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云峰、张波 公司业务部 金杜律师事务所
2020年11月15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第四次领导人会议通过视频方式举行,在15国领导人的共同见证下,历经8年共计31轮正式谈判的RCEP协定最终签署,这标志着当前世界上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正式扬帆启航。
一、RCEP的签署及其重要意义
2012年11月,RCEP谈判由东盟10国发起,并邀请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6个对话伙伴国参加,旨在建立一个现代、全面、高质量、互惠的区域贸易协定,进一步降低贸易壁垒,促进区域经济的共同发展。除印度因自身原因于2019年退出谈判外,RCEP最终形成了“10+5”的格局。RCEP的签署历程如下图[1]:
RCEP的15个成员国总人口达22.7亿,GDP达26万亿美元,出口总额达5.2万亿美元,均占全球总量约30%[2],这意味着将东亚地区主要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以及最不发达国家一举囊括的RCEP促成了目前世界上体量最大的自贸区。此前,东盟已分别与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五国签订过多个自由贸易协定(例如,2002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2007年东盟—日本自由贸易协定等),而这五国之间也大多也建立了各自的自贸伙伴关系,本次RCEP的签署进一步整合了此前区域内的多个经贸规则和自贸伙伴关系,建立了更加统一和开放的规则,避免了由于区域内自贸协定相互交织重叠而导致的自贸协定利用率不高的“意大利面条碗”效应[3],更加便利了区域内的外贸经济发展。且值得注意的是,RCEP同时也建立起了中日、日韩之间的新自贸伙伴关系,尤其是使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和世界第三大经济体日本在经贸往来上更加紧密的联系起来,这不仅体现了中国坚定不移对外开放、促进交流的发展路线,也进一步强化了中日之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可谓意义深远。
二、RCEP的主要内容
RCEP协定由序言、20个章节[4]、4个市场准入承诺表[5]组成,除了传统自由贸易协定中包含的货物和服务贸易、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等议题,还囊括了中小企业、电子商务、竞争政策和政府采购等在自贸协定中并不多见的条款,比传统的自贸协定在内容上更为丰富。RCEP在市场开放、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等多个方面都达成了重要共识。
RCEP与“东盟+1”自贸协定结构比较[6]
从国际贸易视角来看,在传统议题里,相较于以往的自贸协定,RCEP作出了更高水平的市场开放承诺,其具体内容主要如下:
(1)在货物贸易方面,除了关税减让承诺外,RCEP还引入了更透明的规则,对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等方面进行规范,并引入技术性磋商机制,以降低成员国之间的非关税壁垒。同时,RCEP也引入了更灵活的原产地规则,体现了RCEP开放、包容的特点。
(2)在服务贸易方面,各成员国均作出了较高水平的开放承诺,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加坡、文莱、马来西亚、印尼等7个成员采用负面清单方式承诺,我国等其余8个成员采用正面清单承诺,并将于协定生效后6年内转化为负面清单。对我国来说,协定中的服务贸易开放承诺为我国现有各自贸协定中的最高水平。RCEP还要求各成员国提高国内服务贸易政策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以改善整个区域内的营商环境。
(3)在投资方面,RCEP 投资条款主要涉及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资便利化与自由化等议题。15个成员国均采用负面清单方式对制造业、农业、林业、渔业、采矿业5个非服务业领域投资作出较高水平开放承诺,为我国首次在自贸协定项下以负面清单形式对投资领域进行的承诺。
(4)在知识产权、电子商务、政府采购等新议题上,RCEP要求各成员方提高透明度和合作水平,限制成员方政府施加的各种限制,支持各成员方的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促进新技术、新信息等在区域内的传播。
三、RCEP在国际贸易方面的重要举措
RCEP协定中,主要有六个章节涉及国际贸易及海关进出口,具体包括:第二章货物贸易、第三章原产地规则、第四章海关手续与贸易便利化、第五章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第六章标准、技术法规与合格评定程序、第十一章知识产权(边境措施部分)。我们择要点解读如下:
- 关税减让及原产地规则
