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商标

权利人营业执照被吊销是否会导致商标权利人主体资格和商标权利的丧失,这取决于商标权利人的性质。

“商标权利人”,也就是商标权的所有人,是指依法享有商标权利的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商标权利人包括最初权利人和继受权利人。经过对《商标法》的数次修改,目前在《商标法》第9条中规定的商标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外国人和外国企业。

对于个体工商户来说,这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自然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承担的是无限责任,个体工商户本人和其个体工商户在财产权利上是相同的。因此,个体工商户本人即便是在以其个体工商户的名义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也可以享有注册商标权。在这种情况下,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吊销将不会导致注册商标权利的丧失,而个体工商户本人仍然有权享有注册商标权利。以上已经在何书仙与北京旺顺阁美食有限公司、旺顺阁商务会馆(北京)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中得到了确认。

但上述原则对于广义上的公司并不适用,在最近商评委裁定的案件中,公司主体资格证明的丧失已经作为异议复审的理由用来不予核准商标的注册申请。商评委确认了营业执照的吊销意味着经营能力的丧失,同时,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尽管并未申请注销登记,但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必定会丧失主体资格。因此,鉴于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无法确定商标申请权的归属,申请权将因主体缺位而无法转化为注册专用权。为确保商标专用权的稳定,商评委在特鲁萨地有限公司与温州市开纪皮具有限公司的商标异议复审案件中确认了营业执照的吊销将导致商标权利的丧失。(作者: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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