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保亨 朴礼娘 公司业务部 金杜律师事务所
首次进入韩国市场的外国投资者,主要通过在韩国新设主体和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方式对韩进行投资。本文主要围绕外国投资者在韩国新设哪类主体、各主体的具体区别以及优缺点等内容,为通过新设方式进入韩国市场的外国投资者提供指引。
1. 新设主体种类
外国投资者(个人或法人)在韩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一般适用《外商投资促进法》和《商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促进法》需符合一定条件,即投资额达到1亿韩元以上,并且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或出资总额)达到10%以上。
外国投资者在韩国设立分支机构一般适用《外汇交易法》的规定,分支机构不属于韩国法人,该类投资亦不属于外商直接投资。按照是否进行盈利活动,分支机构又分为分公司和联络办事处。在韩国从事可获得收益的经营活动的为分公司(或分行);而联络办事处则无法在韩国从事可获得收益的经营活动,仅可进行业务联络、市场调查、研究开发活动等非营利性业务,且在韩国无需办理企业登记,仅需取得管辖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当于事业者登记的固有编号。由于实务当中设立联络办事处的情形较少,本文不再深入探讨联络办事处的相关内容。
2.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法人分公司的区别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法人分公司的主要区别如下:
如上所述,在韩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方案和设立分公司的方案,在其设立、运营、清算等一系列过程中存在一定差异,并且适用的法律及是否被认定为外商投资也存在一定区别。
3.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与分公司的优缺点
基于上述比较内容,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和分公司,分别有以下优缺点
外国投资者在选择新设主体的方式进入韩国市场时,除考虑上述优缺点外,还需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断设立哪种主体:(1)公司是否希望在韩国发展长期且独立运营;(2)公司的投资金额是否超过1亿韩元,成为《外商投资促进法》的适用对象;(3)即使符合《外商投资促进法》的适用要件,但拟投资的行业及投资资本金是否符合《外商投资促进法》及《征税特例限制法》规定的享受税收减免优惠待遇的标准;(4)是否允许拟在韩国设立的主体自主运营,是否希望由总公司或母公司控制。
以上,简要分享外国投资者在韩国通过新设主体的方式进入韩国市场时,可以考虑的主体形式及设立各主体形式的优缺点,后续我们将进一步分享上述各类主体的设立程序以及其他投资方式。
免责声明
金杜韩国云办公室不以任何形式提供韩国法律意见。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脚注:
[1] 如分公司拟汇款至外国法人的净利润超过外国法人投入的营业资金或是金额超过1亿韩元,则需提交由注册会计师对分公司的财务状况另行出具的审计证明。
[2] 对应中国的企业所得税。如外国法人所在国与韩国签署了税收协定,则通常可避免双重征税。作为参考,中韩两国已签署税收协定。
[3] 如外国法人所在国与韩国签署了税收协定,通常可申请免征。根据《中韩税收协定》,对于中国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在韩国不征收分支机构税。
[4] 通常由法人的董事、分公司的代表人担任清算人。代表人未在韩国居住的,可以任意选任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因此,有时亦委托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进行相关事项。
[5] 但是,对于拟在韩国实际经营的行业,法律有最低资本金规定时,必须从外国总公司注入营业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