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渌 争议解决部 金杜律师事务所
一、背景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疫情”或“疫情”)尽管在相对短的时间内在国内得到有效的控制,但该病毒至今仍在肆虐全球。作为“世界工厂”的中国,我们与世界的广泛与深入的经济贸易往来,仍然在受到病毒的威胁,因此有必要继续探讨有关不可抗力原则在目前的国际经贸环境下的意义。
新冠疫情于2020年年初爆发时,被世界卫生组织(WHO)宣布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今年3月11日,新冠疫情更升级为“全球大流行”(pandemic)。为了防止疫情蔓延,各国政府纷纷推出防控举措,多个国家多次宣布封城措施,限制人员出入、限制交通、入境管制、停工停产等。在第一波疫情得到相对控制不久,最近,疫情再度升级,多国相继再次宣布采取极端人流控制措施,抵御第二波或者是第三波疫情的冲击。疫情防控对交通物流与贸易活动造成了史无前例的严重影响,从事国际业务的企业也因此可能面临合同迟延履行或履行不能的法律风险。在此情况下,“不可抗力”的法律概念得到高度的关注,能否据此解除或迟延履行其相应的合同义务,豁免其履行成为业内外人士均关心的法律问题。中国法下的“情势变更”原则以及普通法下的“合同受阻”(又称为“合同落空”)原则(frustration)等,也可以给合同方提供与“不可抗力”类似的保护,但限于篇幅,本文通过从普通法的角度探讨不可抗力原则及其适用,重点关注需要证明不可抗力事件与合同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所需要遵循的原则。
二、中国法对“不可抗力”原则的规定
(一)相关法律规定
实践中,企业能否在合同履行中成功主张“不可抗力”常常不是一个容易回答的问题,与个案的具体案情、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具体措辞密切相关,难以一概而论。在中国法下,“不可抗力”是一种法定的民事责任免责事由,[1] 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
我国法律对“不可抗力”的规定相对比较原则性,主要规定在:《民法总则》第180条,《民法通则》第153条,以及《合同法》第94条、第117条等条文中,并且上述条文对不可抗力原则的规定文字相对简短。[3]核心的结论是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免除违约责任。[4] 若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则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且无需承担违法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5] 此外,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及时通知对方,否则该当事人仍有可能需要承担责任。[6] 即将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五百六十三条和第五百九十条也对不可抗力做了相应的规定。[7]
根据上述中国大陆的法律规定,“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可被归纳为以下三项:(1)“不能预见”;(2)“不能避免”;以及(3)“不能克服”。阻却履约的事件须同时满足这三要素才能被判断为构成不可抗力事件。[8]若要成功援用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进行履约或免责抗辩,需要满足完成以下四个核心要件的证明:即存在“不可抗力事件”、存在不可抗力事件与合同履行受到影响之间的“因果关系”、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履行和完成了“通知和证明的义务”并履行了“减损义务”。 [9] 具体而言即:“阻却履约的事件构成不可抗力,该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当事人对相对方进行了通知并提供证明以及相对方采取了减损措施”。[10]
在上述要件中,笔者认为“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最为关键。《民法总则》和《民法典》的第180条均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据对该条款的文义解构,关键要素在于“因”不可抗力导致了“不能履行”。换言之,“不能履行”是结果,“不可抗力”是原因,当事人得以免责的关键在于成功确立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11] 因此,本文将会着重探讨行使不可抗力免责抗辩的“因果关系”要件。
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不可抗力案件的裁判文书数量并不多,法院对不可抗力事件与合同的履行不能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较为审慎,采用严格的认定标准,因为滥用不可抗力原则而任意获得合同义务的“免责”,显然与信守合同的基本原则相悖。[12] 因此,当事人在具体案件中如何证明因果关系是这类案件的关键。[13]
(二)“新冠疫情”作为“不可抗力”的分析