在关税减让方面,RCEP中的货物贸易零关税产品数在90%以上,并且大部分货物都是立刻降税到零和10年内降税到零,这确保了RCEP在一定期限内的关税减让效果会比较显著,可以更快的实现货物贸易的自由化。其次,RCEP的签署,也是我国和日本首次达成双边关税减让安排,在疫情的特殊时期,这无疑是两国间外贸发展的一针强心剂。随着更多种类进出口货物关税的进一步降低,相关监管规则的进一步统一,可以预见,中日之间的进出口贸易及经济交往水平将会发展到一个新高度。
此外,原产地规则是确认货物是否享受自贸协定中关税减让待遇的重要条件之一,RCEP第三章对该协议下货物的原产地规则作出了详细规定。在原产地规则方面,RCEP的规定仍以实质性改变为原则,但更加灵活,其允许各成员方在确定原产地时,对于许多货物都可以自由选择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CTC)或区域价值成分标准(RVC)。RCEP的原产地规则还采取了区域累积规则,深化了区域内的产业链和价值链整合,规定“符合原产地要求且在另一缔约方用作生产另一货物或材料的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对制成品或材料进行加工或处理的缔约方[7]。”也就是说,原产于某一成员方的货物或者材料在另一成员方境内用于生产另一货物,并构成另一货物组成部分的,该货物或者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另一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
此外,在原产地的认定程序方面,RCEP还增加了原产地声明的形式,即“承认经核准的出口商和符合要求的出口商和生产商所出具的原产地声明,出口商就所出具的原产地声明负全部责任。”这一规定极大地简化了企业的原产地确认程序,有助于企业节省通关成本和经营成本,也进一步减少了官方出证的压力,促进了原产地证明由官方背书到企业信誉背书的转变。RCEP的原产地规则章节还包含两个附件:(1)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涵盖约5205条6位税目产品所适用的原产地规则;(2)最低信息要求,列明了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所要求的信息,统一了相关标准并进一步作出了简化。
- 降低和取消非关税壁垒
在非关税壁垒方面,RCEP重申了各成员方在《 2015年 12 月 19 日关于出口竞争的部长级决定》(WT/MIN 15/45 WT/L/980)中所作的承诺,取消并阻止任何形式的农业出口补贴。RCEP第二章第17条规定,“任何缔约方不得对从其他缔约方进口的任何货物或者向其他缔约方领土出口的任何货物采取或维持除关税、国内税或其他费用外的任何禁止或限制”,并要求各成员方取消数量限制。RCEP还引入了技术磋商机制,缔约一方可以请求与另一缔约方就其认为对其贸易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进行技术磋商,旨在促进双方通过相对平和的沟通与谈判解决贸易纠纷问题。此外,RCEP还就进口许可程序和进出口规费和手续等对成员方作出了要求,要求相关程序和政策等透明且可预测,以进一步降低和取消区域内的非关税壁垒,确保一个相对透明和公平的贸易合作环境。
- 海关通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
在海关通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方面,RCEP要求各成员方海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具有可预测性、一致性和透明性,并促进海关程序的有效管理和货物的快速通关,以及促进成员国海关之间的合作等。
在提高通关程序透明度方面,RCEP要求每一成员方应当指定一个或多个咨询点,以回答进出口活动相关方关于海关事项的合理咨询,并为获得进口、出口和过境所需的表格和文件提供便利。RCEP也鼓励各成员方定期、以一致的方式测算海关通关时间并公布,以对贸易便利化措施进行评估,并寻求改善机会。
在通关便利方面,RCEP要求各成员方允许货物在抵达前提前申报,从而加快放行,也对税则归类、原产地、海关估价等方面的预裁定制度作出了详细规定。RCEP规定,为便利缔约方之间的贸易,海关应为有效率地放行货物而采取或设立简化的通关程序,要求海关设立通关时间的上限,且尽可能在货物抵达后和提交所有海关通关所需信息后48小时内放行。对于易腐货物,RCEP还要求各缔约方海关优先查验,通常应在6小时之内放行,如遇特殊情况,在海关工作时间之外,海关也应予以放行。明确的时间限制,有助于确保贸易便利相关规定的落实,保障协议效果。另外,协议中也明确了海关应对经认证的经营者(AEO)的贸易便利化措施,要求至少包括下列措施中的三条措施:
- 在适当的情况下降低单证和数据要求;
- 在适当的情况下降低实地检验和检查比例;
- 在适当的情况下加快放行时间;
- 延迟支付关税、国内税、规费及费用;
- 使用综合担保或减少担保;
- 对指定期间内的所有进口或出口进行一次性海关申报;以及
- 在经认证的经营者的场所或经海关批准的另一地点办理货物通关。
由于RCEP成员方众多,既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甚至还有部分最不发达国家,各成员之间的发展水平、制度建设等存在巨大差异,同时也出于提高海关之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水平的考虑,协议也对成员方之间的海关合作提出了要求,鼓励每一缔约方的海关可以在下列方面协助其他缔约方海关:
