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吴晔 林茜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证券部

wu_ye7月28日,《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正式公布,将于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网约车新规的出台结束了网约车数年来在监管灰色地带的挣扎,摘掉“黑车”帽子,正式获得了“预约出租客运”的合法名分,被纳入出租汽车行业进行监管。这是网约车行业的第一个全国性、政策性管理规定,先后酝酿、征求意见和修改达两年之久,网约车的合法地位终于得以确定,同时新规也多方位明确了网约车行业的
准入门槛和合规性标准。

现阶段网约车在消费者日常生活中的普及已是不可忽视的既成事实,加上近期网约车负面新闻频发,以往只堵不疏的“专项整治”显然已不是政府监管和市场调节的应对之法。市场先行,法律跟进,网约车新规的出台可谓正当其时,也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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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iang Junlu and Zhang Hongyuan King & Wood Mallesons’ Commercial & Regulatory Group

Ajiang_junluccording to Article 3 of the Provisions on the Duration of Medical Treatment for Enterprise Employees with Illnesses or Non-Work-Related Injuries (“Provisions”), employees of an enterprises who suffer illnesses or non-work-related injuries and need to cease working and receive medical

作者:姜俊禄 张洪源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jiang_junlu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企业应当根据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职工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但是对于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通知》”)第二条,如果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实践当中,因为此条规定并没有明确职工一旦患有特殊疾病是否即能在不判断工作年限的情况下自动适用24个月的医疗期,一些意见相左的案例相继出现。

我们据此对北京、上海和深圳三地的案例进行了检索,请看以下案例中三地法院对该问题的态度及裁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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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ucy Lu and Ding Wu King & Wood Mallesons’ Commercial & Regulatory Group

T陆慧文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the Ministry of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Work Safety and the China Insurance Regulatory Commission jointly issued the Regulations for the Management of Interns from Vocational Schools

作者:陆慧文 丁戊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2陆慧文016年4月11日,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以及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规定”),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2007年《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办法”)相比,《规定》明确了实习的分类管理,并强调全程监管,细化了部分内容,更加关注重点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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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尹居全 宋苗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尹居全、 案情概要(下称“本案”)[1]

谈某在昆山华A公司担任该公司客户关系营运部门服务代表职务,于2013年12月12日凌晨1时下班后回到宿舍,同日晚23时被室友发现其不省人事。经昆山市花桥医疗急救站初步诊断为现场猝死。

庭审查明,谈某2013年6月29日的体检报告显示其身体健康,并无疾病。昆山华A公司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11日考勤表显示,昆山华A公司对谈某工作时间的安排实行轮班制。工作日中,除5天工作时间不足8小时,其余工作日均为8小时或以上,其中7天超过8小时(以上均不含1小时就餐时间)。2013年12月11日昆山华A公司安排谈某工作时间为9.5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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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姜俊禄 张洪源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jiang_junlu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企业应当根据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职工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但是对于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通知》”)第二条,如果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实践当中,因为此条规定并没有明确职工一旦患有特殊疾病是否即能在不判断工作年限的情况下自动适用24个月的医疗期,一些意见相左的案例相继出现。

我们据此对北京、上海和深圳三地的案例进行了检索,请看以下案例中三地法院对该问题的态度及裁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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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晓丹 杨毅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xu_xiaodan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作地点是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一般而言,双方对于工作地点的约定较为明确、具体,最常见的是约定某个城市为工作地点。但是,在实践中,一些公司由于自身经营需要以及员工岗位特点,会需要员工在多个城市履行工作职责,并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将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个别公司希望,通过这种约定,在未来变更员工所工作的城市或地区时,无需与员工协商并取得员工的同意,从而实现单方变更员工工作地点的目的。

根据我们对北京、上海、广东三地的案例检索,我们注意到,各地法院对于将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的条款的看法并不一致。请看下文具体案例中三地法院对该问题的态度及裁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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