在中国法下,若主张新冠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抗辩,既要求新冠疫情本身构成不可抗力,最主要的就是要证明新冠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件与合同履行不能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新冠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件?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表示,新冠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14]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各级人民法院为解决因新冠疫情所带来的法律纠纷提供了相应指引,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法发[2020]12号)),[1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16]等。从这些文件中可以看出,新冠疫情的发生,满足了法定的不可抗力三要素的要件,属于不可抗力事件。[17]
但是,立法和司法部门对疫情的看法并不直接意味着合同当事方能够直接援引并主张新冠疫情构成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从而可以要求免除或延迟合同义务的履行。[18] 不可抗力免责抗辩于个案中能否成立,必须要结合具体的合同义务是否确实受到影响来具体分析,尤其要着重考虑新冠疫情相关事件与合同不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
如何证明不可抗力事件与合同的不能履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于个案当事人尤为重要,但我国目前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在这一问题上提供详细指引。因此,本文希望通过借鉴普通法下的相关规定,尤其是英国法院对因果关系认定标准的详细讨论,对中国法下不可抗力抗辩中因果关系的证明提供参考。
三、普通法下的“不可抗力”制度
普通法系(如英国、中国香港地区等)没有法定“不可抗力”的概念。若合同方期望利用不可抗力的法律原则,必须在合同条款中对哪些事项构成不可抗力做出明确的约定。[19] 换言之,若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则不能依据法律规定去直接主张不可抗力作为抗辩事由。
下文将主要以英国法为例,讨论普通法系下不可抗力抗辩中的因果关系认定。
受英国法管辖的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一律要求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与履约不能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0] 在英国法下,当事人合同中典型的不可抗力条款一般约定:当事人无法履行义务是“由于”(“caused by”,“due to”,or “on account of”)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法院通常将此解释为要求满足法律上的因果关系(proximate causation)。[21]下一部分将会进一步具体介绍英国法院对不可抗力条款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与解释。
(一)英国法院相关判例
这一部分将会介绍三个典型案例说明英国法院在认定不可抗力事件与合同履行不能之间因果关系时的态度与标准。
- Seadrill Ghana Operations Limited v Tullow Ghana Limited [2018] EWHC 1640 (Comm)
在Seadrill Ghana Operations Ltd v Tullow Ghana Ltd [2018] EWHC 1640一案中,Tullow与Seadrill签订合同,前者从后者处租赁了石油钻机用于在加纳海域钻探和开采石油之用。[22] 但由于加纳和科特迪瓦发生海洋边界纠纷,处理该边界争端的国际仲裁机构发布临时措施,要求加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争议区域内停止一切石油钻井活动。Tullow持有特许权的一处油田正处于该争议区域内而因此受限。于是租赁设备一方的Tullow以临时措施令构成不可抗力、导致其无法使用钻机为由,要求终止与出租设备一方签订的合同。[23]
案件起诉到英国法院,经法院查明,虽然临时措施令(以及政府的钻井暂停令)属于合同中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但承租方不能支付设备租赁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还由于承租方拥有的另一处油田出现技术问题,加纳政府拒绝批准承租设备的Tullow在加纳的油田开发计划,而这个问题与其主张的不可抗力事件无关。[24]
本案中是两起事件共同导致了承租人想主张的合同履行不能,仅有一起事件属于被认定的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25] 像本案中这样多个事件同时发生,但仅有部分事件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使得因果关系的分析变得复杂。在1978年的Intertradex v Lesieur一案中,英国法院确立了“通过不可抗力条款免于履行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时,不可控事件必须是合同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唯一原因(sole cause)”的原则。[26] 因此,在Seadrill案中,英国法院基于Intertradex判例确立的原则,判定虽然钻探禁令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但并非承租人Tullow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唯一原因,只有Tullow主张的不可抗力因素是造成合同履行不能的唯一原因,其主张的不可抗力抗辩才能成立。[27]