- 本章(协议第四章“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的实施和运行;
- 制定和实施海关最佳实践和风险管理技术;
- 简化和协调海关程序;
- 提高技术技能和技术的使用;
- 《海关估价协定》的适用;
- 缔约方可能共同决定的其他海关问题。
另外,RCEP还在海关风险管理、快运货物、后续稽查等方面对成员方作出了规定,并明确了审查和上诉、磋商相关程序。
- 进出境检验检疫
RCEP第五章“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中,制定了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而制定、采取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基本框架,同时确保上述措施尽可能不对贸易造成限制,以及在相似条件下缔约方实施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不存在不合理的歧视。其中第十条“进口检查”规定,海关对进口货物实施进口检查时,每一缔约方应当考虑WTO SPS委员会的相关决定以及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并依据本国的法律法规和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进行检查,发现进口相关风险。
如进口缔约方因货物在检验检疫方面的违规情形而禁止或限制进口一出口缔约方的该货物,该进口缔约方应当通知进口商或其代表,并且如该进口缔约方认为必要,也应当向该出口缔约方通报此类违规。如果出现重大或重复的检验检疫方面的违规,进口缔约方可请求与相关出口缔约方进行讨论,要求其保证采取适当救济措施以减少此类违规。
-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RCEP第十一章“知识产权”的“边境措施”部分,对海关在知识产权边境保护中的职责作出了规定。其中,对于涉嫌盗版或假冒商标的货物,海关有依权利人申请中止放行和依职权中止放行两种执法方式。
首先,如知识产权的权利持有人有正当理由怀疑可能存在盗版货物或假冒商标货物进口,可向海关提出中止放行的申请,并提供足以保护被告和主管机关并防止滥用的保证金或同等担保。在这种情况下,各成员方也可以规定,主管机关有权将发货人、进口商或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货物的描述、货物的数量,以及,如已知货物的原产地,应告知权利持有人。其次,海关也可依职权中止放行涉嫌盗版或假冒商标的货物。在此情况下,海关可以要求权利持有人提供相关信息。在以上两种情况采取中止放行的措施时,海关应在合理期限内认定涉嫌盗版货物或假冒商标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权利。
在知识产权的边境措施这一节中,也规定了主管机关的对侵权货物的销毁程序和申请、储存、销毁等的费用要求。
四、RCEP对外贸企业提出的新要求
由上可知,RCEP的成功签署对多边主义和自由贸易具有标志性意义,其规模大、质量高,最大限度兼顾了各成员国的诉求,在货物、服务和投资等市场准入和规则领域都充分考虑了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及最不发达国家的现实情况,兼顾了各方利益的平衡,加深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程度,带来了区域价值链重整,有助于中国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给区域内的许多企业带来了更大的发展机遇。
不过,在看到RCEP带来的机遇之外,广大外贸企业也应密切注意RCEP将会给现有海关监管带来新的变化,以及对企业的进出口合规管理提出了潜在的新要求。
(1)监管及执法的高透明度要求外贸企业更加深入的理解海关管理
海关是一个比较独特的政府部门,由于其深度参与进出口贸易监管,而进出口贸易又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因此海关的行政管理及执法也要不断进行修正和调整。从实务上来看,海关法及其配套的行政法规难以根据不断变化的新形势和新需要而随时进行调整,因此海关只能通过发布署令、公告、通知等各类公开及非公开的规范性文件等来进行自我调整,而其带来的问题就是海关管理及执法细节的变化很快,且有些执法标准又相对不透明,这都会给外贸经济的发展带来一定的困扰。
本次签署的RCEP在第四章第五条的规定中特意强调了海关监管的透明度,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进出口程序、征税、估价、原产地、上诉或审查及惩罚规定等要具有透明度,便于成员国之间外贸经济的开展,因此未来海关很有可能会加速将成熟的相关内部规范上升为层级更高的法规并对外公布,这无疑对广大外贸企业是一个利好。但应注意的是,很多相关规定其实已经在执行中,且其均是基于已公布生效的法律、行政法规等来制订的,万变不离其宗。一旦这些规范性文件予以整理并对外公布,外贸企业也必须在短时间内予以掌握,而现学肯定是来不及的,因此需要外贸企业提前着手,对海关现有的已公开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系统性的学习和理解,理清海关监管的理念和脉络,在合规管理的理论积累上早做准备,并培养一些熟悉海关法规的管理人员,以更好的应对海关管理及执法的变化。
