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保亨、朴文香 公司业务部 金杜律师事务所

历史上,中韩两国间的文化交流史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中国的隋唐时期,甚至更早之前。而现代史上,随着中国与韩国于1992年8月24日正式建交,两国关系不断提高,高层互访频繁,不仅经贸关系稳步发展,文化交流也是发展迅速。近几年来,“韩流”是全球文化娱乐行业中的独特风景线,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随着中韩两国间文化交流的深入,为中国娱乐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在本文中,我们根据以往文化娱乐领域的项目经验,分别从“引进来”、“走出去”以及“联合合作”三个方面,探讨一下所涉及或延伸出来的中国法问题,也希望能为大家带来一些启发与思考。

一、引进来:电视节目版权模式的引进

近年来,韩国电视节目,特别是韩国综艺节目的模式或模板被引进到中国电视台的案例特别多,其中不乏家喻户晓的综艺节目。我们金杜韩国业务组曾为知名的《奔跑吧兄弟》、《声音的战争》以及《一起来笑吧》等综艺节目的版权许可提供过全程法律服务。

  1. 引进境外版权模式节目备案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大力推动广播电视节目自主创新工作的通知》,为了做好引进境外版权模式节目的备案工作,进一步规范播出秩序,各电视上星综合频道播出引进境外版权模式节目,均需提前办理备案手续。因此,从韩国引进综艺节目模式的版权后开发的综艺节目,需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1. 电视综艺节目模式的著作权保护

一方面引进版权模式需要办理政府备案手续,且实际上不少国内电视台与境外电视综艺节目的著作权人签订电视节目模式的版权许可协议后引进了境外电视综艺节目模式。但另一方面在中国电视综艺节目模式是否属于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一直存在争议。现实中,不乏成功的综艺节目模式遭模仿后,无法成功维权的案例,这也引起了电视综艺节目模式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争议。

虽然学界有观点认为,电视综艺节目模式具有著作权法项下作品的特性,即,智力成果、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因此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2010年修正并生效的现行《著作权法》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并未将电视综艺节目模式列入其保护的对象,这也为电视综艺节目模式在司法领域的维权带来了不少障碍。

而2020年11月11日,新《著作权法》历经数年的修改后出台,并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新《著作权法》的如下两点修改,或许能为电视综艺节目的版权保护带来的新的转机与突破。

  • 新《著作权法》以“视听作品”替代了现行《著作权法》项下的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扩大了作品的范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曾表示[1]“综艺节目影像是指将现场综艺活动进行拍摄完成后固定在物质载体上的信息。待第三次修订《著作权法》的工作完成后,综艺节目影像性质的认定将不再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因为正在修订的《著作权法》取消了电影作品和录像制品的概念,统一为视听作品。”虽然新《著作权法》未明确“视听作品”的范围,但我们或许可以期待,随着相关配套法规的完善,综艺节目被纳入新《著作权法》项下的“视听作品”,受法律保护。

  • 新《著作权法》修改了现行《著作权法》中其他作品须为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性要求,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这样的兜底条款,与时俱进,为新类型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提供了法律适用的空间。电视综艺节目模式具有著作权法项下作品的特性,因而,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存在适用新《著作权法》的空间。

期待随着新《著作权法》实施,境外综艺节目版权模式在中国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以增加版权模式许可交易的稳定性,维护综艺节目版权市场的秩序,最终促进综艺节目的正向发展。

二、走出去:中国资本向韩国娱乐行业的投资

随着中国整体实力的增强,中国资本“走出去”成为大趋势,其中因海外的娱乐行业较为发达成为投资的热门行业,亦有不少中国资本投资了韩国影视娱乐公司。根据新闻报告,华谊兄弟及其控股子公司华谊乐恒有限公司投资了多家韩国影视公司,而华策影视也投资了韩国娱乐公司Next Entertainment World. 此外,君联资本投资韩国的Big Hit Entertainment也是备受业界关注的投资案例。