由此可知,当同时存在不可抗力和非不可抗力等多种原因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时,当事人仅仅依赖不可抗力条款在英国法下无法实现免除履行合同义务的目的。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合同履行不能的“唯一有效原因”(the only effective cause)。[28]
- Tsakiroglou & Co Ltd v Noblee Thorl GmbH [1962] AC 93
Tsakiroglou & Co Ltd v Noblee Thorl GmbH案确立了与不可抗力有关的另外一个原则,采取替代方案的原则。该案中的卖方原定航线为经过苏伊士运河进行运输,但由于发生战争,埃及关闭了苏伊士运河,导致卖方除非绕行南非好望角否则无法完成运输货物的合同义务,但走该航线的成本是原定航线的三倍,卖方借此主张不可抗力免责。然而,英国法院经审理认为,既然存在可以绕行的替代性航线,即使成本大幅提高,卖方也不能借此主张“履行不能(prevent)”的不可抗力。[29]
3 Thames Valley Power Limited v Total Gas & Power Limited [2005] EWHC 2008 (Comm)
与上述Tsakiroglou案类似,Thames Valley Power Limited v Total Gas & Power Limited 一案中,被告是道达尔石油公司,该公司以油气价格的暴涨导致其处于商业上极其不利的地位为由,主张不可抗力,要求免除向原告供应天然气的责任。
本案的英国法官在判决书中写道:“不可抗力事件导致道达尔主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事实上道达尔的理由是因为合同履行的成本变得非常甚至惊人的昂贵,这并不等于道达尔不能履行合同义务”。[30] 由此可知,英国法院认为即使合同履行的成本巨幅上升,也不构成以不可抗力或合同落空为由豁免一方当事人的履约义务。因此,英国法院没有采信道达尔公司的不可抗力抗辩。
(二)“若无法则”(but for test)的应用:Classic Maritime v Limbungan
“若无法则”(but for test)是认定与不可抗力有关的因果关系的重要法律原则。下面的案例进一步展示了该法律原则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
英国法判例Classic Maritime v Limbungan中,Classic Maritime作为船东和租船者Limbungan签订了一份长期的租船运输合同,约定租船人将铁矿石球团从巴西运往马来西亚。2015年11月5日,巴西的封道大坝(Fundo Dam)溃堤,该尾矿坝溃堤事件被巴西环境部长称为是巴西历史上最大的生态灾难。溃堤事故导致了事发地的铁矿开采骤停,租船人Limbungan因此主张该溃堤事件为导致其无法完成2015年11月到2016年6月期间其本应当履行的五次运输的不可抗力事件。随后,船公司Classic Maritime起诉Limbungan要求赔偿损失,但租船方Limbungan则依据不可抗力条款提出了抗辩。[31]
英国高等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溃堤事件的确导致租船人无法完成最后的五次货物运输,但同时,有证据证明即使没有溃堤事件的发生,租船人也已经不打算履行该合同项下的义务。本案的法官在判定是否满足因果关系时,采取了“若无法则”,即“必须考察如果没有所主张的不可抗力事实发生,违约方是否仍会继续履行合同”。[32] 证据显示在大坝事故发生之前,租船人因为亚洲工厂对铁矿石需求下降,需要运送的铁矿石货物数量已经大为减少,因此法官认为租船者Limbungan未能说明他的违约行为是“由于”(resulting from)或“直接受到”(directly affected)大坝事故的影响,也就是说Limbungan必须证明其所主张的溃堤事件与不履行合同之间存在直接和唯一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援用不可抗力条款进行抗辩。[33]
原租船者Limbungan不满初审法院对责任的认定,提起了上诉。英国上诉法院驳回了Limbungan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上诉法院在判决中,对免责条款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免责条款中的关键语词为:若Limbungan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是由于(resulting from)矿区发生事故,且该事故会直接影响(directly affect)到其履行义务,则Limbungan可以免责。上诉法院认为上述条款表明当事人必须要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即Limbungan应证明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是由矿区爆炸事件导致的,且该事件直接影响了他履行合同义务。[34] 上诉法院认为,事实上,由于马来西亚炼钢厂对铁矿球需求的下降,无论是否有溃坝事故Limbungan都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也就是说,只有在如果没有溃堤事件且Limbungan将可以履行其运输义务时,Limbungan才能援用不可抗力作为抗辩。[35]
本案的判决以及法官对“若无验证标准”(but for test)的适用,清楚揭示了证明不可抗力事件与履约不能的因果关系,这对合同当事人理解如何能成功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进行有效抗辩,十分重要。
四、结论
主张新冠疫情事件作为不可抗力进行抗辩成功与否取决于个案的具体情况。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英国法是大量的国际性合同中当事人选用的准据法,因此合同中是否需要不可抗力条款,该条款应当如何草拟,建议客户向专业律师提出咨询。虽然中国法项下对于不可抗力的法律原则,尤其是因果关系并没有如英国法那样地发展出进一步的、对实践提供了具体指导的“若无验证标准”,但是,从检索到的中国法院在不可抗力方面做出的判决,中国法院对因果关系证明的规则与英国法院适用的规则并无实质不同。
