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慧丽 李京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一、洪灾后复工问题
1. 洪灾后复工需要履行哪些手续?
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汛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复工前,各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开展项目汛后安全自查自纠,形成书面复工报告,经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复查,达到复工条件的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报当地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后,方可复工。
根据相关法规及河南省相关政策性文件,复工前施工单位需逐个环节、逐个部位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细致的安全检查,确保不留隐患。检查结束后,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施工单位发出复工通知,施工单位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2. 复工前是否需要进行质量安全监测?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相关法规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确保汛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工程施工质量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工程复工前应重点排查施工现场深基坑、高边坡、起重机械、高大模板、脚手架、临时用电、临时设施等重点环节和部位的安全隐患,涉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若有调整的,应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因此,在建工程复工前,需要对存在安全隐患及存在质量隐患的建设工程进行安全检测,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3. 复工复产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复工复产注意事项包括:(1)进场前进行安全检测,确保在建工程安全;(2)取得监理人、发包人的书面进场通知;(3)材料、人工等费用上涨时注意办理签证手续;(4)若施工现场条件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即使取得发包人审批,涉及措施费项目调整时,取得发包人同意。更具体事宜,施工单位可参考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郑州市灾后复工复产工程质量基础指南》等文件开展工作。
法律依据及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建办质电〔2016〕35号)第二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质函〔2006〕200号)第十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7.8.5条“暂停施工后的复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汛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21年7月25日发布)、《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确保汛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工程施工质量工作的通知》(2021年7月25日发布)及附件《河南省工程质量手册(灾后复工专篇)》、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郑州市灾后复工复产工程质量技术指南》(2021年7月23日发布)。
二、工期顺延问题:洪灾发生后,顺延工期的期限如何确定?工期延误损失如何分担?
顺延工期的期限涉及停工日期和复工日期。关于停工日期,应根据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气象部门发布的文件确定,或以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或不能施工的时间为准。关于复工日期,应根据相关法规及地方政府通知,结合监理单位经建设单位同意发出复工通知的时间确定,并考虑洪灾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如工人无法正常返工、材料设备因交通管制或物流限制无法采购、运输等进行判断。
关于工期延误损失的承担问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承担的风险包括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且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7.3.2条约定:“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因此,在判断责任承担时,首先需关注合同约定。如果合同并未就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损失问题进行约定,实践中如何具体认定该问题可能存在一定争议。
三、工程价款调整问题
1. 因洪灾导致“人机材”价格上涨,承包人能否主张价款调整?
洪灾在短期内可能造成人工成本、设备材料价格、机械设备使用费及物流成本的上涨,进而导致工程造价的增加。因洪灾造成的“人机材”价格上涨,在难以认定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不宜直接援引不可抗力规则主张由发包人直接承担“人机材”价格上涨费用。
如合同约定了相应情况下如何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与承包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处理。但工程承包合同通常都是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或者固定总价的价格模式,承包人难以直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调增合同价格,此种情况下,承包人可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的规定,“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主张由发包人承担洪灾导致的“人机材”价格上涨。此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第七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人工、建材等成本大幅上涨,或者使承包方遭受人工费、设备租赁费等损失,继续履行合同对承包方明显不公平,承包方请求调整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进行调整”的规定,承包人可请求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和公平原则调整合同价款。发包人与承包人亦可本着公平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签署补充协议来确定费用的承担比例。
2. 施工合同签订后,承包人进场施工前发生洪灾,导致施工现场施工难度增大,承包人是否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增加费用?
根据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无论工程是否属于必须招投标的项目,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后,由于暴雨的客观原因,导致施工情况与承包人报价及签订承包合同时不同,如需要进行工程设计变更、施工方案变更等,承包人与发包人基于上述情况签订的增加费用的补充协议,不应当认定为《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因此,施工合同签订后,承包人进场施工前发生洪灾,导致施工现场施工难度增大,承包人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增加费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四、工程质量问题
1. 缺陷责任期/保修期内,因洪灾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是否可以因此扣除质保金?
需要根据工程质量问题的成因进行判断。如工程质量问题完全由不可抗力导致,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于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的范围,发包人不可就此扣除质保金。如工程质量问题系承包人部分或全部原因导致,如相关工程不符合设计文件中对预防不可抗力的技术标准等,则承包人应对该部分质量问题承担保修责任,在承包人不履行保修责任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可据此扣除质保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订)第六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30日起实施)第十七条。
2. 工程完工后未进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即被毁损,如何确定已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能否向发包人主张相应价款?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是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工程价款的前提,未经验收但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亦应支付工程价款。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毁损而无法进行验收的,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时,承包人应承担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的初步证明责任,若发包人无证据证明工程质量不合格,则应对已完工工程量进行确认。
对承包人被确认的已完工工程量,承包人可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1条的规定,主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后果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分担,要求发包人承担工程本身的损失后果,就已完工工程依约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对承包人未被确认的工程量,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损失,承包人就此部分向发包人主张价款难度较大。
五、洪灾导致的损失及费用分担问题
1. 洪灾期间,承包人为保护已完工工程支出的费用如何承担?
洪灾期间,承包人为保护已完工工程免受洪灾损毁而支出的费用,应按合同约定处理,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为应对不可抗力而支出的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与承包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若合同对此没有约定,发生不可抗力后,如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照管工程,依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相关规定,承包人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如承包人在没有“发包人要求”的情况下照管工程,除书面通知或双方协议明确不需承包人照管工程外,承包人可主张适用无因管理相关规定,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但是,承包人与发包人均有义务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即承包人对工程的照管也负有一定责任,承包人能否根据无因管理规则,主张由发包人承担其为保护已完工工程支出的费用存在不确定性。承包人亦可考虑依据公平原则与发包人进行协商,请发包人给予其适当补偿。
2. 洪灾后,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工程进行赶工,赶工费用由谁承担?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2条的规定,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