2017年8月4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限制境内企业开展与国家和平发展外交方针、互利共赢开放战略以及宏观调控政策不符的境外投资,其中包括了娱乐业。之后于2018年1月31日出台的《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明确了娱乐业为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而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等规定,限制投资行业属于敏感行业,需经国家发改委核准。

上述规定的出台对娱乐行业的海外并购确实产生了不少影响。但根据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对境外投资进行分类指导的目的是,鉴于境外投资出现非理性倾向,将此类境外投资纳入限制类,并要求相关主管部门实行核准管理,是为了强化政府的政策引导,提示企业审慎参与,而并非要全部一刀切,完全排除娱乐业境外投资的可能性。实施分类指导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对三类境外投资活动实施差异化政策措施,按照积极鼓励、适度限制、严格禁止的原则,引导企业合理把握境外投资方向和重点。旨在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划清“红线”、明确“禁区”,更好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全。

因此,我们期待在境外投资政策的引导下,有清晰发展战略的企业可以找到优质的境外投资项目及资产,实现中国资本走出去的路更稳、更长久。

另外,娱乐市场上出现的一些新的合作方式也非常值得关注。例如,阿里集团将与韩国娱乐公司CUBE携手合作,由阿里独家管理CUBE旗下艺人进军中国市场。此次合作是与之前的“走出去”不同的新尝试,是顺应市场需求的新的探索。

三、联合合作:中韩两国的合作摄制电影片

近年来,中国的电影市场展现出了前所未有的蓬勃发展态势。因而包含韩国电影业在内的境外电影业非常希望可以参与进来。

  1. 电影进口配额制

中国电影市场,实施“电影进口配额”和“电影审查”的双重限制。并且根据《进口影片管理办法》等规定,进口发行影片的业务,统由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以下简称“中影公司”)经营管理,且要求在全国发行的商业性影片,在进口时办理纳税手续。鉴于上述规定之限制,中外合作摄制电影成为了值得考虑的一种投资方式。

  1.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

根据《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2017修正)》,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包括三种形式,分别为联合摄制、协作摄制以及委托摄制。而根据该规定第16条,只有中外双方共同投资的联合摄制的电影片,经审查合格,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在中国境内外发行公映。而中方仅有偿提供协助的协作摄制以及外方委托中方在中国境内代为摄制的委托摄制的电影片,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可以办理出境手续,即可以理解为无法直接在中国境内发行公映。因此,为了顺利在中国境内发行公映,进入中国电影市场,联合摄制成为了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的首选方式。

联合摄制,即由中外双方共同投资(含资金、劳务或实物)、共同摄制、共同分享利益及共同承担风险的摄制形式。联合摄制中需聘用境外主创人员的,应当报主管部门批准,且外方主要演员比例不得超过主要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014年7月3日,中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代表与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的代表正式签署了《关于合作拍摄电影的协议》,约定“依据本附件制作的合拍影片全面享受双方现行或将来 生效的各自法令所授予或可能授予国产影片的所有权益”。在此大背景下,中韩合作拍摄的电影非常多,其中《重返20岁》、金杜提供法律服务的《赏金猎人》等作品取得了票房佳绩。

而且就整体市场而言,中国已经与法国、英国、加拿大、日本等二十二个国家签署了政府间电影合拍协议,鼓励中外合作拍片,促进国际间文化交流。近年来,中外合拍片过审数量逐年递增,也有报道称[2]“内地的票房数据显示,合拍片占据了中国票房的半壁江山”。因此,中外合作拍片今后将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以上是我们结合项目经验,就文化娱乐领域的合作与投资中所涉及的问题进行的一些讨论。而基于文化娱乐领域的灵活特性,实践中,除以上提及的方式外,还有多种合作交流的方式与方法。本文仅就部分常见的形式进行探讨,以上意见供分享参考。

[1] 《中国版权》期刊 2015年第3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综艺节目著作权案件相关问题的调研》

[2] https://www.sohu.com/a/237081832_341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