在北京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郭某某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京03民终4914号),某国际旅行社以极端天气为由主张不可抗力免责,以免除承担其对旅客行程变更、行李分离的违约责任。法院认为极端天气属于不可抗力,但是并不是导致旅客与行李分离及行程更改的唯一原因。某国际旅行社安排的领队缺乏语言能力,未能为旅客及时办理改签和行李相关事宜也对旅客行程造成影响,因此驳回了某国际旅行社的不可抗力免责主张。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尽管中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对不可抗力中因果关系的证明规则进行明确,但中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体现和普通法相似的裁判思路。若存在其他原因导致违约,或即使不可抗力没有发生当事人也已违约,如上述案例中某国际旅行社在安排旅客出境前就未尽到出境社的基本义务,违反合同义务安排了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与极端天气共同导致了顾客行程变更和行李分离的发生,则不能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因此,可以看出中国法院在实践中同样要求主张不可抗力免责的一方,应能够证明不可抗力是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的“唯一有效原因”, 并需满足“若无验证标准”,才可以成功地主张不可抗力抗辩。笔者建议我国在立法层面能够明确上述不可抗力中因果关系证明的原则标准,相信会对司法实践的一致性,尤其是民众对法律的理解有进一步的帮助。
本文为作者探讨相关法律问题而发表的不针对具体案件或项目的专业文章,仅为交流之目的,不代表金杜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任何仅仅依照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做出的作为或不作为决定及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意见或其他专家意见,应当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
感谢实习生许灵铭、唐艺对本文做出的贡献。
[1] 曹克奇,“因新冠肺炎疫情可以解除合同吗?”,《民主与法制时报》2020年2月15日第002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5]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
能实现合同目的;……”
[6]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 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 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8] 王囝囝,周昕,李盛,徐春龙,“疫情防控|‘新冠疫情’在合同履行中的抗辩应用”,金杜律师事务所China Law Insight,2020年2月11日。
[9] 同上。
[10] 同上。
[11] 同上。
[12] 费佳,高可攀,“浅议新冠肺炎疫情与不可抗力之司法实践——以中国法和部分外国法案例为例”,中国贸仲委微信公众号,2020年2月25日。
[13] 同前注[9]。
[14] 《公众关心的疫情防控相关法律问题,法工委权威解答来了!》全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02/23100ec6c65145eda26ad6dc288ff9c9.shtml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法发[2020]12号)) 第二点:“依法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人民法院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要准确适用不可抗力的具体规定,严格把握适用条件。对于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民事纠纷,符合不可抗力法定要件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等规定妥善处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应当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民事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第三点第(一)项:“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损失扩大有可归责事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主张其尽到及时通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1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浙高法民一〔2020〕 1号) 第二点第4小点:“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仍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通知义务,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违约后,对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17] 韩强,“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不可抗力的法律分析”,《人民法院报》2020年2月27日第007版,见中国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0/02/id/4820984.shtml>;吴丹红,“帮助企业用好‘不可抗力’条款”,《环球时报》2020年2月28日第015版,见环球网 <https://opinion.huanqiu.com/article/9CaKrnKpDgZ?qq-pf-to=pcqq.c2c>。
