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叶永青 胡喆 陈府申 黄琳维

文章缘起于公募REITs税务处理新规出台后的一次内部讨论,在纠结辗转中一直没有诞生,却迎来了不少REITs因反向吸并的税务负担过重而解除原有交易的消息。于是“反向吸并”这个有点反叛的词再度出现。还是那句老话,税法的复杂和可爱都在于要了解规则本身的适用,而这个过程离不开对各种概念在具体语境和行业中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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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傅广锐 袁嘉琦

近年来,《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保法》”)共同构建了我国的网络数据安全治理体系,而数据跨境活动的监管一直是治理体系的重点内容。其中针对个人信息出境,《个保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和签订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三种合规路径,但始终没有具体合规指引,直至今年6月底以来陆续出台了《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个人信息跨境处理活动安全认证规范》(“《安全认证规范》”)、《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规定(征求意见稿)》(“《标准合同规定》”)和即将于9月生效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安全评估办法》”)。随着新规的出台,《个保法》下的个人信息出境合规制度有望落地,重要数据出境的方式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明确,企业数据跨境面临新的合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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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虞谊 梁睿龙 张冰月

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向全世界宣布了中国的碳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作为实现碳中和的重要抓手、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引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于2021年7月16日正式上线启动交易,截至2022年7月15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1.94亿吨,累计成交额近85亿元,在首个运营周期平稳运行,取得良好开端。适逢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上线交易一周年之际,本文将聚焦碳交易,分上下两篇对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具体交易情况进行总结,以期对国内碳交易活动有一较为全局且直观的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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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海涛 李栋 杨海燕

近日,铝锭现货贸易市场爆发了仓单重复质押、重复买卖事件,引发了一系列连锁反应。多家被害单位陆续在上海、浙江、广东等地进行了刑事报案和民事诉讼,目前公安机关已对部分涉案人员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有报道称,此次事件涉及企业多达20余家,给各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可能累计会高达数十亿元。而类似的超大金额诈骗案件在日常涉仓单业务中一直时有发生,较为著名的有2012年上海“钢贸系列”诈骗案、2014年“青岛港”融资诈骗案等。因此,尽早了解仓单交易背后的“门道”,知晓欺骗者常使用的犯罪手段和利用的业务场景,对参与仓单交易、仓单质押的企业及金融机构极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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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运帷 孙兴 张文怡 范家达

近年来,由于医药行业技术高度集中、资金占用巨大、开发新药难度高,因此引进国外新药品种、药品技术进而搭乘“顺风车”,是境内医药企业较常见的开发模式。跨境药品的许可引进(license-in)交易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一种:境内药企向境外药企支付一定的费用,境外药企授予境内药企在境内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商业化权利,境内药企前期进口境外生产的药品进行销售,后期借助境外药企的技术支持,实现该药品的国产化。而license-in交易中境内药企支付的费用,可能因被认为与前期进口药品有关,而被认定为计入药品成交价格征收关税。这一点经常被境内药企所忽视,存在潜在的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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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囝囝 李盛

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针对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信托计划、投资基金、资管计划等金融产品的监管套利、刚性兑付、多层嵌套、杠杆不清等问题给出统一监管方案,形成“大资管”监管架构。《资管新规》过渡期已于2021年底结束,本系列将聚焦近年来《资管新规》所涉监管规制的核心问题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理解与适用,结合图解方式对司法裁判过程中常见的争点和相对应的裁判规则作一梳理与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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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渌

如本专栏第十七节所述,中国企业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数量居多[1]。这与笔者基于观察与经验得到的结论如出一辙。商场上,生意伙伴或对手之间出现不同看法、不同的利益诉求,实属正常。商业纠纷实质上都是利益之争,因此,当中国企业作为被申请人遭遇国际商事仲裁案时,企业的管理层需要调整心态,不必因与对方“对簿公堂”而感到羞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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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静 张超

举证难一直是专利权人面临的一大难题。特别是对于涉及工业设备的专利而言,由于工业设备具有技术复杂、重量大、体积大、购买成本高、销售渠道单一等特点,权利人成功购买并向法院提交实物进行演示的困难极大。如果专利还涉及设备内部使用的方法,则对于专利权人的举证难度而言更是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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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ed by: Xu Jing and Zhang Chao

Patent Infringement Finding without Physical Samples – A New Approach on Patent Enforcement Involving Methods Applied in Industrial Equipment – Note on Siemens v. Inovance
The difficulties in evidence production have been a big challenge for right holders in enforcing patent in China, in particular for patents involving industrial equipment. Industrial equipment is characterized by its complexity, significant weight, huge volume, high cost and being sold through limited sales channel, therefore it is extremely difficult for a right holder of a patent involving such industrial equipment to manage to purchase a physical sample and further present the sample to the court. If the patent further claims a method implemented inside the equipment, the difficulties in evidence production for the patent right holder will be even increa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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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永青 兰孟 金柏鹤

A公司(“A公司”)在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以下内容:
A公司设立时,鉴于自然人股东B的外籍身份,出于公司设立登记便利性的考虑,B对A公司的出资由其胞弟C代为持有,B本人担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并实际负责A公司运营。2015年2月5日,B与C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C对A公司的出资额826.12万元(占A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27.5375%)系代B持有。2018年11月,B与C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将本次代持股份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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