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晓莉 沈劲捷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

2021年8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征求意见稿)》(下称《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标准》主要以《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为依据,旨在强化商标执法业务指导,统一执法标准,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公众在10月1日前可提交修改完善意见[1]

《标准》对各类商标一般违法行为的定义、具体情形和法律后果进行了细致的规定,主要涉及: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而未使用的行为、使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行为、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行为、商标被许可人未标注其名称和商品产地的行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及相关信息的行为、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未履行集体商标以及证明商标管理义务的行为、未履行商标印制管理义务的行为、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

其中,以下方面值得予以关注:

  • 关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标准》对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判断标准进行了细化规定,对其他不良影响的定义进行了明确,对商标具有多种含义时的认定方式做出了规定。

《标准》规定,在判断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时,需以中国境内公众的通常认识作为判断标准,同时考虑中国境内特定公众的合理意见。此外,《标准》明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是指标志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具有贬损含义,或者该标志本身虽无贬损含义但作为商标使用,易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最后,《标准》规定,若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具有多种含义,只要其中的某一种含义易使公众认为其属于“带有民族歧视性、带有欺骗性、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便可以认定该标志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

  • 关于冒充注册商标

《标准》对冒充注册商标的情形做出了规定,对商标注册人对被许可人的监督义务进行了明确。

《标准》规定,超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而使用该商标且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标注注册标记的;改变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后仍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标注注册标记的;组合使用两件及以上注册商标且标注注册标记,但未按照注册商标逐一标注注册标记的;以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标注注册标记的进口商品,但该商标未在中国注册且未明确声明的,均属于“冒充注册商标”的情形。 同时,《标准》就商标注册人对被许可人的监督义务进行了明确,申言之,商标注册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合法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明知或者应知被许可人存在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而不及时制止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关于商标标识与商标印制

《标准》对商标标识和商标印制的定义做出了规定,对承印已注册及未注册商标标识的审核义务进行了明确。

《标准》规定,“商标标识”是指与商品配套一同进入流通领域的带有商标的有形载体。商标标识包括注册商标标识和未注册商标标识,且一般独立于被标志的商品,不具有该商品的功能。“商标印刷”是指印刷、制作商标标识的行为。以印染、冲压等方式直接在商品、商品零部件、商品的主要原材料上标注商标图文的,属于商品生产加工行为,一般不属于商标印制行为。此外,《标准》还对商标印制单位的审核义务进行了明确,商标印制单位不论是承印已注册商标标识还是承印未注册商标标识,均应按照相应的规定履行审核义务。申言之,承印已注册商标标识的,应核查《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文件以及承印商标是否与《商标注册证》核准注册的商标一致;承印未注册商标标识的,应核查证明文件、商标图样以及是否存在与承印商标标识相同的在先注册商标。

[1] 关于就《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https://www.cnipa.gov.cn/art/2021/8/17/art_75_1673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