[18] 龚柏华,“国际商事合同不可抗力条款对‘新冠肺炎’疫情适用法律分析”,《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20年3月第27卷第2期,第5-25页。
[19] 孙晔,李洁,“油气行业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国际经验和中国实践浅析(一)”,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2020年2月14日,见<https://mp.weixin.qq.com/s/vuR8kOa_DV4g7sGibvnHSw>。
[20] “新冠病毒和不可抗力”,UK Defence Club,见<https://www.ukdefence.com/fileadmin/uploads/uk-defence/Documents/Soundings/2020/1357-UKDC-Soundings-Coronavirus-and-Force-Majeure-Clauses2-WEB_Simplified_Chinese-fianl.pdf>。
[21] Andrew C. Smith, Anne C. Lefever, Brain L. Beckerman, Adam R. Poliner, Stephanie S. Gomez, Colin Davis, Eugenie Dubin. When is COVID-19 the Cause of Nonperformance? Causation in the context of force majeure, and how causation considerations may impact force majeure claims in the COVID-19 era.见 <https://www.pillsburylaw.com/en/news-and-insights/causation-force-majeure-covid-19-nonperformance.html>
[22] 黄阳阳,谢媛,“不可抗力证明在国际贸易纠纷中的适用”,见<https://xw.qq.com/cmsid/20200211A0SZTI00>。
[23] 见前注[21]。
[24] 同上。
[25] Seadrill Ghana Operations Ltd v Tullow Ghana Ltd [2018] EWHC 1640.
[26] Intertradex v Lesieur [1978] 2 Lloyd’s Reports 509.
[27] “涉外合同当事人主张不可抗力的证据准备”,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见<http://www.gdlaw.org/news/344.html>。
[28] 见前注[23]。
[29] 见前注[13]。
[30] “FIDIC合同条件下的不可抗力索赔”,中国贸仲委微信公众号,见<http://www.ccpit.org/Contents/Channel_4328/2020/0321/1248210/content_1248210.htm>。
[31] See Amanda Cowell, Tom Cameron. “Force majeure and causation: ready, willing and able?” available at < https://www.whitecase.com/sites/default/files/2019-07/force-majeure-causation-ready-willing-able.pdf>; Andrew Hutcheon, Alexandra Allen-Franks. “Don’t Underestimate Force Majeure.” Watson Farley & Williams. 见< https://www.wfw.com/wp-content/uploads/2019/06/WFW-briefing-Force-majeure.pdf>; Leila Peggs. “Force majeure clauses, ‘but for’ causation and the compensatory principle.” 见< https://www.incegd.com/en/news-insights/force-majeure-clauses-causation-and-compensatory-principle>; “Force Majeure Clauses and Causation.”见 < https://www.cms-lawnow.com/ealerts/2018/09/force-majeure-clauses-and-causation>.郑睿,“[专栏]巴西溃堤事故对国际运输合同的履行会产生何种影响?|航运界”,2019年7月1日,见<https://kknews.cc/world/mr32xqz.html>。
[32] 陈挚,“外国法院如何判断不可抗力?英国法院这样说……|万邦仲裁”,万邦法律微信公众号,2020年2月17日,见<https://mp.weixin.qq.com/s/rNJcNSrDpDN1Mw0UGby6XQ>。
[33] Classic Maritime Inc v Limbungan Makmur Sdn Bhd [2018] EWHC 2389 Comm. 参见前注,陈挚。
[34]同上。
[35]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