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彭亚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peng_ya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到现在,虽然曾经出现不少P2P网贷平台卷款跑路的案件,但随着发展的逐步成熟,特别是在有关监管部门提出互联网金融不得触碰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红线后,诸多互联网金融企业都十分注意在互联网金融产品设计上尽可能地避免触碰红线。其中,P2P网贷平台企业(以下称“平台公司”)尤其注意自我定位为仅提供中介服务,并避免产生平台环节资金池。

然而,在实际处理互联网金融纠纷的过程中我们却发现,这一态势竟衍生出意想不到的另一方面问题:平台公司为完全定位为平台中介服务机构,在有关协议安排中很少约定其一旦垫资后有权向借款人或担保公司追索;并且平台为避免产生资金池,还会安排第三方作为收付主体实现资金流转(类似交易安排见下图):
Continue Reading P2P纠纷中尴尬的原告

作者:张保生 周伟 何春艳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zhang_baosheng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行政和解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行政和解办法》的出台是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争议解决制度探索与创新的重大举措,对于灵活行政监管方式、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繁荣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和解办法》的出台背景

证券行政和解,是指中国证监会在对行政相对人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行为进行调查执法过程中,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与其就改正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消除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不良后果、交纳行政和解金补偿投资者损失等进行协商达成行政和解协议,并据此终止调查执法程序的行为。
Continue Reading 证券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作者:雷继平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P2P业务中的刑事责任风险

2010年,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Continue Reading 如何认定互联网金融的刑事责任风险

作者:陈胜 沈迪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2014年11月1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指出要“建立资本市场小额再融资快速机制,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2月12日表示,证监会要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改革创业板市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为此,多家机构正在积极筹备。

据悉,备受业界关注的股权众筹管理办法有望于2015年6月正式出台。中国股权众筹规制将何去何从?本文将以美国JOBS法案为蓝本,论述该法案对于中国股权众筹市场监管的现实意义,借美国的JOBS法案展望中国股权众筹监管。
Continue Reading 借JOBS法案展望中国股权众筹监管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2014年12月12日,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业务部在北京办公室成功举办了“贸易纠纷应对和解决交流研讨会”。

随着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近期因“走单、走证、不走货”贸易等贸易融资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该类纠纷通常具有牵涉多方利益主体、法律关系复杂、争议性问题较多、法律适用不一致等特点,在解决过程中,往往需要有整体方案策划,且方案中各环节紧密衔接,才有利于达到良好的纠纷解决效果。应多方面客户的需求,金杜举办此次交流研讨会。
Continue Reading 金杜成功举办贸易融资纠纷应对和解决交流研讨会

作者:叶渌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资深律师,与初、中级律师不同,除了继续提高自己的律师业务能力外,也需要考虑如何提高自己的市场开发能力,并决定是否要向合伙人方向发展。因此,资深律师群体目前更需要关注的是如何进一步提高与人打交道的能力,提高自己的情商。

就我个人经验而言,我认为人际交往的基本原则是平等和真诚,不要媚上欺下,而应当一视同仁。

在一个大型律师事务所,要想比较容易的成功,其实应当要平等对待你身边所有的人,因为你不知道谁会给你带来客户或其他业务机会,他或她很有可能是你的秘书,甚至是实习生。良好的专业形象和口碑,需要在不同年龄层的人员之间进行传播。律师作为专业人士,一定要认清自己的行业特色:说白了,我们从事的是服务行业,服务于我们的客户。
Continue Reading 为资深律师的“下一站”做好准备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矿产资源诉讼仲裁团队

矿业权纠纷包括矿业权的出让、转让、合作、承包、租赁、抵押及侵权纠纷等多个类型。结合前沿理论、司法惯例及立法动态,“金杜说法”将陆续推出“矿业权纠纷的应对与处理”系列文章。

《矿产资源法》第六条就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转让作出了具体规定,即:“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Continue Reading 转让人转让探矿权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作者:陈胜 沈迪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资管新政”打开混业经营之门

2012年7月证监会发布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后又在10月发布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试点办法》。2013年2月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至此,证券、保险、期货、银行四大金融行业在资产管理市场上真正实现了混业经营,“大资管”时代来临。多种类型的金融管理机构为投资者提供丰富的多元化投资渠道,包括债权投资计划、财富理财计划、信托投资计划等,有效促进了中国多层次金融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
Continue Reading “大资管”背景下银行通道业务风险思考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跨境争议解决团队

一般认为,互联网金融包括第三方支付、P2P网络贷款、大数据小额贷款、众筹、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等六种经营运作模式,对各项具体经营模式中民事责任归责的基础和原则,目前尚缺乏直接对应的法律依据,对此,我们拟提出若干建议,供实务中参考。
Continue Reading 互联网金融的民事责任风险

作者:张守志 何薇 陈军 胡科 金杜律师事务所

2014年11月4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修订并通过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版)》(“2015版规则”),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委”)2012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2版)》(“2012版规则”)进行了修订。2015版规则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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