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叶渌
如本专栏第十七节所述,中国企业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数量居多[1]。这与笔者基于观察与经验得到的结论如出一辙。商场上,生意伙伴或对手之间出现不同看法、不同的利益诉求,实属正常。商业纠纷实质上都是利益之争,因此,当中国企业作为被申请人遭遇国际商事仲裁案时,企业的管理层需要调整心态,不必因与对方“对簿公堂”而感到羞辱。
作者:叶渌
如本专栏第十七节所述,中国企业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数量居多[1]。这与笔者基于观察与经验得到的结论如出一辙。商场上,生意伙伴或对手之间出现不同看法、不同的利益诉求,实属正常。商业纠纷实质上都是利益之争,因此,当中国企业作为被申请人遭遇国际商事仲裁案时,企业的管理层需要调整心态,不必因与对方“对簿公堂”而感到羞辱。
作者:徐静 张超
举证难一直是专利权人面临的一大难题。特别是对于涉及工业设备的专利而言,由于工业设备具有技术复杂、重量大、体积大、购买成本高、销售渠道单一等特点,权利人成功购买并向法院提交实物进行演示的困难极大。如果专利还涉及设备内部使用的方法,则对于专利权人的举证难度而言更是雪上加霜。
Authored by: Xu Jing and Zhang Chao
Patent Infringement Finding without Physical Samples – A New Approach on Patent Enforcement Involving Methods Applied in Industrial Equipment – Note on Siemens v. Inovance
The difficulties in evidence production have been a big challenge for right holders in enforcing patent in China, in particular for patents involving…
作者:叶永青 兰孟 金柏鹤
A公司(“A公司”)在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以下内容:
A公司设立时,鉴于自然人股东B的外籍身份,出于公司设立登记便利性的考虑,B对A公司的出资由其胞弟C代为持有,B本人担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并实际负责A公司运营。2015年2月5日,B与C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C对A公司的出资额826.12万元(占A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27.5375%)系代B持有。2018年11月,B与C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将本次代持股份予以解除。
作者:冯晓鹏
“一件代发”(Drop Shipping)这个概念来源于网店的兴起,诞生于零售商与批发商或制造商的交互之中,由消费者在零售商处下单,零售商省略进货的环节,通过批发商或制造商直发消费者,降低交易成本。在一件代发模式中,零售商承担类似“中介”的身份。
作者:黄任重 张世源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2018年11月5日,习近平主席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上提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2019年3月2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发布《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科创板制度文件与配套规则,并正式开始实施。2019年7月22日,科创板首批25家公司在上交所挂牌上市交易,标志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这一重大改革任务正式落地。
作者:叶永青 余悦 王一骁 骆盼
2022年7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监会启动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试点 支持私募基金加大服务实体经济力度》,启动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创业投资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试点工作(“试点政策”),在私募基金市场引起热议。
以往基于证券交易规则的限制,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往往仅能在清算阶段才能实现以非交易过户的形式向投资人分配股票。因此,在私募基金正常运作的过程中,主流的分配方式是基金减持股票后向投资人进行现金分配(“现金分配”)。
作者:刘新宇 郑银莹 丁婕 蒋睿馨 张波 陆婷婷
2022年6月30日,海关总署发布2022年第54号公告《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下称“54号公告”),有效期为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原海关总署2019年第161号公告(下称“161号公告”)同时废止。新的54号公告的最大亮点,是从披露期限、漏缴税款金额两方面进一步放宽了涉税违规主动披露不予处罚的条件;同时,也提高了不列入企业信用记录的罚款额度。54号公告是海关总署针对当前的经济形势制定的临时性配套扶持政策,在鼓励企业对涉税违规行为进行自查自报及时纠正的同时,也能更好地协助企业减少因为疫情给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
作者:傅广锐
时移世易,原本最早仅适用于软件的开源模式延伸到了开源硬件、专利开放、开源产业互联网等诸多领域。其中,开源硬件延伸着开源软件的理念,已经成为新的信息和通信技术行业(ITC)商业运营趋势,其与开源软件的结合也是国内众多企业正在逐步探索的路径。对于一般开发类企业而言,使用开源需保证自己的开源使用合规,这一点笔者之前在文章《从维权的视角审视开源软件的合规使用》已有较为深入的讨论,对于具体许可证规则,以及合规使用的管控方式也都有所介绍;此外,越来越多大型企业开始尝试通过建设开源生态以构建自己的朋友圈,打破传统知识产权的壁垒,促进技术共享。但是在开源过程中,各大企业存在不同的商业模式,本文便致力于介绍与讨论后者。
作者:徐家兴 张碧珊 梁嘉伟
在上一回关于终止条款的文章发表后,有读者问到我们的系列是不是已经写完了。感谢读者对我们系列的追踪,读者的问题也反映了大家的一个普遍心态,一个几十页甚至上百页的协议,写到终止条款可能就差不多了。很多初中级律师在加班写协议的时候可能已经到了半夜,脑力耗尽,对于终止条款之后的范式条款(Boilerplate Provisions)通常一掠而过,但是魔鬼通常隐藏在细节当中,范式条款有时并不“范式”。在本回中,我们将对范式条款进行专题介绍。这些条款一般规定在并购协议的最后一个章节,其标题可能为其他规定(Miscellaneous)、一般规定(General Provisions)或类似名称。但是范式条款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并不存在“范式”,有时候交易方会故意将某些条款埋藏在“范式条款”当中。以下介绍仅限于在范式条款章节中常见的条款,不能做到面面俱到。作为交易律师,切记协议的每个条款每句话都需要认真地审阅,切不可盲目接受“范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