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红霞、刘思岩、赵影会 知识产权部 金杜律师事务所

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这标志着历经十年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下称“本次修改”)工作完成。新通过的《著作权法》(下称“2020年《著作权法》”)共六章67条,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著作权法本次修改工作自2011年启动至今,期间多次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修法过程如下:

2012年3月31日,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国家版权局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并征求意见;

2014年6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并征求意见;

2020年4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并于4月30日公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2020年8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以上公布的文本之间不乏多处变化,在2020年《著作权法》通过之际,本文仅就2020年《著作权法》与现行《著作权法》进行对比,梳理本次修改的亮点和难点及其重大影响,以略表笔者对新法出台的恭贺之意和关切之情。

一、客体制度:回应新类型作品保护的现实需求

现行《著作权法》第3条又称作品条款,列举了8种法定作品类型和1项其他作品,随着新类型作品的不断涌现,作品条款难以满足日益强烈的著作权保护需求,在司法实践中的解释与适用引发广泛讨论。2020年《著作权法》关于作品条款主要有三处重大变化

  • 增加作品定义条款,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关于作品构成要件的规定上升至《著作权法》,明确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 现行《著作权法》关于电影作品与类电作品的规定侧重强调的是创作方法,本次修改将电影作品和类电作品的表述统一为视听作品,以回应实践中并不同于电影作品的摄制方法创作而成的网络游戏画面、短视频等新型视听作品的保护需求;
  • 取消其他作品须为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性要求,使新类型作品的保护有法可寻,同时也为法官适用和解释法律预留了空间。

此外,本次修改对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定义更为精准。我们知道著作权法并不保护单纯事实消息,但是将单纯事实消息作为素材或者背景进行议论、分析等深度报道则可能构成新闻类作品而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本次修改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时事新闻”修改为“单纯事实消息”,并且在著作权归属一章职务作品部分增加新闻职务作品,相较于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更为精准。

二、权利内容:回应传播技术给作品利用方式带来的变化

著作权的权利内容是著作权法的核心部分,现行《著作权法》第10条列举了4项人身权利和12项财产权利。12项著作权财产权利的划分依据是作品的使用方式,而传播技术的发展使作品的利用方式更为丰富,有些传播方式无法为现行规定所涵盖。本次修改对技术发展给著作权法带来的问题进行了回应,同样有三处值得关注的变化:

  • 关于复制权,以数字化方式进行的重复与再现被复制权所涵盖;
  • 关于出租权,明确视听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人对原件和复制件均享有出租权;
  • 关于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2020年《著作权法》修改了广播权的定义,取消了须为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的规定,使互联网直播行为落入广播权的控制范围,解决了长期以来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都无法控制网络直播行为的现实困境。

此番修改后,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将更为清晰,二者区别仅在于是否为交互式传播行为。

此次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修改也有重要变化,不再要求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提供作品”的行为,在定义中删除“作品”二字,则意味着表明信息网络传播权不限于提供作品的行为,也包括提供链接等服务行为。

三、主体制度:权利归属规则更为完善

著作权归属制度是著作权法上又一个基本问题,如果一项智力成果被判断为作品,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要确定著作权归属于谁,同时明确的权利归属是著作权许可、转让、分配利益的基础。本次修改使著作权主体制度更为完善和明晰,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变化:

  • 将推定作者规则和著作权登记制度合并,单列为第12条。推定作者规则是指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等被推定为作者,此项规定在实践中更多的是作为一项证据规则适用。办理著作权登记在实务中也可以作为享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据,笔者推测本次修改将二者列在同一条之下,也有此番考虑;
  • 关于合作作品,增加一款:如果合作作者之间对于合作作品的利用不能达成一致,那么合作作者可以以除转让、专有许可使用、出质以外的方式行使权利;
  • 调整演绎作品与汇编作品的规定,在现行《著作权法》之上增加了演绎作品和汇编作品的使用规则并单独列为第16条,同时删除现行法中第35、37、40条的相应规定;
  • 完善视听作品归属规则,对于电影作品和类电作品仍然保持现行法关于视听作品归属的特殊规则,著作权由制作者(制片者)享有。对于电影作品和类电作品之外的视听作品权利归属则以当事人约定优先,如果没有约定才适用权利归属于制作者的规则。同时,增加可单独使用的作品的权利行使规则,以促进剧本、音乐等作品的传播与利用;
  • 特殊职务作品部分增加了新闻职务作品,与上述客体制度中时事新闻的修改相呼应。

