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迎 谷雨禾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

受新冠疫情的冲击,体育事业和产业受到影响较大,尤其是竞技体育领域,多项体育赛事停滞或延后,包括东京奥运会、东京奥运会项目资格选拔赛、北京冬奥会测试赛等在内的重大赛事均难以如期举行。经历了新冠疫情期间的严控,2021年,体育赛事逐步重启,包括进入倒计时的东京奥运会、正在进行的欧洲杯、刚刚结束的CBA总决赛等。虽然疫情的影响并未全部消失,但是全球体坛均积极的迎接着疫情带来的新挑战,有计划的部署和推进办赛。

特殊时期,特殊挑战,在这一特殊背景下的体育“大年”,赛事安全保障无疑成为主办方、承办方、管理部门和参赛者最需关注的问题。下面,我们从法律风险防范的角度,与大家一同探讨体育赛事安全保障问题。

一、大型体育赛事安全风险事件的分类

大型体育赛事安全风险事件在历史上时有发生,由于大型体育赛事参与人数多,社会关注度高,如果发生安全风险事件,会产生影响广泛、可控性低、损害结果严重的后果。为提前控制风险以及识别赛事安全风险事件,在此列举几种安全风险事件的情况以进行分类。

  • 突发性自然环境因素:体育赛事活动由于依赖于赛事场地,并会造成人员聚集的问题,受到场地周边自然环境影响较大,体育赛事活动如果受到突发性自然环境因素,如地震、台风、雾霾、泥石流、高温、大雪等自然因素的影响,容易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延迟或取消比赛的例子很多。2020年,澳网公开资格赛开赛当天因受林火造成的雾霾天气影响,多位参赛者发生呼吸困难、咳嗽的情况,在开赛当天下午赛事组织方和参赛者沟通后,中途宣布提前结束比赛[1]。2016里约奥运会时,多项体育赛事如跳水、网球、赛艇等,遭到了突发低温、大风天气的突袭,受到影响甚至推迟。[2]
  • 公共卫生事件因素:主要包括传染性疾病的传播疫情、食品安全等其他等可能会影响运动员生命健康与安全的事件。在南京青奥会期间,非洲为“埃博拉”病情的主要感染地区,所有来自疫情区的运动员、官员、工作人员在进入南京之前都经过了层层检测。当下面临的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如何防控风险、避免疫情传播也成为了东京奥运会的首要问题,2021年6月,东京奥运会发布了第三版东京2020《疫情应对措施手册》,这一手册中汇总了针对运动员及官员、转播商、媒体、市场营销伙伴、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奥运大家庭、工作人员的不同规定和要求,总体上东京奥运会采取“闭环式”的防疫管理,外国运动员在入境日本前要提供72小时内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且在到达机场时和入境后前3天进行两次检测,入境后的3天需要采取隔离措施,并在比赛期间每天接受检测。比赛采取空场比赛方式,运动员需要避免与他人接触。此外,运动员在住宿、交通上被严格限制,运动员的手机上需要下载安装相关的APP用于在线登记及健康报告,同时APP将支持对使用者与密切接触者进行定位追踪。如有运动员不幸感染新冠肺炎病毒,其比赛成绩将不会被取消,而是保留其保底成绩。同时该手册也明确规定了如果相关人员不遵守防疫规定,包括拒绝进行检测、前往活动计划范围之外的地方、不遵守佩戴口罩的要求、不遵守社交距离要求的,可能都会受到纪律处罚,对于违反者,将进行警告、临时或永久取消认证,临时或永久取消奥运会参赛资格或不允许参加奥运会、不再具有参赛资格(其后果已经在奥林匹克宪章中列明)和财产处罚的措施。
  • 社会安全事件及意外事故因素:体育赛事的事故管理渗透在赛事管理的每一个方面。从运动员参赛、交通、饮食,观众入场、离场,运动员比赛过程中,因为场馆原因等均可能发生事故。甚至此前曾有在大型体育赛事举办期间发生球迷骚扰、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情况。比如在2006年德国世界杯比赛中,两队球迷相互辱骂,并产生大规模冲突;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爆炸事件;2012年埃及球迷骚乱事件;2013年波士顿马拉松爆炸事件等等。
  • 网络安全事件因素:2016年里约奥运会,遭到大规模APT攻击及DDoS攻击,窃取了大量隐私数据,[3]并且APT28组织对奥运会相关的反兴奋剂组织发起了攻击,获取并公开该组织账号、运动员测试结果、相关人员隐私等数据。同时,产生了大量针对奥运会的邮件欺诈、网站篡改、网站仿冒、贩卖假门票、伪造Wi-Fi网络、勒索病毒的网络安全事件。针对奥运会相关网站、巴西和里约政府相关网站、赞助商相关网站的DDoS攻击,流量高达300~500Gbps。[4]

