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冯晓鹏
“一件代发”(Drop Shipping)这个概念来源于网店的兴起,诞生于零售商与批发商或制造商的交互之中,由消费者在零售商处下单,零售商省略进货的环节,通过批发商或制造商直发消费者,降低交易成本。在一件代发模式中,零售商承担类似“中介”的身份。
作者:冯晓鹏
“一件代发”(Drop Shipping)这个概念来源于网店的兴起,诞生于零售商与批发商或制造商的交互之中,由消费者在零售商处下单,零售商省略进货的环节,通过批发商或制造商直发消费者,降低交易成本。在一件代发模式中,零售商承担类似“中介”的身份。
作者:黄任重 张世源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2018年11月5日,习近平主席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上提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2019年3月2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发布《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科创板制度文件与配套规则,并正式开始实施。2019年7月22日,科创板首批25家公司在上交所挂牌上市交易,标志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这一重大改革任务正式落地。
作者:叶永青 余悦 王一骁 骆盼
2022年7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监会启动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试点 支持私募基金加大服务实体经济力度》,启动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创业投资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试点工作(“试点政策”),在私募基金市场引起热议。
以往基于证券交易规则的限制,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往往仅能在清算阶段才能实现以非交易过户的形式向投资人分配股票。因此,在私募基金正常运作的过程中,主流的分配方式是基金减持股票后向投资人进行现金分配(“现金分配”)。
作者:刘新宇 郑银莹 丁婕 蒋睿馨 张波 陆婷婷
2022年6月30日,海关总署发布2022年第54号公告《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下称“54号公告”),有效期为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原海关总署2019年第161号公告(下称“161号公告”)同时废止。新的54号公告的最大亮点,是从披露期限、漏缴税款金额两方面进一步放宽了涉税违规主动披露不予处罚的条件;同时,也提高了不列入企业信用记录的罚款额度。54号公告是海关总署针对当前的经济形势制定的临时性配套扶持政策,在鼓励企业对涉税违规行为进行自查自报及时纠正的同时,也能更好地协助企业减少因为疫情给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
作者:傅广锐
时移世易,原本最早仅适用于软件的开源模式延伸到了开源硬件、专利开放、开源产业互联网等诸多领域。其中,开源硬件延伸着开源软件的理念,已经成为新的信息和通信技术行业(ITC)商业运营趋势,其与开源软件的结合也是国内众多企业正在逐步探索的路径。对于一般开发类企业而言,使用开源需保证自己的开源使用合规,这一点笔者之前在文章《从维权的视角审视开源软件的合规使用》已有较为深入的讨论,对于具体许可证规则,以及合规使用的管控方式也都有所介绍;此外,越来越多大型企业开始尝试通过建设开源生态以构建自己的朋友圈,打破传统知识产权的壁垒,促进技术共享。但是在开源过程中,各大企业存在不同的商业模式,本文便致力于介绍与讨论后者。
作者:徐家兴 张碧珊 梁嘉伟
在上一回关于终止条款的文章发表后,有读者问到我们的系列是不是已经写完了。感谢读者对我们系列的追踪,读者的问题也反映了大家的一个普遍心态,一个几十页甚至上百页的协议,写到终止条款可能就差不多了。很多初中级律师在加班写协议的时候可能已经到了半夜,脑力耗尽,对于终止条款之后的范式条款(Boilerplate Provisions)通常一掠而过,但是魔鬼通常隐藏在细节当中,范式条款有时并不“范式”。在本回中,我们将对范式条款进行专题介绍。这些条款一般规定在并购协议的最后一个章节,其标题可能为其他规定(Miscellaneous)、一般规定(General Provisions)或类似名称。但是范式条款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并不存在“范式”,有时候交易方会故意将某些条款埋藏在“范式条款”当中。以下介绍仅限于在范式条款章节中常见的条款,不能做到面面俱到。作为交易律师,切记协议的每个条款每句话都需要认真地审阅,切不可盲目接受“范式条款”。
作者:孙亮 郝朝晖 张炎 金怿菲
民事诉讼中,不动产查封是指债权人为保证其债权的实现而向法院申请的暂时性限制或剥夺被执行人对不动产的处分权,以保证债权人合理债权得以实现。
通常,房屋被查封后,房屋所有权人将无法转移其所有权,也不能在房屋上设定担保物权。那么查封又会对在先设立的租赁合同效力及其履行产生何种影响?租赁权能否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查封后是否还能将房屋进行出租?我们对其中所涉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供各位参考。
作者:赵显龙 林嘉 王涛
2022年7月15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前期已征求的公众意见,再次修订了最新版本的《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新《政府采购法(意见稿)》”),并再次向公众征求意见。
新《政府采购法(意见稿)》与2020年财政部公开征求意见的版本相比,又再次进行了大幅度的修订。其中,该征求意见稿中针对“数字政府”等信息化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了非常多专门性的规定,并对目前实操中“数字政府”等信息化项目所面临的采购需求难以明确等问题进行了制度层面的回应和创新。上述新规则的推行必然对“数字政府”等信息化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产生深远影响,建议“数字政府”等信息化项目产业链上的各级供应商均应对此予以重点关注。
作者:刘郁武 吕梦丹 李松原
为了帮助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近两个月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贸仲”)、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深圳国际仲裁院和上海仲裁委员会(下称“上海仲裁委”)都发布了最新的减退仲裁费的助企纾困措施,主要包括减收新受理案件、调解/和解案件、线上仲裁案件的仲裁费,以及分期缴纳仲裁费等。
我们归纳总结了上述仲裁机构主要的仲裁费减免措施,建议各企业单位积极了解关注,及时向仲裁机构申请减收仲裁费。如果您近期有提起仲裁的规划安排,建议重点关注各措施截止期限,妥善适用减费措施,降低企业维权成本。
作者:段桃 刘响 张丹
在一些交易中,交易双方可能会约定由卖方取得“净到手价”,由买方承担交易所需的全部税费,即所谓“包税”。“包税条款”是合同双方约定对于交易所产生的税费由协议一方全部承担的条款,而其中实际承担税费的一方通常并非税法上规定的纳税(费)义务人。