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肖马克  陈兵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证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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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2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药监”)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监管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稿”)。

意见稿在很大程度上遵循了新食品安全法以及2016年2月26日颁布的《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所确立的原则,但也表明了当前监管部门对于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的思考:

备案是多数,注册审批是少数

意见稿提出,今后将逐步形成备案是多数、注册审批是少数的监管新格局。
Continue Reading 食药监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监管

作者:吴巍 朱媛媛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wu_wei5月14日、15日,“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在北京举办。全球目光再次聚焦中国、聚焦北京。

作为发起国之一,中国已有80多家央企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设立分支机构,47家央企参与了1676个建设项目。“一带一路”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中国企业既要抓住机遇做大做强,又要迎接挑战防控风险、依法合规运营。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是发生合规问题的高危区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大部分是处于转型中的发展中国家,是发生合规问题的高危区。
Continue Reading 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严防海外合规风险

作者:叶永青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ye_bill忙忙碌碌地过去了两个多月,没有来得及更新,感谢最高院的德发案,逼着自己在这个时候熬夜写文章。其实,判决结果在我而言,颇有点预料之外情理之中的感觉。所谓预料之外,是因为判决本身的诸多推论都未做探讨,所谓情理之中,是大概纠结很久也就是这个结果。结合之前的期待和考量,试着做一篇判决,题为我心目中的德发案判决。其实,德发案的最高法判决,思路清晰,进步明显,虽然纠结再三,结果也大概无法改变,不知天高地厚地写成此文,主文仍然遵循了最高法的思路,只是在兜兜转转之间寻求问题的平衡。又如那句老话说的,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每个法律人心中大概都有一个自己认为最理想的判决考虑吧。
基于简要考虑,下面的判决就不再赘述判决的部分内容。

Continue Reading 我心目中的德发案判决——花字1号虚拟判决

作者:宁宣凤 吴涵 陈胜男 黎辉辉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untitled2017年5月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信办”)在其官方网站上连续发布了《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审查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管理规定》”)以及《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程序规定》”)。我们前两天分别分析了《审查办法》和《管理规定》,今天将介绍《程序规定》的特色以及主要内容。

如果说《管理规定》是在2005年规定的基础上的“老瓶换新酒”,《程序规定》则是《网络安全法》(“《网安法》”)下出台的第一部程序性部门规章。和《审查办法》“画龙画虎先画骨”的立法技术不同,《程序规定》在《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下做到“统一协调、面面俱到、内外兼修、与时俱进”,为此后监管执法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可谓是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所仰仗的“利器”。
Continue Reading 欲善其事,先利其器 ——解读《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作者:宁宣凤 吴涵 杨楠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untitled2017年5月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网信办”)发布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1](“《规定》”)。如下文所述,相较于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新办”)和前信息产业部于2005年联发的旧版《规定》(“2005规定”),此次的新规着眼于近十多年间互联网业态的高速发展,特别是近年来网络自媒体的广泛普及及其传播手段的多样化,确立了一系列崭新的监管思路和进路,从而为我国互联网新闻的监管开启一个新时代。

制定背景:全面落实国家网信办对互联网新闻的监管

在《规定》出台前,我国专门监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法规是2005规定,彼时这一监管权限尚在国新办手中。2014年8月26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33号),正式将全国“互联网信息内容”的监管权限全面授权给当时重新组建的国家网信办。据此,国家网信办于2015年4月29日发布《关于变更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审批备案和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业务审批实施机关的通知》,正式明确了其审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职能。因此,《规定》的出台标志着国家网信办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所享有的监管权限的全面落地,也理顺了国务院的上级授权与国家网信办的下级监管职能间的关系,而不再使国家网信办处于“有权”却“无据”的境地[2]
Continue Reading 开启互联网新闻监管新时代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述评

作者:宁宣凤 吴涵 赵泱地 陈林林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ning_susan2017年5月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信办”)发布了《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审查办法》”),《审查办法》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尽管《审查办法》仅有十六条规定,但其构建了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的基本制度框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安法》”)确立的网络安全整体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正式发布的《审查办法》较网信办于2017年2月4日发布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在多个方面做出了改进,但仍有一些内容有待进一步澄清或完善。本文拟对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审查办法》的修改亮点及遗留问题进行简要梳理,为企业合规提供有益指引。
Continue Reading 画龙画虎先画骨 ——解读《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

作者:宁宣凤 吴涵 黎辉辉 金杜律师事物所商务合规部

untitled2017年5月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信办”)在其官方网站上连续发布了《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及《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网信办在《网络安全法》(“《网安法》”)正式生效前[1]连续发布三项重要规定/办法,体现了国家从战略层面坚决维护国家安全与网络主权的决心和执行力。以上三项规定/办法从实体视角和程序视角分别针对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安全审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以及互联网内容信息管理等方面做出细致的规定。下文将对三项重要规定/办法做基本介绍,我们后续将提供更为详尽的解读。
Continue Reading 热点解读:网信办连续颁布三项重磅新规

作者:宁宣凤 刘成 尹冉冉 张若寒 刘胜蓝

ning_susanuntitledyin_hazel新管理办法出台背景 

2017年4月14日,商务部正式公布《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下称“新《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05年颁布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品牌销售管理办法》”)。新《管理办法》从销售行为规范、销售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四个主要方面明确了汽车流通环节中汽车供应商、经销商、售后服务商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Continue Reading 车同轨、书同文——从反垄断视角谈《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修订

By Susan Ning, WU Han, YANG Nan and LI Huihui  King & Wood Mallesons’ Commercial & Regulatory groupning_susanBackgroundThe Cybersecuri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Cybersecurity Law”), adopted by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November 7th, 2016, will take effect on June 1st, 2017. In order to ensure its implementation, the Cybersecurity Law set targets for construction of key areas of the system and for authorities to formulate specific implementation measures.
Continue Reading Does Your Data Need “a Visa” to Travel Abroad?

作者:宁宣凤  吴涵 杨楠 黎辉辉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ning_susan背景

2016年11月7日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安法》”)即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确保相关条款得以落实,《网安法》以维护网络安全为核心,就若干核心问题提出了制度建设目标,并要求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主要包括:
Continue Reading 你的数据,能不能走出国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