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财库局)颁布了一份有关为在香港运营的合资格私募股权基金分配的附带权益提供税务宽减[1]的建议方案(建议方案)。该建议方案就业界的意见和反馈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区政府对于财库局在2020年8月出具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2]的回应进行了总结和反馈。金杜律师事务所在为期四周的业界咨询期内,就征求意见稿向财库局提交了详尽的反馈和意见,并与香港金融管理局进行了面对面的详细讨论,之后一直与监管机关保持沟通,并积极参与讨论与反馈,以协助推动香港私募股权基金业的发展。
1. 本文总结了建议方案的主要内容,及其与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区别,并在本文最后提出了我们对于拟议的附带权益税务宽减制度的建议。
- 建议方案的主要内容
- “具资格附带权益”被界定为相关人士在基金投资回报达到门槛收益率的前提下基于基金投资产生的利润所收取的报酬。
- 根据建议方案,“具资格附带权益”的利得税税率为0%。
- 如欲享受税务宽减制度的优惠,应满足以下条件:
要件 | 主要条件 |
合资格基金/附带权益发放者
|
· 该具资格附带权益应由符合《税务条例》(香港法律第112章)第20AM条下“基金”定义的基金分配,且不论该等基金所在地在何处; · 该基金必须获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金管局”)核证;和 · 非居港基金必须委任一名香港本地授权代表。 |
合资格的附带权益收取者 |
· 只有在香港向经香港金管局核证的投资基金提供投资管理服务或安排在香港进行该等服务的人士才会被视为合资格的附带权益收取者。 · 该等人士包括证监会持牌法团、向统一基金税务豁免制度下定义的“合资格投资基金”或创科创投基金公司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非持牌实体或其关联法团或合伙,以及由前述实体聘用并在香港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人士。 |
合资格交易 |
· 该具资格附带权益必须仅由私募股权交易产生,且必须符合统一基金税务豁免制度下的相关规定。 · 除非有关附带权益是来自构成私募股权交易组成部分的对冲交易,否则大部分主要投资于公开证券的对冲基金可能不能符合此项条件。 |
在香港从事实质活动 |
· 合资格附带权益收取者必须证明产生收入的核心活动是在香港进行的,包括: § 在香港有两名或以上进行投资管理服务的全职雇员;和 § 每个课税年度就提供投资管理服务而在香港产生的运营开支将为200万港元或以上。 |
2. 建议方案与征求意见稿的比较
我们注意到建议方案提出的建议与征求意见稿提出的建议大致上类似,主要的区别在于:
- 优惠税率 — 建议方案中提出,具资格附带权益的利得税税率为0%(征求意见稿没有提及具体利得税税率)。此外,建议方案澄清,在计算投资专业人员的薪俸税时,全部具资格附带权益不会算在劳务收入内。拟议优惠税率旨在超过其他具竞争力的金融市场。
- 门槛收益率 — 征求意见稿建议,合资格基金应向投资者提供年利率6%(以复利计算)的优先回报。建议方案删除了该等6%的门槛收益率,仅要求基金需受“门槛收益率”所限。但是,特定基金(如风险投资基金)一般没有优先回报分配机制,因此,何种门槛收益率可以构成合适的基准回报率,从而以使合资格基金产生的利润被划分为具资格附带权益还尚不明确。
- 合资格交易 — 建议方案扩大了“合资格私募股权交易”的定义,包括仅持有和管理基金的一个或多个被投资私人公司的特殊目的实体的股份或可比权益(comparable interest),或由被投资的私人公司发行的证券。
- 对冲交易 — 继征求意见稿后,建议方案提出如对冲交易属于私募股权交易的组成部分,而该对冲交易的利润亦涵盖在私募股权交易的累计损益中用以计算附带权益,则该对冲交易所产生的附带权益或可享受税务宽减。
- 合资格附带权益收取者 — 继征求意见稿后,建议方案将为香港的创科创投基金公司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人士视为合资格附带权益收取者。
