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景云峰 赵新华 蒋孟菲 单文钰

近年来,美国频繁以维护其国家安全和利益为由,将大量中国企业列入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等相关领域的各类限制性清单(以下统称“黑名单”),不断强化与收紧对华出口许可审批政策、频繁扣押涉疆供应链的输美货物,并在对华投资尖端高科技领域设定了信息申报义务。部分中国企业为了尽快实现清单移除、获得所需的出口许可证、在扣货物得以尽快放行,又或者如期完成融资交易等重要商业目的,纷纷开始被动对美直接或间接提供各类数据信息。然而,在当前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下,中国企业应当同时各类被动数据出境场景下可能引发的次生国家安全法律风险。为此,本文将对美被动数据出境常见场景进行梳理,并从保守国家秘密、数据安全等多个维度入手,以防范国家安全法律风险为主,提出相应的合规应对与管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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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正富 容润笙

长期以来,新加坡一直被视为家族办公室(“家办”)的理想目的地。据统计,截至2022年底已有多达1400间家办于新加坡设立。早于2004年,新加坡经济发展局已推行“全球商业投资者计划”,以鼓励外资于新加坡设立家办。可见能成功吸引家办的背后,新加坡政府在政策上的支持可谓功不可没。然而,今年3月香港特区政府发表了“有关香港发展家族办公室业务的政策宣言”。2个月后,港府又将家办税务宽减政策的相关条例刊宪,这正式为香港努力成为亚太区家办枢纽向前跨进一大步。

本文旨在从投资市场、法律及税务政策、生活质素及其他配套方面探讨及分析在中国香港与新加坡两地成立家办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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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逸瑞 周彤 朱佳蔚

伴随能源供需格局的逐步调整,我国储能产业日渐火热。2022年3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指出,到2025年新型储能由商业化初期步入规模化发展阶段。2023年7月11日,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指导意见》、《关于推动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双控的意见》等文件,进一步强调了新型电力系统是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关键支撑。在此背景下,工商业储能具有十分有利的发展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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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永青 兰孟

相比于现行2017年版《行政复议法》(“原行政复议法”),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新行政复议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将部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内容上升到法律层面,同时吸收了现行《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中的诸多规定,亦在制度、程序上进行了一定的创新,包括修订了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审理和作出决定等程序,明确了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相关证据规则以及复议程序中的多个衔接问题,扩大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范围,扩大了复议中和解/调解的适用,并强化了行政复议监督体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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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兴 张文怡 郑博文 范家达

2023年10月8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7号,以下简称“127号公告”或“新规”)。新规有效期自2023年10月11日起至2025年10月10日,其最大的亮点是不再将海关主动披露免罚公告适用范围限定在“涉税”,即将公告范围扩大至“非涉税”,包括涉检领域,并对时限要求有所放宽,海关主动披露政策适用范围更广、适用时限更宽、具体要求也更明确。

近年来,中国海关落实企业“诚信便利、失信惩戒”的管理理念,积极探索建立适应中国国情的主动披露制度体系。海关总署曾分别出台2019年第161号公告和2022年第54号公告,逐步明确海关对于企业主动披露的要求和规定。2023年6月28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对其征求意见。本次新规没有对征求意见稿的内容进行大的调整,我们在本文中对新规进行解读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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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范多凌 张翠微 田潇

在世界经济复苏乏力、全球贸易投资放缓的大趋势下,印尼2022年国内生产总值(GDP)实现了5.3%的惊人增长,达9年来最高速度扩张。伴随印尼经济强劲复苏势头的,还有创下该国历史最高记录的外国直接投资金额。据统计,2022年印尼共吸引外国投资约430亿美元,其中,矿业与基础金属领域吸引的外国直接投资额占比最高,分别达到51亿美元和110亿美元。中国作为印尼前三大外商投资来源国之一,在2022年向印尼投资额达137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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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新宇 杨帆 潘静怡 张文怡

美国东部时间2023年10月6日,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 “BIS”) 在《联邦公报》(Federal Register)上发布新一轮关于实体清单(Entity List)的最终决定(Final Rule),在现有实体清单中新增49个实体,其中42个实体位于中国,其他位于爱沙尼亚、芬兰、德国、印度、土耳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和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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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段桃 石玥琦 王晨璐

我们在上一篇文章中和大家介绍并分析了现金流量表科目中隐藏的税务风险,至此,我们已较为系统地通过四篇文章分析了财务报表三个主表中主要科目的相关税务风险。为便于读者归纳,本篇文章将对前四篇文章中所涉及的税务风险进行总结,并通过一则案例从实务层面,为读者展现如何从税务角度分析财务报表中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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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龚牧龙 万敏秀 陈志清

2023年9月28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正式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3号-私募投资基金变更管理人》(分别称《1号指引》《2号指引》及《3号指引》,合称《备案指引》)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材料清单(证券类)(2023年修订)》《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材料清单(非证券类)(2023年修订)》及《私募投资基金变更管理人材料清单》(合称《材料清单》),基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条例》)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登备办法》)规定对私募基金备案规则进行细化,并对2019年12月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及2022年6月发布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进行了整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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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新月 高莉 张素素

2023年2月1日,证监会宣布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改革后,我国全面注册制基本形成。注册制下,对信息披露的内涵要求更高,上市审核标准也更加严格。此次全面注册制改革的重点是在主板,可以预期的是,主板上市审核工作也会吸收采纳科创板和创业板的审核监管标准和经验。

在此背景下,如何更好的走通上市之路,向资本市场传递信心,如何突出业务特点、突出创新属性、突出投资价值,如何识别风险因素并提前做好防范,是摆在创新型企业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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