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欣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仅仅是承包人履行施工义务的结束,而承包人关于建设工程的质量责任并不会就此终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中不同部位、结构的最低保修年限,如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年限为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防水工程的防渗漏保修最低年限为5年等。

如果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年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必须履行保修义务,并对因此给发包人、第三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实践中,如果承包人拒绝承担保修责任,发包人应当如何维权,本文就此具体讨论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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