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历史上对利息的管制,可以追溯至西汉时期,至唐朝已有较详细的规定。如武则天长安元年曾规定:“负债出举,不得回利作本,并法外生利。”唐玄宗开元十六年曾下诏:“此来公私举放,取利颇深,有损贫下,事须厘革,自今以后,天下负举,只宜四分收利,官本五分收利。”
Continue Reading 最高法院有关利息管制的新规定

2020年年末,经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严重危害国家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罪,明确规定从事非法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非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此外,将于今年4月15日正式实施的《生物安全法》,也设立了有关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的专章,并就违反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规定的行为界定了严格的行政责任。由此可见,我国正在借助刑事立法以及行政立法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并将之上升到新高度。
Continue Reading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立法、执法新动态及带给企业的合规挑战

就私募基金纠纷刑民交叉常见问题,我们在上篇中讨论了私募基金“募、投、管、退”过程中可能涉嫌的典型刑事罪名以及私募基金民商事纠纷涉刑情况下的不同处理方式,本文将结合近期我们办理的案件,重点针对刑事责任认定对民商事案件审理的影响及刑事程序中的追缴退赔与民商事赔偿的关系进行探讨。
Continue Reading 基金争议解决(十)——私募基金纠纷刑民交叉常见问题(下)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司股东数量愈多、股东构成日趋复杂,越来越多的公司尝试通过股东(大)会决议或章程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列明的股东(大)会的职权授权董事会行使,那么这种授权是否合法有效呢?

比如:甲公司股东会作出拟将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的职权授权董事会行使的决议,是否合法有效?[1]乙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授权董事会“有权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等事项作出决议”,该项决议是否合法有效?[2]丙公司章程授权董事会行使“价值50万元以下资产的处置权”,某日,董事会通过了处置公司内一台价值30万元的设备的决议,股东会由于当天通过了保留该台设备的决议并要求董事会执行,如何处理?[3]
Continue Reading 股东(大)会概括性授权董事会行使职权的合法性问题

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在处理复杂基金纠纷的过程中,有时会碰到所涉争议既涉及民商事责任的厘定又涉嫌刑事责任的追究,或者相关民商事争议与刑事犯罪存有不同程度的关联。于此情形下,刑事司法程序与民商事争议解决程序之间如何协同处理?刑事司法程序对民商事争议解决会有哪些实质性影响?律师如何急客户所急依法妥善制定一揽子争议解决方案,等等,诸如此类都是重中之重。
Continue Reading 基金争议解决(九)-私募基金纠纷中的刑民交叉问题(上)

 共同担保人内部能否相互追偿,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实务问题,在《民法典》及其担保制度解释出台前,原《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共同保证/物保、混合共同担保情形下担保人之间的内部追偿问题进行了规定,而原《物权法》对此未作规定,导致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一定争议。
Continue Reading 《民法典担保解释》:担保人内部追偿规则的解读与思考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的时间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下称“《时间效力规定》”)首先规定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即民法典原则上不能适用于其施行前发生的法律事实。
Continue Reading 哪些民法典新规定能够溯及既往?——时间效力溯及适用的具体规定解读

中欧领导人于2020年12月30日宣布如期完成中欧投资协定(Comprehensive Agreement on Investment,以下简称“中欧协定”)谈判。我们于2020年12月31日推出了中欧投资协定全面解读(一)——市场准入承诺,结合欧盟披露的协定摘要,梳理了中欧协定关于市场准入的有关事项。
Continue Reading 中欧投资协定全面解读(二)——国有企业

在本系列文章第二篇中,我们论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制定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关于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关联担保须前置履行上市公司层面决议及信息披露程序的规定,共同构成判断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关联担保越权与否的授权限制规范,且只有符合全部授权限制规范的决议程序才构成有效授权。而判断担保行为越权与否,与该限制规范是外部规范还是内部规范无关;与限制规范的效力层级也无关;与交易相对人是否知道该规范更无关。详见《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纠纷(二):控股子公司越权担保的审查标准》
Continue Reading 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纠纷(四):基于《公司法》第16条的一人公司对外关联担保决议审查

《民法典》正式生效施行前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下称“《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对于《民法典》相关制度和规定的理解和适用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主要关注和探讨《民法典》中新增加的债务加入规则,以及《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对该规则的解释。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我国法律并未对债务加入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对于债务加入的认定和处理并不统一,由于与保证在功能和效果上具有相似性而容易混淆。对此,《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和认定保证、债务加入和其他法律关系的指导原则,对我国民事法律中的债务加入制度作了进一步的诠释和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务意义。
Continue Reading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对承诺文件的认定——债务加入、保证、还是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