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中圣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诉讼

李中聖诉讼业务始终是律师事务所的传统和基础业务。无论宏观经济形势兴衰,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和标的都会稳定增长,这就为诉讼业务开展提供了不竭源泉。因此任何一家成功的律所,都不能小觑诉讼业务,甚至可以说诉讼业务做大做强,也即律所做大做强的题中之义。

诉讼法律服务要敢于取舍,突出优势,做出品牌

一位石油巨头的法律总监曾说过,石油企业有非常巨大的法律服务需求,却总是苦于难找合适律师。要想成为石油领域客户法律服务的合格提供者,需了解石油产业本身的规定性对法律服务的特殊需求,不能简单套用一般诉讼经验,忽视石油行业特点和个案特性。比如原油运输涉及地役权、补偿、环评和安全等复合性法律问题,只有谙熟本领域特点的专家才能博得信赖。
Continue Reading 怎样打造实力强大的诉讼团队

作者:田文静 秦玉公 林举琛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并购

tian_wen-jingqin_ygong从无到有,我国凭借后发优势,快速发展为世界上高铁发展速度最快、系统技术最全、集成能力最强、运营里程最长、运行速度最高、在建规模最大的国家,在高铁技术创新及建设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中国高铁企业纷纷谋求扩充海外市场份额,国家总理李克强更是扮演起了“高铁推销员”的角色,世界高铁市场的格局已经被悄然改变。中国高铁的“走出去”打破了日本、德国、法国等少数几个国家长期垄断世界高铁市场的局面,触动了传统高铁巨头的奶酪,这必然会引起竞争对手的高度关注和运用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手段实施的竞争遏制。近年来不断有国外媒体散播中国高铁“走出去”涉嫌抄袭、侵权的言论就是很好的例证。

另一方面,2004年以来,由原铁道部主导组织的高铁技术引进(例如CRH1型高铁由中国南车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与加拿大庞巴迪设立合资公司生产,CRH2型高铁由中国南车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从日本川崎重工引进新干线E2-1000技术后生产,CRH3型高铁由中国北车集团唐山轨道客车有限责任公司从德国西门子引进ICE3技术后生产,CRH5型高铁由中国北车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从法国阿尔斯通引进SM3技术后生产)的历史,以及中国高铁一定程度上依靠技术引进和集成而非原始创新的现实,令知识产权成为高铁“走出去”项目中最为敏感的问题。
Continue Reading 高铁“走出去”——知识产权战略先行

By Mia Qu and Sally Wang     King & Wood Mallesons’ IP Litigation Group

qu_miaoAccording to the data of Chinese e-Commerce Research Center, by the end of 2012, the trading volumes of e-commerce market in China had reached 7.85 trillion. In 2013, it was 10.5 trillion and is expected to reach 13.4 trillion in 2014. From the industry distribution of e-commerce websites, the top ten industries are: apparel, textile, agriculture and farming, digital household appliances, machinery and equipment, chemicals and plastics, food and wine, construction materials, hardware and tools, medical treatment and medicine. Along with this phenomenon,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the online sphere is also facing a whole new series of challenges. This article will focus on the discussion of issues of trademark infringement in e-commerce.
Continue Reading Common Issues of Trademark Infringement in e-Commerce and Enforcement

作者:丁宪杰 龚雯怡 范成骥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标

xian-jie_ding【摘要】围绕定牌加工中的“贴牌”行为涉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是否能构成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以阻却他人抢注、是否构成商标使用证据以维持商标注册三个方面的问题,现有观点多囿于对于定牌加工中的“贴牌”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进行论争,而若在商标侵权问题中认为“贴牌”不属于使用,则会在后两种情况下遭遇尴尬。本文汇总了现有的各类典型案例和学术观点,并提出宜避开目前囿于对商标使用理解的争论,从商标法律对商标专用权保护之原意出发,根据实际情况切实保护商标专用权,力求在每个具体案件中都体现出公平正义。
Continue Reading 从商标法律对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原意出发看待定牌加工中的商标使用问题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广药集团与加多宝红罐装潢纠纷案件 ,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关注,被誉为“中国包装装潢第一案”。本案也是广药集团与加多宝之间继“王老吉”商标争夺战之后,发生的系列纠纷案件中的重中之重,直接关系双方的核心商业利益。本案从立案到一审判决,历时近30个月,跌宕起伏。案件中的法律问题,疑难复杂,该案的审理极大地丰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研究和实践。判决所确立的规则,掷地有声,也必将成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指路明灯。金杜知识产权诉讼团队代表广药集团深度参与了该案件的全部诉讼过程。
Continue Reading 金杜代理团队深度解读“红罐装潢”纠纷一审判决

