书草案的及时性这些因素,在规定的范围内确定数额,在个别情况下(国际商会规则第 38 条第(2)款),其数额可以高于或低于规定限额。”

[3] 例如,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提供的仲裁员指引(2020年6月的修订版)规定,除非仲裁庭之间就仲裁员报酬的分配另有约定,共同仲裁员的报酬为首席仲裁员的60%。

[4] 例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规定的按争议金额计算的仲裁员报酬的上限为12,574,000港币;SIAC规定的按争议金额计算的仲裁员报酬的上限为2,000,000新加坡元。

[5] 见《伦敦国际仲裁院费用安排》(2020年10月1日生效)https://www.lcia.org/Dispute_Resolution_Services/schedule-of-costs-lcia-arbitration-2020.aspx

[6] 例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2018)》,附录3第5.1条,“若仲裁员依本规则第12、27、28条或第42.3款被替换,HKIAC 应考虑案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确定仲裁员收费的方法、仲裁员为仲裁已作的工作以及争议标的的复杂性),确定就被替换的仲裁员所提供的服务(如有)应向其支付的收费和开支。”

[7] 例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2018)》第10.1条规定,取消开庭的费用应以下条件为限,所有已预定的开庭时间所产生的費用应得到支付:(a) 因仲裁庭要求而取消预定的开庭的,仲裁庭不得收费;(b) 任何一方当事人在预定的开庭第一日前30日内取消预定的,仲裁庭的日收费应为适用的小时费率的8倍的75%;(c) 任何一方当事人在预定的开庭第一日前30日外、60日内取消预定的,仲裁庭的日收费应为适用的小时费率的8倍的50%;(d) 任何一方当事人在预定的开庭第一日前60日外取消预定的开庭的,仲裁庭不得收費;(e) 在上述各情況下,若仲裁员在预定的开庭日实际为案件花费了时间,应按以下标准中较高的计算方式向仲裁员付费(按第9段规定的小时费率;或(ii)按第10.1(b)至(d)段确定的取消预定费率。

[8] 例如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2016版仲裁规则》第34条规定:当事人须缴纳仲裁费用的保证金(一般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付50%,且承担连带责任),未全部或部分支付保证金时,仲裁庭有权中止工作,若于仲裁庭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仍未支付,视为撤回相关请求。

[9] 一般仲裁机构会将当事人缴付的预付款存入信誉良好的、持有牌照的存款机构的账户。其在存入时会考虑到,之后可能会有随时提取该笔款项的需要。

[10] 例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2018)》第41条第5项:若一方当事人代替另一方当事人缴付了要求的预付款,之后的仲裁过程中,依代为缴付一方的请求,仲裁庭可作出裁决要求补偿代缴的款项。

[11] 例如《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2020年10月1日生效)第24条第6/7项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因LCIA法院指示的仲裁费用而未能或拒绝支付任何款项,LCIA法院可指示另一方或各当事方进一步预付同等数额的费用,以使仲裁得以进行(但须遵守仲裁费用相关的任何命令或裁决)。在这种情况下,进一步预付费用的当事方可要求仲裁庭作出命令或裁决,以便将该数额作为违约方应立即到期和应付的债务以及任何利息予以收回。

[12] 例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2018)》附录三第7项:HKIAC和仲裁庭有权留置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以确保当事人缴付尚欠的收费和开支,并可据此拒绝向当事人传送裁决,直至当事人共同或由任何一方缴清了所有收费和开支。

[13] 参考 杨良宜等著:《仲裁法:从开庭审理到仲裁书的作出与执行》,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