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风利、李文强、王嘉铭 争议解决部 金杜律师事务所

问题的提出

某A挪用公款人民币100万元,随即将该100万元赃款用于其个人炒股,并最终获得500万元的收益。同时,某A向某B银行贷款100万元用于名下企业经营贷款。因A到期未偿还贷款,某B银行对某A提起诉讼并保全了某A名下500万元炒股收益。但是,某A名下的炒股收益已被公安机关在侦查挪用公款犯罪中依法予以查封,并最终被刑事案件判决罚没,上缴国库。

对于刑事被告人因犯罪所得孳息能否用于清偿其合法的民事债务,是司法实务中比较常见的刑民交叉问题之一。在刑事案件中,对被告人因犯罪行为而所得的赃款应当予以追缴,是毋庸置疑的问题。但刑事被告人将犯罪行为所得赃款通过合法程序进行投资、盈利等(比如购买股票、证券或购买房产增值后又将房产抛售)所获得的收益或孳息,是否可以清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民事债务?换言之,合法的民事债权人能否申请刑事司法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犯罪行为所得赃款而产生的合法孳息用于清偿自身债权?对此我们在本文中简要予以论述。

分析

我国《刑法》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第10条规定:“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第13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要厘清这个问题,则首先要把握好对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数额、追缴数额、以及没收个人财产、罚金等概念的理解。从一份普通的刑事判决入手来看,犯罪数额,一般是指刑事判决中被告人构成某种刑事犯罪的认定数额,也就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据以定罪的数额。而追缴数额,通常来说不仅包括被告人通过犯罪行为所得的赃款,还包括通过该赃款而所非法获得的利润或收益。法官在作出刑事判决时,对于该部分资金,一般会作为非法所得予以追缴。除此,没收财产和罚金也应当是讨论刑事追缴与民事债权孰先孰后问题的过程中,需要明晰的概念。根据《刑法》第59条的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没收财产一般是指没收犯罪分子个人名下犯罪所得赃款赃物及孳息以外的其他个人财产。罚金,相较于没收财产,是一种相对较轻的财产刑,亦是针对犯罪分子个人名下犯罪所得赃款赃物及孳息以外的其他个人财产。

因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财产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通过犯罪行为所得的赃款赃物,以及由该赃款赃物所产生的非法收益、利润或其他孳息。对于这部分财产,一般会通过刑事判决予以全部追缴。二是个人合法财产,这部分财产将用于执行被告人所被判处的罚金或没收财产的财产性刑罚。对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合法财产而言,可以相较于罚金和没收财产优先清偿给债权人。但此处的优先权,仅限于个人合法财产的范畴,并不包括其通过犯罪行为所获得的非法所得或收益。

结论

综上分析,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也是民事案件中的债务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民事债权人是否能从刑事案件中所查扣的款项中分得一杯羹,关键便取决于“杯中”是否是被告人的合法财产。若相关款项被法院认定为刑事涉案赃款赃物或由赃款所衍生的孳息,则应当予以追缴,民事债权人要求就此清偿,难以得到支持。而若刑事被告人被判处没收财产、罚金等财产刑,即执行标的是被告人自身合法财产,则民事债权人应享有法律规定的优先权,可以就相关财产先于没收财产、罚金等财产刑而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