四、权利限制制度:促进作品的传播与利用

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是以通过保护作品的方式促进知识的创造与传播,“保护”与“限制”两个方面构成了完整的权利制度体系[1]。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权利限制制度主要是指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现行《著作权法》第22条关于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是完全封闭式列举的立法模式,既没有合理使用的概括性规定,也没有具体情形的兜底适用条款,这种立法模式因不具有灵活性在实践中被广泛讨论。本次修改在合理使用部分有四处重大变化:

  • 完善现行法第22条第1款,明确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为(1)指明作者姓名或名称及作品名称;(2)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3)不得不合理的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 增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采用半开放式的立法模式,解决完全封闭式列举立法可能造成的不全面的问题;
  • 免费表演部分增加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限定条件。免费表演的特点是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做此修改的目是为了防止以免费表演之名行变相盈利之实(通过收取广告费等方式),此番修改符合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目的;
  • 体现出对阅读障碍者更多的人文关怀,将合理使用方式扩展为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提供作品,而不限于以盲文的方式提供。

五、邻接权制度:逐渐明朗却又现迷雾

邻接权是对作品传播者权利的概括性称谓,在理论研究中被广泛使用,本次修改在文本上统一表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出于行文方便的考虑,下文延续“邻接权”的表述)。我国邻接权制度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和广播组织者权四个部分,本次修改的主要变化为:

  • 表演者权的权利内容增加“出租权”,使邻接权制度体系更为完善。同时增加职务表演的规定,厘清职务表演的权利归属;
  • 删除现行《著作权法》第44条广播组织播放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并新增第45条“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近年来,对有声读物的侵权常有发生,为了更好的保护录音制作者的利益,2020年《著作权法》做此番修改对现实需求做了及时回应;
  • 关于广播组织者权,是本次修改讨论最多的条款之一。本次修改的主要变化是为广播组织者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目的在于解决“回看”引发的著作权问题。然而,笔者认为在对“回看”的定性是广播、信息网络传播还是为其他权利所控制没有明确的情况下,做此番修改将使问题变得更加复杂。除此之外,本次修改没有明确广播组织权的保护客体,笔者认为这还可能在实践中引发理解上的分歧。如果不将广播组织权的客体进行明确,那么在实践中可能就不会引起对“信号”与“节目”区分的足够重视,这就容易导致使用广播组织节目的相关主体认为其在获得信号许可的同时即获得了信号所载节目的许可,这样的理解往往导致许可的混乱和侵权纠纷的发生,实践中的争议将持续存在。

六、法律责任:加大著作权侵权惩处力度

本次著作权法修改的又一个重大变化为因著作权侵权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与现行《著作权法》相比,主要有以下三处重大变化:

  • 关于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式,本次修改将权利人实际损失与侵权人违法所得同列为第一顺序,从此权利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违法所得两种计算方式的适用不再有先后顺序,更符合实践情况。在权利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违法所得均难以计算的情况下,可以参照许可使用费进行计算;
  • 加大著作权侵权查处力度,增加1-5倍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此番修改旨在加大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同时也是《民法典》中关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规定的具体落实。此外,法定赔偿数额也有所变化,最高限额升至500万元,同时设定500元的最低限额;
  • 人民法院在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应当事人要求可以对侵权复制品及工具、材料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打击更为彻底。
  • 其他修改

除上述重大修改之外,其他部分的修改以及细微之处的变化足以见得我国著作权法立法的进步。如要求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落实使用费等公示制度,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相关规定的完善等都值得我们持续关注、讨论。

著作权法本次修改历经十年之久,涉及著作权制度的方方面面,社会各界的声音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在2020年《著作权法》中均有体现,是社会各界集体智慧的结晶。我们期待2020年《著作权法》在实践中绽放光芒,发挥其最大价值。与此同时,著作权为技术之子,它的脚步将伴随技术的快速发展而永不停歇,本领域的专家学者以及实务工作者还当继续努力。

[1] 参见张今:《著作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版,第16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