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大发展、大融合,新型业态日新月异,国内外税收法律及征管手段与时俱进,同时社会法治理念和纳税人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税企间存在不同理解或争议屡见不鲜,处理不当可能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甚至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的后果。税务争议越发复杂而多元化,能否成功处理税务争议对于企业的正常经营及发展壮大至关重要。
我们将以本文作为金杜税务争议解决系列的开篇,并将在接下来的时间里陆续与各位读者分享税务争议解决的方方面面及我们处理税务争议案件实务的心得感悟。本系列文章实为抛砖引玉,期待企业在税务合规方面未雨绸缪,也期待能够为企业的税务合规保驾护航!】
一、不得不说的税收征管现状
税务争议,通常是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之间就特定的税务事项产生的争议。从税务机关的角度,争议产生是税务机关行使法定税收征管职权的结果,因此税收征管的实务趋势与大环境直接影响着企业的涉税风险以及潜在的税务争议风险。
近年来税收征管与税务稽查力度不断加大已是不争的事实。一方面,整体经济增速放缓的趋势下,各级财税部门面临不同程度的税收收入增长的压力;在以“营改增”为代表的结构性减税政策下,税务机关需要通过强化税收征管实现税收收入的持续稳步增长。另一方面,BEPS和CRS的落地使得全球涉税信息更加透明化,而税收征管技术与能力的大大提升,也使得税务机关得以更高效、准确的识别企业税务风险。
随着近年来增值税发票升级版全国推行、金税三期全面上线以及税务总局“云平台”等项目的落地,可以说覆盖全国、全税种、全征管流程的“税收大数据”已经形成。在大数据时代,伴随着税收征管和稽查形势的日益严峻,企业将面临越来越高的税务合规风险。
大数据时代的税收征管
2018年,税务领域的改革更是大刀阔斧,也给税收征管以及税务争议的应对和解决带来了诸多变化,如:
- 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自1994年分税制开启的国地税分设征管模式有了重大转变,合并后的税务机关在征收管理整合的同时,组建统一的税务稽查队伍,企业一旦被税务稽查将涉及各个税种;争议解决经常涉及的行政复议工作中,消除国地税系统不同的复议机关判定方式,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判定标准统一,促进行政复议质量进一步提高。
- 确定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到税务部门,为个人所得税申报情况与社保基数的确认出现勾稽、对照的便利条件,税务部门更易发现企业税收、社保方面的不合规行为。
- 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在为社会公众带来改革红利的同时,相关税务申报及信息披露要求较之以前略有复杂,落实过程中也必将出现新的征管要求及争议易发点,其中个人反避税领域将会形成新的热点。
二、常见的税务争议及原因
一旦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就某一涉税事项产生不同的认知或理解,便可能产生“争议”。这在企业的日常涉税活动中相当常见。常见的税务争议包括以下领域:
一般来说,争议产生的主要原因包括:
- 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就税法的理解和执行产生争议
税法的制定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也必然不能准确地规定复杂商业社会的所有事项,因此当涉及某一具体事项时,难免出现各方对于税法理解不一的情况。
举例来说,在过去多年的执业经验中,我们看到很多客户受到过《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困扰,在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中,往往会出现类似这样的对话:
具体到个案中,关于“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的理解及实操口径,往往会在税企之间形成不同的理解;上述例子还可能衍生出其他的问题:当税法已对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做出规定(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情况下,是否还应对其已真实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从相关性和合理性(尤其是合理性)的角度做深入的审查。
- 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就客观涉税事实的理解产生争议
税法的适用须以法律事实为依据,因此如果对于法律事实的认知不一,则易导致对于税法适用的理解出现争议。
我们曾经协助多家高新技术企业应对税务机关对于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质疑,这也发生了很多关于“涉税事实”的有趣故事。例如,在2016年之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之一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而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税务机关对于上述规定中的“技术创新”、“研发活动”和“技术性收入”等字眼和概念往往保持极高的敏感性,因此当企业按照上述口径划分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时,就必然涉及到对于产品(服务)的性质、类别和工艺等涉税事实的详细搜集和细致分析,否则将可能因上述涉税事实的理解与税务机关产生分歧。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确实存在税收不合规事项或违法行为,但就行政处理和处罚产生争议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由于对税法或法律事实的错误理解,甚至可能出于偷逃税款的故意而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对税收违法行为应如何进行处理和处罚,往往也可能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产生分歧。
比如说,《税收征收管理法》(“征管法”)第六十三条之“偷税”便常常引发税企之间争议。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在多个个案回复中明确“偷税”应具有“主观故意”,但由于现行征管法对于“偷税”的规定并未明文要求具有“主观故意”,而其行为要件又几乎涵盖了各类少缴税款的情形,因此在实践中税务机关如果从严把握,往往会将一些纳税人的“无心之失”定性为“偷税”,而纳税人却因此须承担偷税金额0.5-5倍的罚款。例如我们上文中所提到的纳税人将部分业务招待费作税前列支,但却因其被认为并非“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而不予在税前列支。在此种情形下,费用税前扣除的争议往往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就税法和涉税事实的不同理解而形成,实践中却有税务机关直接适用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按“偷税”论处,使得纳税人须承担罚款的行政责任,也往往因此产生二次争议。
三、如何解决税务争议
《孙子兵法.谋攻》曰:“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既然税务争议的本质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税务机关就税务事项的分歧,那么在税务机关就某项涉税事项提出疑问时,企业如果能够通过充分的资料准备和准确的意见阐述,说服税务机关认同己方的观点和税务操作,当然是最佳的争议解决方式。
但更多的情况是,税务机关可能会开展正式调查程序,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事项进行检查,即进行税务稽查。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实施,主要职责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税务稽查应严格按照征管法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开展。上述法律法规在规范税务机关稽查程序、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义务的同时,也赋予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对税务稽查的相关权利,尤其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享有就相关涉税问题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对税务行政处罚享有依法申请听证的权利,这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稽查阶段解决税务争议提供了正当的渠道。
如何在应对税务稽查时合法、合理而充分地利用上述权利,不仅倚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于涉税实体问题的理解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搜集与准备,也考验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稽查程序的熟稔程度。
除了针对一般涉税事项的税务稽查,对于企业涉及的国际税务事项(如转让定价或反避税事宜),税务机关也可能开展转让定价调查或一般反避税调查。应对此类税务争议,对企业的国际税务业务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税务机关可经稽查程序或转让定价调查/反避税调查程序做出正式的税务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服,可通过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寻求法律。过去很长一段时间,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给人以一种“流于形式”的印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难以通过复议或诉讼取得有利的结果,普遍对于行政复议或诉讼信心不足。但我们近年来的执业体会是,随着我国法制环境的不断进步以及相关行政、司法队伍整体素养的提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过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捍卫自身权利,已经从近乎不可能成为可能,且机会越来越大,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纳税人胜诉的案例。根据我们的经验, 影响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成败的因素有很多,而取得成功的关键是准确分析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掌握利用复议/诉讼程序要点,运用适当的复议/诉讼策略,并发挥复议/诉讼技巧。
“无争议,不正义”。税务争议的妥善解决,能够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能降低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体现税法公平正义,营造和谐的税收环境。在中国“税收法定”、“依法治税”的主旋律下,我们作为税务律师切身体会到中国税治环境的温度与进步,愿与诸君细细分享,敬请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