作者: 廖飞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标

颜色商标既包括单一颜色商标,也包括颜色组合商标,作为非传统商标中的一个重要形态,近些年来颜色商标凭借在商业营销中的突出视觉优势而越来越被企业所重视,在许多国家的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体现。中国自2001年《商标法》第一次明文写入颜色组合商标以来,一直到十二年后的2013年才对颜色商标能否成为“保护色”做出了事实上的宣判,在被誉为中国首例颜色组合商标案的美国迪尔公司(由金杜律所代理)诉他人商标侵权案中,北京法院明确对原告的“绿色+黄色”颜色组合商标在农业机械上进行了保护。但遗憾的是,虽然中国对颜色组合商标的保护实现了实践突破,但由于单一颜色商标的保护标准上依然有亟待解决的问题,所以在2014年5月实施的新修订《商标法》中并未在对单一颜色商标这个更具挑战性的非传统商标的保护上更进一步。本文在这里就简要介绍一些国际上对颜色商标(主要是单一颜色)保护的经典案例以作参考。

世界上最早认可的颜色商标之一出现在1987年的美国,欧文斯科宁公司在其玻璃纤维绝缘材料上获准将其使用了近30年的粉红色作为商标注册保护,但是其后一直到1995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才在Qualitex Co.v Jacobson Products Co.一案中正式确立了单一颜色商标的法律地位,在该案中最高法院认定用于干洗机衬垫上的金绿色可以作为商标保护,并明确认可了美国商标法(兰哈姆法)中对商标的定义并不排斥颜色商标,认为颜色商标一旦通过使用获得了“第二含义”,则具备了商标应有的标识产品来源的功能。
Continue Reading 颜色商标能否成为“保护色”

作者:李中圣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

创新是当代中国律师发展的主题,中国律师事业经过三十年的快速发展,长期积累的问题使得持续发展难以为继,因此创新攸关生存。创新虽然是律师事业发展不竭的动力,但任何创新问题的提出,都有时代背景和个体含义。律所创新是自身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但律所怎样领跑律师服务创新,以下两点至关重要。

提升律师学养和服务质量,重点放在内涵式发展

经济学上外延式发展,主要是通过增加生产要素投入,实现经营规模扩大和收入增长,内涵式发展则主要是通过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来提高生产要素的质量和使用效益,实现规模扩大和效益提高。过去三十年里,中国律师事业快速发展,在律所的发展初期,追求规模有利于实现战略布局,但主要发展特征仍是粗放型的特征,而未来发展,应向集约型发展转变。集约型发展的几个关键点需要抓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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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丁宪杰 江莉梅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标

第三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删除了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第八条中关于商标必须是“可视性标志”的限制性规定,明确“声音”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为配合新商标法扩大保护客体的要求,新修订的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在原条例第十三条的基础上作出调整,对如何界定“声音商标”的内涵,确定“声音商标”的样本以及有关申请要求作出明确的规定,增加为新条例第十三条第五款。此外,针对以前实践中对颜色组合商标认识上的误区以及颜色组合商标特殊的申请方式,新条例相应地予以明确,加强了对颜色组合商标的保护力度。同时,新条例对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方式也给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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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lex Zhang and Xuelin Ma   King & Wood Mallesons’ IP Group

I. INTRODUCTION

By 2015, the Chinese government plans to double the number of patent applications filed with the Stat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SIPO”), such that applications will increase from 1 million in 2010 to 2 million per year.[i]  According to SIPO’s “National Patent Development Strategy (2011-2020)” (the “Patent Strategy”), “China will rank among the top two in the world in terms of the annual number of patents for inventions.”[ii]  The Chinese government also expects that “the number of overseas patent applications filed by Chinese entities and individuals will double.”[iii]  However, this ambitious plan cannot relieve concerns about the quality of Chinese innovation.  The basis for these concerns is that “the vast majority of these applications are for utility model patents that merely undergo a preliminary examination for formalities rather than substance—a concept that does not exist in the US.”[iv]  According to a Shanghai-based patent attorney quoted by the Economist: “Patents are easy to file but gems are hard to find in a mountain of junk.”[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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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华 张家绮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标

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是人民法院审理的一类重要案件类型,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占有较大的比重,近年来案件数量大幅增加,2013年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商标行政案件达到了2161件,2014年截止目前,法院受理的一审商标行政案件超过了1万件。为了明确和统一审理标准,正确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10月15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该意见稿总体上回应了一些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突出问题,如大规模抢注的后果、代理人和代表人的确定、作品中的角色形象和角色名称的保护、共存协议的效力、诉讼期间提交的证据的采纳等问题。现有意见稿加强了对商标权人的保护,对商标权人维权提供了极大的法律支持。现将意见稿中比较值得关注的规定归纳如下:

大规模抢注行为的后果以及恶意的认定:

意见稿规定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缺乏正当理由申请大量商标,可以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不予注册或者宣告无效。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大规模抢注行为,商评委和法院或者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核准抢注商标的注册、或者以《商标法》第十条一款八项不良影响驳回注册或宣告无效,或者以《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不正当手段驳回注册或宣告无效,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造成权利人法律选择上的茫然。意见稿明确了法律适用并规定了大规模抢注行为的不利后果,对遏制恶意抢注行为会产生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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