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莉、张祺琪 知识产权部 金杜律师事务所

2020年12月15日,全国商标评审业务专家培训班在贵阳举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何志敏出席了培训班并讲话,强调在202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将进一步加大力度打击商标恶意注册。

为打击恶意抢注、囤积商标这一行业顽疾,201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专门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内容。根据商标局官网信息,2020年12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在第十二届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上举办了“齐力商标事业生态建设 助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论坛,会上透露:1-10月,注册申请实审环节驳回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申请共计9610件;在异议环节,适用第四条、第十五条打击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的异议案件共3293件;评审环节,适用第四条、第十五条的打击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的评审案件共461件。此外,在第十二届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民法典视角下的商标注册与保护”为主题的商标典型案例评析论坛上,还发布了如下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典型案例:

一、“珍视明”商标异议案

本案是一起申请注册多件不同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特征的商标的恶意抢注案例。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对深圳市某公司在第9类申请的“珍视明”商标提出异议。本案中,被异议人自2017年以来,在多类商品或服务上申请了3400多件商标,涉及20余个类别,且其中有多件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且有一定独创性及知名度商标相同或相近,如“清扬”、“翰皇HANOR”、“蜂花”、“张小泉”等,其中部分商标已被驳回或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亦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因此,商标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商业经营需要。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珍视明”商标完全相同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异议人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志,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二、“碧凡”商标异议案

本案是一起申请注册与他人除商标外的其它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恶意抢注案例。“碧凡”为异议人杭州碧凡贸易有限公司于2012年公司注册后便开始使用的标识,异议人自2013年在天猫平台注册经营店铺“碧凡化妆品专营店”,并以“碧凡”为名与国内外多品牌签订合作经销协议。被异议人名下共有461件商标,涉及26个类别,从20185月到20187,被异议人商标被异议22件,涉及3个类别,但大多数为35类商标,且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多集中为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天猫店铺名称。经查,被异议商标确实为异议人的天猫店铺名称,对被异议商标,被异议人也未能对其创作思路或使用意图作出合理解释。因此,商标局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符合《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三、“马石油酷腾”商标异议案

本案是一件诉争商标发生权属转让,但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案例。本案中,原被异议人除申请被异议商标“马石油酷腾”外,还反复在第1类、第4类等类别上申请注册了由异议人的“马石油”、“途特力”、“酷泰”、“迈奇”、“欣腾”、“炫腾” 等商标简单组合而成的“马石油途特力”、“马石油酷泰”、“马石油迈奇”、“马石油欣腾”以及“马石油炫腾”等商标,且原被异议人并未作出合理解释。商标局认定原被异议人反复在第1类,第4类等类别上申请注册商标,且未提供其真实使用意图,符合《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申请”的要件。虽然本案在审查时被异议商标已经发生转让,但不影响对第四条的适用。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

除了上述异议案件之外,面对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日趋规模化、专业化的形势,商标局通过优化审查分文流程,对典型恶意申请类型及相关案例进行梳理、汇总。在审查环节,对认定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的商标申请从严审查,主动予以驳回,这彰显了商标局主动打击恶意注册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