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凌云 温宇璇(争议解决部)

 

 

 

目前,在几起已知的投资者起诉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债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法院基本上都是认定投资者的损失额为其持有的债券本息金额,而很少认定为其交易差额,更完全没有扣除债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这与股票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纠纷审理中普遍适用的损失认定规则(法释〔2003〕2号),即投资者在特定期间的交易差额扣除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甚至包括非系统风险),形成了明显的反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