- 不得作抵销用途的亏损 — 建议方案澄清,如优惠税率为零,附带权益收取者所蒙受的任何亏损,均不得用以抵消在该课税年度或任何随后课税年度的任何应评税利润。
- 实质活动要求 — 建议方案修改了实质活动要求,要求每个相关课税年度的评税期内,投资管理服务的在港全职雇员平均人数为两名或以上(而征求意见稿要求不少于两名投资专业人员(或一名投资专业人员和一名法律、合规或金融相关的专业人员))。建议方案亦将本地运营开支的最低门槛由300万港元下调至200万港元。
- 反避税的条文 — 建议方案亦强调,将颁布立法修正案,以澄清管理费(即使伪装成具资格附带权益)将不会获得税务宽减。
3. 待澄清的问题
执行建议方案的法律修订将于近期交由立法会审议。其中建议相关税务宽减可追溯适用于合资格附带权益收取者在2020年4月1日或之后收取的任何具资格附带权益。于香港境内管理的现有私募股权基金将受益于该等相关税务宽减制度。
我们期待立法修订将针对以下重点事项提供进一步说明:
- 香港金管局的验证程序 — 香港金管局将成为附带权益税务宽减制度的守门人,但实际操作中的申请验证程序、流程和时间仍有待确定。基于香港金管局的查阅权以及验证所需的审计师核证,我们预计该验证程序会相对简明且程序化。我们期待香港金管局和税务局携手就基金验证和申请税务宽减提供一站式的平台。
- 强制性门槛收益率 — 建议方案定义“具资格附带权益”为基于基金投资产生的利润所收取的、受限于门槛收益率的报酬。该等要求相对限制了基金分配的灵活性,因为如前所述,并非所有私募基金的分配机制或分配条款都设置有门槛收益率或优先回报。财库局可考虑取消修订草案中的门槛收益率规定,即仅要求附带权益在基金的投资产生利润的情形下产生,以使发起人在设计基金经济条款时享有更多的灵活性。
- 合资格对冲基金 — 根据目前的建议方案,附带权益税务宽减资格针对特定的对冲基金产生的附带权益(本质上一般投资于上市证券)同样适用。我们期待财库局、香港金管局和税务局提供更多关于合资格对冲交易的指引。
- 合资格的个人附带权益收取者 — 根据建议方案目前规定,如申请税务宽减待遇的主体为个人,其须代表香港合资格附带权益收取者向经核证的投资基金或创科创投基金公司提供投资管理服务。我们理解这意味着非投资管理员工(如人力资源、财务、法务与合规,以及其他后勤职能部门员工)将可能不能享有相关税务优惠,因其日常工作可能不涉及建议方案下所述的“投资管理”服务。但实践中,发起人以通过设立特殊有限合伙基金(并由相关员工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方式收取部分附带权益是很常见的。鉴于此,建议方案下适用于合资格附带权益收取者的限制将可能影响基金资金流,并可能意味着非投资管理员工直接从基金获得的附带权益分配将不能享受税收宽减。
4. 总结
财库局对于附带权益税务宽减制度的建议方案与2020年8月推出的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制度[3]相辅相成。我们认为该项制度是提高香港基金业吸引力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且将进一步提升香港作为全方位资产管理中心的竞争力。
如您欲了解附带权益税务宽减建议方案将如何影响您的业务,或如您在基金设立或基金业务扩展方面需要任何协助,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本文作者感谢马博儿及陆诗悦对本文的贡献。
*本文凡提及“香港”或“香港特别行政区”,将被诠释为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1] https://www.legco.gov.hk/yr20-21/chinese/panels/fa/papers/fa20210104cb1-417-5-c.pdf
[2] https://www.kwm.com/en/hk/knowledge/insights/tax-concession-carried-interest-20200813 (只有英文版).
[3] 有关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制度的详情,请参阅我们之前的刊物: https://www.kwm.com/zh/hk/knowledge/insights/hk-limited-partnership-regime-rolling-out-2020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