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宋旭东(知识产权部)

一、问题提出

驰名商标制度是商标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与一般商标的普通保护相比,驰名商标在保护力度上所体现的是一种强保护,具体表现为:可以跨商品或服务类别进行保护(区别于一般商标保护限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延长保护(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因恶意申请商标侵害驰名商标权利时,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不受五年时间限制)以及在被侵权时可获得高额度的赔偿等方面。相应地,在司法实践中,对商标是否驰名的审查标准也比较严格,在体现商标知名度的证据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包括推广宣传的时间、范围、市场占有率、受保护的纪录以及其他能够体现商标知名程度的证据等,都有别于一般商标。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只是一个事实状态的认定,并不是一个荣誉或称号,也不得用于市场宣传或推广。但由于该事实系经过司法程序或行政程序确认,足以在一定程度上证明该商标的显著性较强或知名度很高,并可为企业带来商誉上的加持,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优势。因而,在实践中,相当多的企业在其商标遭遇侵权纠纷时,都有主张商标驰名的内在动力和实际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