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叶永青 金杜律师事务所合规业务部

 

          这会是一篇很短的文章,只是希望从所得角度在规则层面进行一个讨论。

       首先,所得是什么实际上是需要税法回答的一个问题。因为所得本身的定义和内涵实际上决定了税法如何看待民商事的交易,如何在复杂的交易中识别税收处理,如何在必要的时候拟制交易。说到所得,会有三个主要问题,什么是所得,什么时间应该确认所得,如何确认所得金额。本文主要考察的是什么是所得,即所得的法律形式问题。虽然可能每个人对所得形式的认知都不一样,在规则上,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法对所得的认知也不同,但是从中国税法目前的规则来看,我们似乎可以看出以下的逻辑要点:

  • 所得应该是交易形成的,做出这个判断是基于税法规定的资产评估增值不征税,或者说根据目前有效的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规则,如果一项资产在持有状态,没有发生交易,那么无论市场价格如何变化都不会产生征税的结果。也因此,投资性不动产的增值只产生会计利润而不产生应纳税所得。
  • 从上面的讨论加上对税法进一步的归纳(例如:对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重组交易的表述的分析)可以得出,交易的基本概念就是纳税人持有的资产在权属或权益上发生了变化,形成所得的交易包括各种法律形式的变化。例如,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构成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的重组规则,合并分立导致的股东权益变化也可能形成所得。
  • 在交易过程中,有很多人会认为所得应当以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形式体现,但是显然,税法的规定并非如此。所得可以是非货币的形式,无论对价的流动性如何,对于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规定实际上明确了两点:所得可以是非货币资产;对于流动性缺失的资产,递延纳税是一个可能的处理方式。
  • 所得如何确认还与金额和时间有关,对于所得的确认,从法律上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纳税人能够实现实际控制(对物权的分析将有助于理解)。在这一点上,企业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也有不同的标准(通常认为企业的所得确认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而个人则考虑收付实现制,这点在债权关系下的所得确认尤为重要)。
  • 所得的形式如此多样,税法是不可能穷尽的,就如税法在很多层面不能穷尽交易类型一样。那么,自然需要用一般的规则来解读税法,这个是法律理解必须超出字面并且与时俱进,但现实又常常落后的原因。

基于以上理解,其实可以很直接地说,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是应该征税的,因为股东权益发生了变化,未分配利润属于公司,股东只有间接利益,而股本是股东自身资产和权益的体现。然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则不构成公司或者股东的所得,因为这纯粹是一个会计行为,只要会计上允许它实现。道理很简单,这个变化对公司或者股东自身的法律权利没有任何直接影响,也不构成权益的变化。

现实中,有些税务机关主张对于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征税,一方面是因为对于这一交易形式的法律实质了解不够,扩大解释了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规定;另一方面可能是出于反避税的角度,担心企业在完成这一步之后再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利用免税的规定来逃避未分配利润直接转增股本的税收。前者没有道理,后者如果发生也应当以反避税的形式来判定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