无独有偶,2018年平昌冬奥会也遭遇了网络安全事故,在开幕前,不少冬奥会相关组织经常收到恶意钓鱼邮件。在开幕式期间出现了种种混乱:互联网和广播系统中断;奥运会网站瘫痪数小时,导致门票销售和下载被中断,甚至有些观众无法打印出门票,导致很多人无法参加开幕式,场馆内出现大量空位;奥林匹克场馆周围的本地Wi-Fi短时无法使用,开幕式直播信号中断等等。[5]

种种安全风险事件造成的严重后果牵动人心,让本应代表和平的体育竞技变成了不幸事件的导火索。体育赛事安全是底线,赛事组织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参赛者也需要提高安全意识,在种种赛事安全风险事件后,赛事组织者和参赛者的责任分担,往往是比赛事故的争议焦点问题。下面我们从法律角度,梳理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情况,尝试界定赛事安全保障中各方义务的边界。

二、体育赛事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一)法律、法规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关于安全保证义务的规定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细化,这一义务起源自德国法上的一般社会安全注意义务理论,而体育赛事组织者作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学界存多种争议,按照现有立法和司法解释,已经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明确纳入了侵权责任救济的范围。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如果赛事组织者作为义务主体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赛事组织者未采取能够预防或消除危险的必要措施等,直接导致损害的发生的,赛事组织者则恐将被认定为是侵权人,承担直接责任。

如果,损害是因第三人行为导致,而赛事组织者疏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也是损害发生的原因,赛事组织者则恐将被认定为是间接侵权人,其承担的责任是补充责任。此种情况下第三人的加害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但赛事组织者如果未采取防范或制止第三人的加害行为或防止损害后果扩大等必要措施的,也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从该情况的责任承担条款可以看出,此时赛事组织者承担的是一种补充责任,是对直接责任的补充,虽然赛事组织者仅为造成被侵权人损害结果的间接原因,但法律规定仍为被侵权人得到充分赔偿提供多一层保障和途径,根据规定中“相应的”这一限定词的表述,赛事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是限于第三人没有承担的侵权责任的部分。

两种责任类型均以赛事主办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前提,那么,如何认定赛事主办方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司法实践中多采取从法定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标准、善良管理人标准、特别标准等方面综合考量的方式判断。在我国,针对赛事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国家体育总局、各单项协会均制定了明确的管理办法。

例如,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规定由赛事主办方和承办方共同承担赛事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配置保障设施: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落实医疗、卫生、食品、交通、安全保卫、生态保护等相关措施。体育赛事活动对参赛者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要求其提供符合体育赛事活动要求的身体状况证明,参赛者应予以配合。

2、负责突发事件公告、补偿事宜:体育赛事活动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因素确需变更时间、地点、内容、规模或取消的,主办方应当在获得相关信息后及时公告。因变更或取消体育赛事活动造成承办方、协办方、参与者、观众等相关方损失的,应当按照协议依法予以补偿。

3、信息安全保障义务: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因办赛需要使用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相关信息的,应当保障信息安全,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违法使用或泄漏。

4、赛场安全管理义务: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加强观赛环境管理,维护赛场秩序,防止打架斗殴、拥挤踩踏等事件发生,防止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谩骂性、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反社会倾向等方面的言论、旗帜和标语出现,严禁携带危险品出入赛场。

(二)司法实践衡量赛事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

司法实践中,对于体育赛事组织者与参赛者之间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纠纷案件,法院衡量赛事组织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延用了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

