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一则关于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受疫情影响相关期限事项的公告(第350号),该公告指出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不能正常办理相关商标事务的,相关期限自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起中止,待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继续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权利行使障碍导致其商标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请求恢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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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December 30, 2019, Guangzhou Tianhe District People’s Court issued a judgment granting trade dress protection for two iconic handbag series designed and sold by a famous luxury good company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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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重要性的凸显使得互联网企业在大量频繁收集数据的同时,竭力阻止其他互联网企业利用技术手段未经许可获取自身数据的行为,由此在国内引发了一系列涉及数据抓取问题的纠纷,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包括北京知识产权法院[1]、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4]审理的相关案件(囿于篇幅,本文对国内案例不做详细介绍)。
Continue Reading 中美数据抓取案件裁判思路之比较分析

司法实践中,对于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的构成要件也已基本明确,但是对于此类案件的管辖仍存在一定争议,尤其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生效后,对于技术性较强的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上诉案件的管辖存在分歧
Continue Reading 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的管辖问题研究

2019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成立以来的首例专利确认不侵权案件((2019)最高法知民终5号)作出终审裁定,裁决驳回VMI公司、固铂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2018)苏05民初14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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