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辉 庞淑敏 知识产权部 金杜律师事务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2019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中,有2件是电学领域的专利无效案件。这些案件因其社会影响较大、焦点问题具有典型性而入选十大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在这些具体案件中的认定对于未来的实体审查和无效审判会有较大影响,在类似案件中也可援引和活用。我们在此对这2个案件及其焦点问题进行简要介绍。

一、用于传送上行链路信号的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案(第39900号无效决定)

专利权人:A公司

请求人:B公司

专利号:ZL200880112278.0

审查结论:维持有效

涉案专利涉及移动通信技术领域,更具体地,涉及LTE系统中上行链路信号的传输方案。该涉案专利提供了一种基于优先级来有效地安排ACK/NACK信号和其它控制信号的技术方案。

该涉案专利要求了4个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其中前3个是美国临时申请,具体如下。

第一优先权申请:US 60/972244

第二优先权申请:US 60/987427

第三优先权申请:US 60/988433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之一为对于无效请求中使用的对比文件能否构成现有技术的判断,更具体地涉及到对涉案专利的优先权是否成立的核实。

在无效过程中,请求人主张涉案专利不能享受上述3个优先权申请的优先权。专利权人在口审中当庭放弃了第一优先权申请的优先权。针对第二优先权申请,请求人认为,根据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记载,“2维资源范围”包含有基准信号,然而第二优先权申请文件并未公开相关的技术方案。具体地,权利要求1记载了第一映射方法,根据该方法,将上行链路上传输的信息序列按照优先在时间轴上安排序列的方式,映射至一个(12×12)矩阵,而该矩阵并不包含上述2个基准信号。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能从第二优先权申请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权利要求1-4均不能享有第二优先权。基于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4也不能享有第三优先权。

针对上述理由,合议组认为,根据第二优先权文件中关于第一映射方法的描述和相应附图,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第二优先权文件中的2维资源范围包括用作基准信号的RS符号以及另外的上行链路的信息序列的(12×12)矩阵。此外,结合第二优先权文件申请中图9所示的控制信令、数据信息、基准符号的映射顺序和位置排布可知,第二优先权文件中也记载了如何将顺次地多路复用信号映射到上述2维资源范围以及如何重写ACK/NACK的相关内容。因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从第二优先权申请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能享有第二优先权的主张不成立。

基于类似的理由,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能享有第三优先权的主张也不成立。并且基于此,合议组认为公开日在第二优先权申请和第三优先权申请之间的对比文件8不能构成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不能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公开日在第一优先权日和第二优先权日之间的对比文件9构成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能够用来评价涉案专利的创造性。

我们认为,关于专利/专利申请是否能够享受在先申请的优先权的判断,应遵循是否是相同的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判断原则。换句话说,应当将专利/专利申请与优先权文件的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进行比较,其确定两者在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方面是否实质相同。在具体判断技术方案是否实质相同时,不仅应当关注说明书中的文字记载、附图中的明确公开,还应当基于整体的技术方案来理解方案,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基于其所掌握的专业知识进行分析,来确定技术方案是否实质相同。

二、用于移动通信设备的图形用户界面(分享)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案(第41733号无效决定)

专利权人:A公司

请求人:乔某

专利号:ZL201730667916.7

审查结论:全部无效

涉案专利涉及用于分享视频的图形用户界面,通过用户对图形用户界面的交互操作,实现视频/直播分享。具体地,在移动装置上显示包括多个分享图标的用户界面,点击各分享图标可以进行视频/直播分享,并且界面上的各图标均可用于进行人机交互。

请求人提交了6篇证据,其中证据2-3为使用PP助手下载的网络证据,证据4为论坛上发表的文章。专利权人在无效过程中还提供了反证1以证明下载工具PP助手不可靠,证据4中的日期存在矛盾。

本案审理的争议焦点之一是上述非专利证据2-4的认定问题,涉及采用PP助手应用软件的合法性和准确性、PP助手所显示的日期是否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日期、第三方论坛中显示的日期是否可以认定为公开日期等。

针对上述无效证据2-4,专利权人主张:

1)对于证据2和证据3,不认可采用PP助手来下载软件的合法性和准确性;不认可PP助手的显示日期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日,而反证1证明PP助手存在下载不了、下载后打不开、下载成功无法登陆等问题;不认可豌豆荚所示的公开日,并主张PP助手和豌豆荚下载的版本与专利权人的官网提供的版本不对应,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抖音V1.6.4和V1.6.5版本的公开日期。

2)对于证据4,专利权人认为简书网站是个人论坛,请求人没有提供关于网站的管理和运行机制的说明,无法证明其公开日期;同时反证1第200页提供了简书网站的说明,其中显示发表内容时的用户名和注册时的用户名不同,且同一版本显示的多个日期是矛盾的,因此不能确定其公开日。

3)证据2和证据3中示出的相同软件版本,但存在界面的多种不同,无法证明是官方发布版本,其日期也不是官网发布日期。

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予认可,而是认为专利权人的质疑意见是不成立的。

具体地,关于合法性,合议组认为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成、获取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在证据2详细公证了对比设计2-3的证据保全过程,因此其获取途径未见明显不当。同时请求人主张PP助手应用软件上的“抖音短视频v1.6.5〡49.02MB日期:2017-12-15”来源于本案专利权人,对此专利权人既未否认,也未提交任何足以推翻请求人的上述主张的证据。

关于准确性,合议组认为,证据2显示了PP助手软件公证时有2569万人在用,反证1虽然记载了有若干用户反映PP助手上下载和使用的出现了一些问题,但同时也记载了大量用户下载安装使用后对其正面的评价。个别人在下载安装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不能否定其可以正常下载安装使用从而导致相应的图形用户界面公开的事实。

关于,专利权人指出的证据2和证据3中相同版本的界面存在不同,合议组认为上述不同均为正常使用APP过程中出现的图标的正常变化。关于官网版本及官网发布日期,合议组认为,请求人并未主张证据中的抖音软件及其发布日期来源于专利权人的官网,专利权人的反驳不具备针对性;同时专利权人是证据中所下载的软件“抖音短视频v1.6.5”的所有权人,但是专利权人既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官方版本及官方的首次发布日期,也没有提交有关证据2证据来源违法的证据。

因此,合议组认为专利权人的质疑意见及反证1不能支持其上述主张,对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予认可。

我们认为,对于网络证据的合法性,应当核实证据的搜集主体、搜集形式、取证程序和提取方法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于网络证据的真实性,应根据网络证据的来源、形式、制作过程及设备情况来确定内容是否真实,是否存在剪裁、拼凑、伪造和篡改等。对于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况,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网络证据获取存在多种途径。对于直接从网站下载的情况下,如无足以推翻结论的相反证据,则网站上标注的上传时间、更新日期等为软件可供公众下载的日期,即其公开日期。对于利用应用市场、软件下载助手等辅助APP下载网络证据的情况,如无足以推翻结论的相反证据,辅助APP中显示的相应软件版本的日期可以被视为相应软件可以被公众获取的日期。对于网站上发布的文章,如无足以推翻结论的相反证据,则文章页面中标注的日期可视为公开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