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毛琎(知识产权部)
一、案情介绍
本案是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汇顶公司)与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思立微公司)指纹识别领域系列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的重要案件之一。涉案专利为汇顶公司的名称为“基于指纹识别的终端及其待机状态下的登录方法、系统”的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201410204545.4。汇顶公司指控思立微公司的GSL6277芯片侵犯该专利权。
本案的案情发展,关键点在于汇顶公司的两个主要行为。
1、汇顶公司在思立微公司股权重组项目期间针对其提起多件专利侵权诉讼,致思立微公司项目受阻。
汇顶公司作为思立微公司同行业竞争者,在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购思立微公司的重大股权重组项目期间,利用证监会对思立微公司重组项目进行审查核准的时间节点,于3个月内连续提起6件总赔偿金额高达3.63亿元的专利侵权诉讼案件,导致思立微公司的股权重组项目被迫受到证监会实地核查,重组项目进程遭到拖延。金杜受思立微公司的委托,针对上述系列案件进行应诉,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在证监会就上述侵权案件对并购项目的影响进行答辩,最终协助该项目顺利过会。
2、汇顶公司在诉讼程序中主张以产品“数据手册”,作为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进行侵权比对的对象。
在该案专利侵权诉讼中,汇顶公司提交从第三方网站“电子工程世界”所下载的产品“数据手册”,并主张以该手册作为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进行比对的对象。金杜通过向法院组织、提交严谨的反证证据链,质证对方该“数据手册”证据的真实性。最终法院在二审裁判中,认定以“数据手册”作为侵权比对基础,系比对对象不当,应当重新对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审理。
二、一审与二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上印有“Silead”商标,并显示有“GSL6277FC”字样,印有“GSL6277FC”型号,足以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系思立微公司制造;汇顶公司从电子工程世界网站上下载的GSL6277芯片数据手册可以用于技术对比,并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判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通常应当以被诉侵权产品体现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进行比对。基于产品说明书、使用手册、图纸等其他载体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技术比对的,应当确认比对对象的真实性及其与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的对应性。本案中,现有证据并不足以确认数据手册的真实性,被告亦未认可该数据手册的真实性,且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该数据手册系被诉侵权产品对应的数据手册。在存在被诉侵权产品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直接依据未经当事人确认的数据手册判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系比对对象不当,应当重新对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审理,并充分保障思立微公司对现有技术抗辩发表意见的权利。最终,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三、金杜办案思路与案件关键点
1、首先助力客户股权重组项目顺利过会。
在本案件中,金杜的首要思路是:在专利侵权诉讼程序外,首先解决客户并购及股权项目重组期间因涉专利侵权案受证券监管机构实地核查的问题,有力帮助客户项目顺利过会。
因汇顶公司利用证监会对思立微公司重组项目进行审查核准的时间节点,于3个月内连续提起6件总赔偿金额高达3.63亿元的专利侵权诉讼案件,导致思立微公司的股权重组项目被迫受到证监会实地核查,重组项目进程遭到拖延。而金杜受思立微公司之委托,就专利侵权诉讼案件应诉,同时,在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之外,金杜在证监会着重就侵权案件对并购项目所产生的影响进行了针对性答辩,成功助力该项目顺利过会。本系列案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积极响应了上海市高院出台的强化涉科创板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对有效维护科创企业知识产权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有积极意义,同时也对其他发行上市审核阶段的科创企业所涉知识产权纠纷给出启示。
2、向法院提交严谨反证证据链,以质证对方证据的真实性等,从而打掉对方赖以进行专利侵权比对的关键“证据”。
在本案件中,金杜的关键思路是:在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中,着重收集、组织、提交有利于我方观点的严谨的反证证据链,一步步加强法官心证,从而通过质证对方证据真实性打掉对方诉求侵权判赔、赖以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进行比对的“产品数据手册”这一关键“证据”。
一审审理过程中,思立微公司明确表明被控侵权产品并不在市场上公开销售,数据手册是保密材料,不会向公众披露,汇顶公司提交的数据手册的真实性以及和产品的对应性均在疑问。然而一审法院仍将思立微公司并不认可的数据手册,且在未有充分证据表明该数据手册与被控指纹芯片存在对应性的情况下,以该数据手册作为比对对象进行侵权比对,从而得出侵权的结论。
案件的关键点,聚焦在了在如何说服法官排除因为不具有真实性、与被诉指纹芯片产品之间不具有对应性而并不能作为本案有效证据的“数据手册”在本案中作为“证据”的适用。从这一角度出发,金杜积极收集、组织反证证据链,并向法院进行了提交。
在二审过程中,针对一审判决所进行侵权比对的GSL6277芯片数据手册,金杜协助公司进一步提供相应反证,以表明该芯片数据手册真实性存疑且被诉指纹芯片与该数据手册二者并不具有对应性。其中,一方面,包括用以证明来源于电子工程世界网站上用以侵权比对的数据手册的上传者就是汇顶公司的证据;另一方面,包括表明被诉指纹芯片与该数据手册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存在明显区别,以及被诉指纹芯片的实际引脚与数据手册存在明显区别的鉴定意见。从证据来源以及与控侵权产品一致性两个维度来排除该来源不明的数据手册作为证据的有效性。最终,二审法院接受了金杜的代理意见,明确指出该数据手册的真实性存疑,并指出在利用该数据手册与专利技术方案进行侵权比对时,应当确认比对对象的真实性及其与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的对应性。
本案对于处理专利侵权案件过程中的证据质证,如何釜底抽薪对方关键“证据”给出启示,并且对于侵权比对对象的确定给出了指引以确保案件审理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