首先,应当包括对法律规定的认知,法律、法规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或标准有明确规定的,赛事组织者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某自然人与赛事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2019)甘01民终2202号案件中,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对于人数较多的大型比赛,赛事组织者已经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马拉松赛事监督管理的意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的要求,对潜在危险应制定具体的紧急救助方案、医疗救治预案,比赛前已经通过网站公布赛事报名须知、比赛线路的地形地貌等信息,比赛当天赛事组织者在比赛线路沿途设置了补给站、安全导引点,有赛事工作人员、志愿者、公安人员、医护人员为参赛者提供服务和安全导引、提示,应当认为赛事组织者已经在赛事活动的各个环节中在合理限度的范围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其次,是对行业标准的认知,在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要达到同类赛事组织者所应达到的通常注意程度。

在“某篮球运动管理机构等与北京市某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2020)京02民终2503号案件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按照危险发生的不同阶段,安全保障义务体现为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危险预防义务,危险消除义务和发生损害后的救助义务。而此次活动的主办方和承办方均对活动进行了相应的宣传、告知与准备,属于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再次,是对双方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认知,例如在一些涉及未成年人赛事活动或者经营场所中,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采用特别标准。

在“某自然人与广州市某儿童乐园公司健康权纠纷”(2016)粤01民终8047号案中,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蹦床作为儿童游乐设施,其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中,负有高于一般成年人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勤勉地尽到对隐蔽危险的预先告知及对不法侵害积极防范和制止的义务,保障进入游玩的儿童不因在其中玩耍而遭受人身损害。而事发的蹦床周围虽设置有倾斜的软垫,但蹦床顶端未完全围闭,亦未在蹦床外围设置防止跌落的保护设施,未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喜欢攀爬的天性,另外,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未能提醒家长并及时制止小孩攀爬倾斜的软垫,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可见,经营者之过失,是造成沈某某跌落受伤的主要原因。

因此,从赛事组织者角度出发,应结合不同运动项目的竞技特点、赛场自然和人文环境、参赛人员等角度,主动承担赛事安全保障义务。赛事相关基础和保障设施配置、及时的信息预告预警、赛场安全管理以及应急预案启动和实施情况,将成为相关安全事件发生后,判断赛事组织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安全保障程度情况的关键因素。

三、参赛者的安全注意义务

与赛事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边界问题密切相关的,是参赛者所应承担的安全注意义务范围的边界。

(一)法律、法规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根据该条款,对于参赛者之间的行为给彼此造成的损害,如在球类运动中运动员之间的碰撞等,即便是一方具有一般过失,一般意义上也无需承担民事侵权法律责任,而是适用相关比赛竞技规则进行处理。但如果一方在主观上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得适用上述条款的“自甘风险”原则。

所以,自甘风险原则实际上是指参赛者应当对参与这项赛事活动能预见到的潜在风险自行承担责任。但是,赛事组织者能否无条件援引“自甘风险”规则,也不尽然,仍需判断赛事组织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二)司法实践中对参赛者安全注意义务的认定情况

司法实践中,由于《民法典》生效之前,我国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自甘风险”相关内容,因此各地法院仅在法理层面简要论证自甘风险,结合实际案情(例如当事人之前是否有相应体育活动的经历并对案涉体育活动的风险性具备充分认知、是否自愿选择参与案涉体育活动等)进行综合判定,按照赛事组织者及参赛者自身的过错程度及相应原因酌情确定责任比例。

如前述提及的“某自然人与赛事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2019)甘01民终2202号案件中,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认为赛事组织者已经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基础上认定:虽然参赛者患有多种慢性疾病,但其在2014年至2018年期间在全国多个城市参加过28场马拉松比赛。二审法院认为其在参加案涉山地马拉松赛时,对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是否符合参赛要求以及参赛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是有预见的,并且也承诺愿意风险自担,不应认定赛事组织者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及其资格审查等的必要注意义务。

