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毛琎、吴超(知识产权部)

 

 

 

案情简介

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是案涉三聚氰胺生产系统和工艺专利的权利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作为专利权人代理人,于2016年12月13日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华鲁恒升公司、宁波远东公司、宁波设计院公司和尹明大侵犯其专利权,诉请四被告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原告1.2亿元以及合理维权费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0日一审判令四被告停止侵权、华鲁恒升公司向原告赔偿8000万元,宁波远东公司和宁波设计院公司对其中4000万元负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主要焦点问题

1、据以确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证据的认定

本案中,原告向法院申请调取了被告华鲁恒升公司在当地安监部门备案的《安评报告》和《设计专篇》。鉴于被告华鲁恒升公司多次明确拒绝法院现场勘验,原告主张根据上述备案材料确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华鲁恒升公司辩称其实际实施的技术方案与备案材料不同,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华鲁恒升公司实际实施的技术方案理应与上述备案材料的记载相同。上述备案材料能够相互印证,可信度高、证明力强。鉴于华鲁恒升公司曾拒绝证据保全并且未按法院书证提交命令提交反映其技术方案的证据,并且被诉侵权项目是大型化工项目,现场勘验有客观困难,因此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主张。

2、多方主体参与的被诉侵权项目中侵权责任的认定

案涉专利包括涉及三聚氰胺技术的产品专利和方法专利。法院认为,对于案涉产品专利,被诉侵权项目是由多方主体参与的大型生产系统,华鲁恒升公司、宁波远东公司和宁波设计院公司三方签署了涉及被诉侵权项目的技术转让和工程设计合同,华鲁恒升公司为此支付对价,宁波远东公司和宁波设计院公司从中获利,法院因此认定三被告分工协作制造了被诉侵权项目中的生产系统,共同实施了制造行为。宁波远东公司和宁波设计院公司对被诉生产系统的使用行为本身无生产经营性质,该行为依附于制造行为,因此法院认定华鲁恒升公司实施了使用侵权产品的行为。对于案涉方法专利,宁波远东公司和宁波设计院公司不能影响或控制华鲁恒升公司对被诉侵权生产工艺的使用以及销售所得产品,也未从中获利,因此法院认定华鲁恒升公司实施了使用被诉侵权生产工艺、销售依照被诉侵权生产工艺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3、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以及所考虑的因素

原告主张根据侵权人获利计算赔偿数额,并提交了被告的年度报告等初步证据。法院依法责令华鲁恒升公司提交与专利侵权相关的账簿、资料,但华鲁恒升公司拒不提交。法院认为,为了进一步查清有关侵权获利情况的事实,任何企业和个人在诉讼中都应按照法院证据提交命令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证据,一方面是履行诚信诉讼的法律义务,另一方面也可及时行使针对权利人主张的赔偿数额及计算方法进行反驳的权利。侵权人对其侵权实际获利最清楚,如果权利人提供的证据不真实或主张的赔偿数额不合理,那么侵权人完全有能力也有必要提供反证予以反驳。涉商业秘密不是拒不提交证据的合法理由,也不能成为阻碍诉讼的挡箭牌。因此,法院依法根据原告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认定华鲁恒升公司的获利。

在具体计算赔偿数额时,法院考虑如下因素后,判令到目前为止专利侵权案件中最高赔偿额——8000万元:

1、案涉专利是改进专利,使用案涉方法专利获得的直接产品不是新产品,所以华鲁恒升公司销售直接产品的利润不是全部由专利带来,专利价值在于其技术改进部分。

2、案涉专利技术方案涉及被诉侵权项目的关键、核心技术,对华鲁恒升公司生产、销售产品获利有重要作用。

3、原告针对四被告提起了三起涉及被诉侵权项目的诉讼,原告在两关联案中主张的诉请赔偿额与华鲁恒升公司生产、销售产品获利有关。

4、原告的合理维权费用。

金杜团队贡献

在本案中,被告始终辩称其实际实施的技术方案与备案材料不同,同时又多次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为由明确拒绝现场勘验。为了使法官确信被告实施的技术方案与备案材料相同,金杜团队向法官详细阐述了备案材料的形成过程,使得法官确信备案材料的内容是真实可信的。其次,金杜团队引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说明有关化工企业的备案材料必须真实反映其实施的技术方案,对所实施方案的改动必须向安监部门备案。否则,有关当事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基于此,金杜团队表示,在安监部门没有技术方案改动备案材料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所调取的备案材料真实、客观地反映了被告实际所实施的技术方案。为了进一步增强法官的心证,金杜团队又援引了两篇以备案材料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案例。在金杜团队的努力下,法官确信所调取的备案材料真实反映了被告实际实施的技术方案,支持了原告主张的根据上述备案材料确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金杜团队不仅收集了被告华鲁恒升公司自己公布的营业数据,还收集了同行业相当规模的企业公布的营业数据。在此基础上,金杜团队根据被告华鲁恒升公司公布的营业收入、营业利润率和三聚氰胺产品相关化学品的毛利率、以及同行业相当规模的企业公布的三聚氰胺产品毛利率,从三个维度计算被告华鲁恒升公司的侵权获利,使得法官确信被告华鲁恒升公司的侵权获利在2.57亿到4.36亿元之间,远远高于原告的诉讼请求。由此,促使法官判定8000万元这一目前专利侵权案中最高的赔偿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