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袁敏 林喆 华东东 辛雷綮(金融证券部)

 

 

 

为进一步加强股东股权监管,完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有效防范金融风险,2021年10月14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在2021年6月17日公布的《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正式发布实施了《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21〕43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继控股股东、控制类股东、战略类股东、财务II类股东、财务I类股东、主要股东等股东的监管分类后,银保监会在《监管办法》中将控股股东和部分需要重点监管的关键少数主要股东一并界定为“大股东”,提出更加严格的监管标准,用以增强监管效率和精准性,应对中小机构股权普遍较为分散,控股股东很少,大量对银行保险机构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只能按照主要股东(5%)的标准实施监管而造成的监管不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