“某篮球运动管理机构等与北京市某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2020)京02民终2503号案件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认为抢篮板受伤属于篮球运动固有风险所导致,原则应由其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但是由于赛事组织者未给参赛者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未完全适当的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为保证参赛人的生命健康,运动竞赛的主办方应采取可期待的安全措施,保障参赛人的人身安全,以最大程度降低运动本身的固有风险。该案中,赛事组织者未投保意外伤害保险,致使参赛者所受伤害无法获得保险赔偿,应当对参赛者应当获得保险赔偿的治疗费用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在“自然人季某与张某、某旅游度假区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2020)吉76民终12号案件中,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认定:滑雪作为高度危险的娱乐活动,本身具有一定危险性及潜在损伤风险。季某、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既选择了滑雪运动,就应当对滑雪的高危性有充分认识和判断,要确保在高速滑行中避免失控、与他人或者物体相撞,时刻关注周围环境和将要遇到的危险并主动躲避。某旅游度假区公司、管理分公司作为滑雪场经营者,应负有高于一般运动的安全保障及注意义务,对于难度较高的滑雪道,应当由专业人员随时进行引导、提示、巡视,以避免滑雪者在对自身滑雪技能不能适当评估时在难度较大雪道上滑行产生的人身损害。其仅能证明在入口处设置安全告示,未能证明在事发雪道设置明显安全告示,也未能证明在雪道内的管理人员尽到安全提示义务。某旅游度假区公司、管理分公司应对此次事故及损害后果负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按照事故发生原因、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案涉当事人处置措施的恰当程度等因素,酌定季某承担40%赔偿责任,张某自身承担40%责任,某旅游度假区公司、管理分公司承担20%赔偿责任。

在“游某与某省体育局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2019)京0105民初31305号案件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王某虽非专业运动员,但作为铁人三项运动的爱好者,对该项运动的性质和自身体质应具有一定的认识,其报名参赛属于自甘风险行为,其不幸因自身原因死亡,赛事主办方难以预防,虽经及时抢救无法挽回生命,难以认定存在过错,故不具可归责性。

综上所述,《民法典》引入的自甘风险规则解决了体育活动的参加者与其他参加者的风险分担问题,但仅适用于体育活动的参加者因其他参加者非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遭受损害的情况,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赛事组织者不能直接利用“自甘风险”而免责。因此,活动组织者仍应当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努力避免意外事件的发生。同样,赛事参加者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参加适当的体育赛事,并注意保护他人,合理预估赛事风险,采取妥善的安全保护措施,避免危险发生。

四、赛事安全保障的初步启示

体育赛事多种多样,安全保障需要各方注意才能避免严重后果的发生。我们在此也尝试从法律角度,剖析前述规定和案例对赛事安全保障工作予以初步启示:

  1. 赛事组织者需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在赛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行业标准制定具体的救助方案、医疗预案、为参赛者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严格检录参赛者是否符合报名条件、通过公开渠道如报名须知等告知参赛者比赛过程的风险内容和程度、向参赛者提供风险告知书、进行风险培训。在比赛过程中需要按照要求和标准设置补给、安全导引、全程有赛事工作人员、医护人员等准备提供安全保障服务。在出现安全意外后,第一时间进行医疗救助。具备预先制定和实施多种风险的应急预案的能力。

结合目前新冠疫情的情况,为了避免赛事成为疫情聚集和传播的不良媒介,赛事组织者更要特别关注参赛人员和赛事相关人员自身的健康情况,加强健康追溯和疫情防范,制定特殊的避免疫情传播的比赛、观赛及媒体方案,并与公共卫生相关部门一起制定应急响应预案。

  1. 赛事参加者应当预先充分了解该项活动的性质和特点,并了解赛事组织者的安全保障能力,结合自身身体情况,合理预估赛事风险,以决定是否参加此项赛事。在赛事中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妥善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避免危险的发生。赛事中应当遵守规则,避免对他人人身造成损害。

特殊时期,特殊挑战,期待和祝愿疫情中的各项赛事安全、顺利、精彩!

[1] 新华网体育:《澳网资格赛受雾霾天气影响》,http://sports.xinhuanet.com/c/2020-01/14/c_1125461393.htm

[2] 新华网:《国际赛联:原定7日的奥运会赛艇比赛因大风顺延》,http://2016.sina.com.cn/brazil/2016-08-08/doc-ifxutfyw0805924.shtml

[3] 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网络安全信息与动态周报》—业界新闻速报,2016年第32期8月1日-8月7日。

[4] C114中国通信网《IEEE专家谈奥运会网络安全 攻击种类与复杂程度已超预测范围》,2016年8月24日。

[5] 《赛期与疫情赛跑、遭国家黑客盯梢,东京奥运会面临网络安全重大变数》,https://www.secrss.com/articles/288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