(2)通关效率的提高需要外贸企业的关务管理水平与之匹配
如前所述,RCEP明确提出了通关效率的要求,作为成员国的中国也将遵照RCEP的相关规定,在海关现有的“两步申报”“自报自缴”政策基础上进一步简化申报流程,提高通关效率。但应注意的是,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和企业的如实申报义务并不冲突,企业欲享受未来由RCEP带来的更加快捷的通关效率,需要对自身进出口货物的相关信息进行更加全面和精确的把握,提升关务管理水平,升级既有的进出口合规管理体系,以确保申报准确性和效率的共同提高,与海关未来的监管升级相匹配,可以更好的享受政策红利并参与亚太市场竞争。尤其对于从事农产品、生鲜等易腐货物进出口贸易的企业来说,提高自身关务管理水平与确保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效率有着直接的关系,应给予充分重视。
此外,为确保企业可以享受更快的通关效率且杜绝后患,在RCEP的要求下,企业应该更加重视归类、审价、原产地等相关海关技术问题的把握。例如,除前文所述的原产地规则外,就归类问题,海关总署此前已发布《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的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与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国家标准可以作为商品归类的参考,这进一步明确了在归类问题上,当相关税则、品目注释、子目注释及归类裁定、归类决定等不足以确认具体进出口货物归类的情况下,国家标准可以作为补充。虽然该规定尚未最终通过并公布生效,但足以看出海关在各个监管领域都在做出更加积极的调整和变化,这尤其需要外贸企业的相关专业人员予以足够重视,使企业发展可以跟上海关发展的步伐,及时作出关务管理调整以适应海关的新政,必要时,对技术问题可以依法提起预裁定,避免相关风险。
(3)成为AEO认证企业可以享受更多优惠
RCEP在“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一章中明确规定了各成员方应向经认证的经营者(AEO)提供额外的贸易便利化措施,认证标准应公布,且不得歧视和限制某些企业的参与,同时也规定了成员国可采取的贸易便利化措施的选择范围。目前,在我国已有《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8]》《海关企业认证标准[9]》及失信联合惩戒、高认联合激励等一系列配套制度对AEO制度作出了相关规定。在上述规定中,企业根据信用水平、经营状况等分为高级认证企业、一般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四类。高级认证企业即为中国海关经认证经营者(AEO),根据《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享受较低的查验率,较低的稽查及核查频次,可以向海关申请免除担保以及享有海关为其提供的协调员服务等便利措施。在RCEP的要求下,我国的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相关认证标准等还将不断完善,对于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海关对其实施监管及提供服务的差异也会继续拉开档次,未来对海关认证企业尤其是高级认证企业会给予力度更大的通关便利和优惠。
截至目前,除了在本国通关过程中可以享受到便利化措施外,高级认证企业还能享受到与我国有AEO互认安排的42个国家(地区)所提供的各类通关便利,其中已包括了RCEP成员国中的新加坡、日本、韩国、新西兰和澳大利亚五国,且我国与东盟的AEO互认谈判目前也在积极推进中。企业若想在国际贸易中充分享受RCEP带来的利好,搭上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顺风车”,申请AEO认证并尽早成为高级认证企业也是十分必要的。
(4)关注、熟悉相关国家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规定
本次协定中,对农产品的进出口也给予了较大力度的优惠,降低了农产品在区域内的贸易壁垒:取消农业补贴,生鲜水果等易腐货物6小时内通关,要求各成员方在检验检疫方面的规定更加透明化,并设置了在违规情况下的救济措施。就连一向对于农产品进口要求较高的日本,此次对于水果、蔬菜等农产品也做出了较高水平的关税减让承诺。待这些措施逐步落实后,区域内农产品进出口相关企业将迎来更多的机会,但同时,相关企业也应关注到各国自身对于动植物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不同要求,特别是在新冠疫情仍在全球蔓延的大环境下,各国海关可能会在监管上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方面更加重视,要求更加严格。