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廖飞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
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包括司法和行政两条途径,其中行政认定包括查处商标违法案件、商标异议、商标争议(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和注册商标无效宣告)三种程序,国家知识产权局曾在2019年11月专门针对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的驰名商标认定下发过《关于加强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驰名商标保护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截至2021年第一季度,国家知识产权局累计收到344件驰名商标认定请示,批复认定69件驰名商标。
为进一步解决部分地方部门在认定保护工作上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升驰名商标保护水平,国知局于2021年5月新发布了“《关于加强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驰名商标保护相关工作的通知》的理解与适用”(以下简称《理解与适用》),不仅进一步重申和强调了原《通知》里的重要规定,而且对一些重点内容如立案主体、材料审核、规范使用、援引保护、重点保护等方面做了更详细的解读规定,为企业在新形势下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提供了新的指导思路。本文就其中部分重要内容进行介绍和简析。
一、严格立案主体
鉴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的特殊性和专业性,2014年《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规定由地级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违法案件,同时,权利人的注册商标有驰名商标认定记录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县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也有权立案查处;而对于首次认定驰名商标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县级层面只有在国家批复授予的13个省份共64个省直管县(市、区)的商标管理部门才有权限进行驰名商标立案管辖。
二、严格办案时限
《通知》明确“立案机关查处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违法行为,应于收到当事人书面请求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有特殊情况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等要求,同时重申《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二条的“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级报送材料”的规定。立案机关自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批复后六十日内依法予以处理,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报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三、加强材料审核
为规范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主张驰名商标保护的当事人应当填写国知局编制的《摘要表》、准备证据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立案机关不仅应当指导申请人填写,同时对材料及证据的完备性、真实性予以核实,此次《理解与适用》明确提出立案机关的审核方式可包括书面核实和实地核实。
四、加强规范使用
为进一步落实《通知》要求,此次《理解与适用》提出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采取集中宣传、走访、座谈等多种形式,引导企业正确认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充分理解驰名商标是法律概念而不是荣誉称号,驰名商标代表的品牌价值要通过市场认可来体现,而不是通过政府部门的认定来实现。
《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或者其他商业活动中。”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这一条款,《理解与适用》指出,在办案中,要注意区分驰名商标正当使用与违法宣传的界限,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对自己商标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记录作事实性陈述,没有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行为的,属于正当使用,否则,则超出正当使用范畴,构成上述条款所规定的违法行为。
五、强化援引保护
虽然我国司法机关和行政主管机关针对驰名商标认定已确立了个案认定、个案有效的原则,但2019年《通知》明确规定,为了节约有限的行政资源,提升执法效率,对于没有异议或者异议理由和证据不足的涉及驰名商标保护案件,立案机关可以援引行政认定记录,对涉案商标予以驰名商标保护。2021年的《理解与适用》进一步明确了上述可以援引的“行政认定记录”的内容,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查处商标违法、商标异议、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和注册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的认定记录;同时,在后案件不是当然的援引在先认定记录予以驰名商标保护,而是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要件:1)保护范围基本相同,即后案与前案请求禁止注册或者禁止使用的商品(服务)相同或者类似;2)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异议理由和提供的证据明显不足以支持该异议。
上述新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商标权利人在商标查处违法案件之外的异议、不予注册复审以及无效宣告案件等几种程序中的认定记录,在满足一定要件的情况下,同样也可以被作为在先认定记录直接被地方立案机关援引来查处商标侵权违法案件。这对广大驰名商标权利人来说是一个非常积极有意义的信号,能更好的利用成本更低、程序更为简便、数量更多的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等案件的认定结果,在节约行政资源的同时也能节省商标权利人成本,更系统有效地同时打击商标侵权注册申请和商标侵权使用行为。这应该是本次《理解与适用》中最值得关注的亮点之一。
六、强化重点保护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4-2018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收录的50件商标行政保护典型案例中,有28件商标曾被行政认定为驰名商标,占比高达56%。为提升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的效率及精准度,经认定并持续使用的驰名商标应当列入行政保护的工作重点。因此,《通知》要求各地要对辖区内行政认定并持续使用的驰名商标进行汇总、梳理,形成驰名商标联系人名单,由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统一定期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建立相关数据库并及时更新,为加强驰名商标保护提供信息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