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迎春 知识产权部 金杜律师事务所
上周末对于专利代理行业而言注定是一个不平凡的周末,经历了5年时间,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案终于通过了!新的专利法大幅加强了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积极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进一步完善了专利授权制度。以下是本次修改最受关注的亮点。
一、加大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力度、新增惩罚性赔偿制度
近年来,专利权人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专利侵权案件量不断增加,但是也难以遏制专利侵权行为的不断发生。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侵权赔偿额少,没有惩罚性赔偿措施,专利侵权成本低,“填坑原则”难以弥补专利权人的损失以及因维权产生的费用。
新修改的专利法增加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在0按照权利人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确定的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而且修改后的专利法还提高了法定赔偿额,将法定赔偿额上限提高至五百万元、下限提高至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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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七十一条,修改为: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二、加强外观设计的保护、延长保护期限
在实践中,专利权人例如通过行政查处、网上或展会投诉、海关备案拦截等方式维权的,外观设计专利似乎更容易维权。但有些遗憾的是,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相对于发明专利而言较短,只有10年。专利权人针对自己产品的非飞跃性变更设计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有可能导致在后外观设计专利的不稳定性,但是又没有国内优先权可以要求。
新修改的专利法,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延长为15年,以利于专利权人对于自己经典设计的更长时间保护;而且明确给予了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这样,如果在专利权人的系列产品中有共同的设计要点,可以直接递交局部外观设计;更为有利的是,还增加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国内优先权制度,明确申请人自外观设计在国内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就相同主题在国内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这对于在递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后又更新了实际投入市场的产品的外观设计的申请人是个好消息。
- 将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 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 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