因此,为保证农产品顺利通关,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相关企业应熟悉拟进口国家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积极进行合规管理,避免产品在检验检疫方面出现违规情形而受到进口国的进口限制甚至禁止,影响自身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RCEP的签署,使亚太区域15个成员国之间可以更好的在贸易领域互补。从行业发展来说,生产型企业可以从资源出口大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以更加低廉的价格进口各类生产原料,且关税壁垒的降低,也有利于中国出口各类工业制品、纺织品等,进一步开拓东南亚市场,这毫无疑问会利好冶炼企业、纺织企业等制造型企业。反过来,比如从亚太地区高速发展的汽车工业来看,日本在造车技术上,尤其是电动车技术上无疑处在领先地位,贸易壁垒的降低使高端汽车零部件、动力电池等的出口将会继续增长,各成员国也可借此以更加低廉的价格获得高质量的产品并学习到更加先进的技术。当然,凡事有利必有弊,从中国的角度来看,机遇与挑战并存,东南亚的农产品如水果等向来以质优价廉著称,在进一步降低关税的情况下,可以预见东南亚的水果将更大批量的涌入国内市场,这会对国内的农产品企业造成一定的冲击,农业的转型可能会因此而加速。因此,我们提示广大外贸企业,应密切关注国家基于RCEP在后续外贸监管政策上的变化,及时调整企业战略,主动迎接新挑战。
最后,从进出口业务合规的角度出发,为使企业更好地享受RCEP带来的优惠与便利,我们还有如下几点建议供广大企业参考:
- 随着RCEP的落地,国内相关海关法规可能会陆续修订或出台,不排除部分法规会做出较大调整的可能性,建议企业密切关注相关立法动态;
- 加强对优惠原产地规则和制度的学习和了解,以便于更好地享受RCEP下的关税减让措施;
- 加强进出口合规的培训和宣传,提高自身合规团队的理论与实操水平,能够对海关监管的发展方向做出较为准确的预判;
-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早申请海关AEO高级认证,使企业在区域外贸竞争中获得更多优势,享受更多的便利措施;
- 在发现合规问题时,尽早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以合规方式更加高效的处理相关问题,控制其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
五、结语
历经8年磨砺的RCEP终于落地出台,作为中国外贸企业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建议广大企业应当充分熟悉和用好相关规则,特别是优惠原产地规则尤为重要,但与此同时,也应时刻注意严守合规守法底线,避免在进出口领域出现重大违规风险。
*感谢实习生戎冰玉对本文做出的贡献
[1] 资料来源:每日经济新闻,https://finance.sina.cn/intercept.d.html/?chname=finance×=1
人民日报客户端,https://wap.peopleapp.com/article/6037092/5951040
[2] 商务部2019年统计数据,http://www.eeo.com.cn/2020/1116/433901.shtml
[3] 所谓“意大利面条碗”是指,在双边自由贸易协定(FTA)和区域贸易协定(RTA)的特惠贸易协议下,各个协议不同的优惠待遇和原产地规则就像“意大利面条”一样,一根根地绞在一起,剪不断、理还乱。
[4] 初始条款和一般定义、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贸易救济、服务贸易、自然人临时移动、投资、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竞争、中小企业、经济技术合作、政府采购、一般条款和例外、机构条款、争端解决、最终条款章节。
[5] 关税承诺表、服务具体承诺表、服务和投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表、自然人临时流动具体承诺表。
[6] 资料来源:《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进展、影响及展望》,沈明辉、李天国,https://kns.cnki.net/kcms/detail/detail.aspx?dbcode=CJFD&dbname=CJFDLAST2020&filename=DBYL202003008&v=v3KmeMPjHW4OSsnkEgOwxJiwznyshYaKSBmhrXvtWlspSW6srXO8pLgO2DaWPxVE
[7] RCEP第三章 原产地规则,第四条第一款
[8] 2018年3月3日发布 ,2018年5月1日实施。
[9]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7号—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2018年11月22日发布,2019年1月1日实施;《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29号—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2019年12月27日发布,2020年3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