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程珂 李一默 廖子牧
守约方请求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是救济违约损害的常见方式,两者在性质、功能上存在相似之处。当事方在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也可以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在风力、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中,通常涉及数亿甚至数十亿的资金投入,当事方对交付质量、设备性能指标等要求也相对较高,合同的履行亦受到政策变动的直接影响。因此,为确保项目按要求投产、维护各方投资利益,相关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合同、并购协议中通常会明确约定违约金条款和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但是,违约金请求权必须以有效的违约金条款为前提;而即使合同中无有关损害赔偿的具体约定,当实际损失发生,当事方也因对方的违约行为对自己造成的损失而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实践中,便会因此出现守约方既主张迟延竣工/交货违约金,又同时主张逾期产生的窝工及发电量损失;既主张质量及性能指标违约金,又主张质量消缺或发电量索赔;既主张合同解除违约金,又主张第三方替代履行产生的差价损失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