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兴华 徐家兴 李瑞声 陈思乔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部

 

在上一回中,我们介绍了在控制权收购交易无法完成交割时卖方可获得的救济措施:即在并购协议终止前,卖方有权主张强制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而在并购协议终止后,卖方可要求损害赔偿(Damages)或反向分手费(Reverse Break-up Fee)。在文章发表后,我们收到了若干询问,希望我们可以澄清以上救济措施与赔偿条款(Indemnification Provisions)的关系,本文尝试回答这个问题并据此进行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