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风利、李文强、董士琪 争议解决部 金杜律师事务所
问题的提出
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应于2014年12月21日前还款。因到期未还,贷款人于2016年7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贷款人未交诉讼费而按撤诉处理。此后贷款人又于2017年12月8日提起诉讼,此时借款人以贷款人提起诉讼已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
贷款人起诉未缴纳诉讼费按撤诉处理,是否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呢?
分析
1.法律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2.法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4辑(2008.8)中认为,当事人起诉后未依法缴纳诉讼费,经催告后仍不缴纳,法院裁定按照撤诉处理,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因为撤诉是当事人依其意思放弃起诉而发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按照诉讼法上“诉的撤回,视同未起诉”的诉讼原则,不发生起诉的效果,自然也就不产生诉讼时效的中断。从诉讼时效的客体看,其客体是请求权。请求权是相对权,必须向相对人送达才产生请求权的效果。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反诉本身,请求权的意思只是到达了法院,法院不是请求权的相对人,只是请求权的居中裁判者,而未经法定程序达到相对人时,不能视为当事人已经行使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最高法民申3020号重庆某物流集团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某轧钢厂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中认为:“上述案件经审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重庆某实业公司的起诉,该驳回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该解释规定的当事人起诉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之法律效力,应当以当事人合法起诉为前提,故在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的情况下,通常并不引起诉讼时效期间中断,但在具体案件认定中,尚应考虑是否存在特殊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申3316号祁文宏、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上述两案南岸区法院确认收到诉状的时间为2014年8月29日,因此,即使程体明的起诉最终因其未按期缴纳诉讼费而按自动撤诉处理,但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申1151号宁乡某塑业有限公司、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认为:“黄某某于2016年7月6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而后因未交诉讼费而按撤诉处理……黄某某于2016年7月6日提起诉讼的行为,不论是否撤诉,均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人民法院不仅仅是当事人双方的信息传递者,更重要的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因此,只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意味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随即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申5938号谢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认为:“朱某某在本案主张的是案涉895万元债权,约定的借款期限为自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0日止(资金以实际到账之日起计算期限)。朱某某曾就案涉895万元债权于2016年3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其未在指定期间交纳诉讼费,法院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之规定,本案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应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朱某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法院再次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结论
关于起诉后未缴纳诉讼费按撤诉处理,是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起诉后未预缴诉讼费被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的,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中断的缘由应为向对方主张权利,起诉中断诉讼时效的原因是让法院代自己向对方主张权利,时间节点应为法院向对方告知权利义务时。尽管从表面上看权利人有以诉讼方式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但由于诉的有效受理以诉讼费的合法缴纳为前提,因此,不缴纳诉讼费而被按撤诉处理,其提起诉讼的行为自然也被撤销,而不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第二种观点认为,起诉后未预缴诉讼费被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的,能够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因为人民法院不仅仅是当事人双方的信息传递者,更重要的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因此,只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意味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随即中断。
笔者认为,根据《民法总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诉讼时效即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而不论起诉状副本是否到达了被告。虽然实践中法院存在不同的观点,但是参照(2019)最高法民申5938号、(2019)最高法民申1151号、(2017)最高法民申3316号中的意见,当事人提起诉讼的行为,不论是否撤诉,均表明权利人积极主张权利,应当认定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